縮短工作日

特殊條件下的縮短工作日,是指在嚴重有害健康和勞動條件惡劣以及對女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的條件下,少於標準工作日時數的工作日。


實行縮短工作日的情況

我國實行縮短工作日有如下幾種。
1、每個工作日時間少於8小時的。如從事礦山井下、高山、嚴重有害有毒、特別繁重和過度緊張的體力勞動等工作的職工。近年來,紡織業實行“四班三運轉”的工時辦法,化工業每天縮短為6或7小時,煤礦井下實行四班6小時工時制,建築、冶煉、地質勘探、森林採伐,裝卸搬運等均為繁重體力勞動,依本行業特點都實行不同程度的特殊條件下的縮短工作日。
2、夜班工作時間減少1小時。夜班工作一般指是實行三班制的企業、單位,當日晚上10點至次日早晨6點的時間。夜班工作改變了人們的正常生活規律,增加了神經系統的負荷,工作起來比較辛苦,為此規定從事夜班工作的時間比白班減少1小時,發給夜班津貼。還有些連續生產不容間斷的工作必須安排夜班,如鋼鐵冶煉、發電等夜班工作時間可與白班相同,但要給夜班勞動者增發夜班津貼。國家還規定對於未成年工、懷孕滿7個月和哺乳滿12個月嬰兒的女工禁止安排夜班工作。

3、女職工哺乳時間減少1小時。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的女職工,每日在工作時間內可以哺乳兩次。一般規定,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合計1小時算在工作時間之內。
4、 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也實行少於8小時工作日,為保障其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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