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規定稱,凡因生產工作需要,在20時至次日8時,連續工作四小時以上的職工,可領取夜班津貼。提高后具體的夜班津貼標準為:在零時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時以後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本次提高夜班津貼標準所需資金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勞動生產條件等情況,在本規定確定的夜班津貼標準區間內,選擇本企業的具體執行標準。據悉,新的夜班津貼標準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還要求,各企業在調整津貼的同時,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貼標準而忽視職工勞動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