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關係
年休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醫療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勞動契約規定》中第十三條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契約期間,因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例規格化定給予醫療期:
(1)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2)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位年限滿15年的,不限定醫療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於醫療期的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長的以及在行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醫療期可適當延長。”
3.在2002年5月1日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者,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契約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
計算方法
連續計算法
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複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相加,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合併計算
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
工齡折算法
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說,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現今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當今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
原則
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後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城鎮知識青年,在他們按政策離開農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場、墾殖場或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10.歸國華僑職工,從進入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歸僑職工在國外從事革命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回國內或受迫害回國的,如有可靠證明,報經中僑委審核屬實者,其在國外參加革命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計算情況
職工在下列情況從事工作的時間,不作工齡計算:
凡判刑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計算工齡。
買斷
“買斷工齡”現象主要出現在國有和集體企業。“買斷工齡”前面是個“買”字,即員工將連續工齡一次性賣給企業,企業以年工齡計價,不論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連續工齡的費用,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勞資雙方自此再無干係。由於其他企業建立時間較短,與員工一般簽訂的是短期勞動契約,契約期一到,只要一方無續簽之意,勞動關係就自然結束,企業一般不會也不可能支付工齡的買斷費用。
“買斷工齡”一詞在國家規範的檔案中從來未出現過,“買斷工齡”的說法既不規範也是不準確的。所謂“買斷工齡”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種企業支付高額經濟補償,協商解除勞動契約的行為。職工與企業解除了契約,結束勞動關係,只是與原企業作了了斷,它對職工未來就業不產生絲毫影響。職工離開了原來企業後有兩種可能,一是進入失業狀態,停止繳納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但原工齡仍然保留;二是被新單位錄用,進了新單位,該職工的工齡同樣保留,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由新單位承擔,一分都不能少。無論失業還是新企業工作到退休,均按連續工齡和社保年限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因此,職工的工齡是根本買不斷的。至於“買斷工齡”的價格,完全由企業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決定,國家並無限定。
“買斷工齡”的做法,從積極意義上看,只能理解為企業減員增效。企業在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中,要提高核心競爭力,將非核心的工種、部門剝離出去,開拓新的產業;將過多的冗員分流出去,從事企業外協服務或第三產業,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現代企業發展的趨勢。但是,已經“買斷工齡”和正在“買斷工齡”的企業有幾個是屬於此類?當然,也有些“買斷工齡”的企業的確很困難,虧損一年比一年多。負有連帶責任的“婆婆”覺得長痛不如短痛,只好出錢“買斷工齡”,關閉企業,把職工推向社會。
特殊工齡
公私合營企業職工參加革命工作時間計算
1.國營企業中,公私合營前原在私營企業連續工作的職工,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從參加社會主義建設時算起,即:建國前在私營企業連續工作,後所在私營企業轉化為公私合營或國營企業,並連續在該企業工作的職工,可從1949年10月1日算起;當地解放是在建國後的,從當地解放之日算起;建國後在私營企業工作的,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算起。
小商、小販、小業主、小手工業者、獨立勞動者及其僱工,均不屬於私營企業範圍。
2.公私合營前的工商業者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從公私合營時計算
中國小民辦教師工齡計算
1.中、國小民辦教師在1979年7月23日調動(招收)到其他部門,不再從事教育工作的,從調動(招收)到其他部門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1979年7月24日以後調動(招收)到其他部門,不再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中、國小民辦教師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3.中、國小民辦教師在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習的,其學習期間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知青工齡計算
1.城鎮知識青年下鄉插隊期間(指本人和戶糧關係均轉至農村社隊),凡於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習的,其學習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2.城鎮知識青年在下鄉插隊期間觸犯法律被判處徒刑或管制的,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仍回農村插隊的,應從重新插隊)後開始計算。被判處勞動教養的,在解除勞動教養後仍回農村插隊的,一般將其勞動教養前後在農村插隊勞動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回農村參加勞動的,緩刑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受處分計算
1.企業職工因過失犯罪,情節較輕而被判刑和勞動教養,並由企業保留職工身份的人員,刑滿解釋或解除勞動教養的,又由原企業安置就業的,可將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回原單位安置就業的連續工作時間,合產計算為連續工齡。其參加工作時間,可從服刑或勞動教養前參加工作之日起算起。
2.企業職工在實施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後,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其被除名或自動離職前的連續工齡,可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退伍義務兵
1987年12月12日以前,城鎮退伍義務兵待分配的時間,不計算為連續工齡。1987年12月12日以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但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後,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農村退伍義務兵回農村安置後又被招工參加工作的,其年齡與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博士生和在職碩士生
根據《國家教委、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博士生和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
一、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齡計算問題,仍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有關規定辦理。
二、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
病假工資
根據滬勞保發(95)83號檔案的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計發。”
工齡-公開制度
(一)承辦單位
人事處主辦。
(二)政策依據
中央、省人事、勞動部門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問題認定和因公(工)傷殘人員醫療技術鑑定等檔案規定。
(三)工齡認定和工殘鑑定程式
1.要求認定(變動)工齡者或要求評定因公(工)傷殘者寫出書面報告交人事處。
2.評定傷殘由人事部門指定專人陪同到指定醫院醫療技術鑑定並取回鑑定結論。
3.人事處認真調查情況和審查有關材料。
4.按人事管理許可權上報審批。
5.反饋認定或評定結果。
(四)辦事職責
負責接待要求工齡認定和工殘鑑定人員,收集整理有關材料,提交人事處集體討論後,報上級審批,有關材料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五)違章處罰
1.對工作人員處罰。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的,被發現或檢舉核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2.對認定和評定對象的處罰。對象有弄虛作假的,除取消和追回被騙取的有關一切待遇外,還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六)公開形式
1.政策依據公開。
2.結果公開,將審批認定的結果在所在單位公布。
(七)公開時間
及時。
工齡-臨時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簡稱《草案》)規定:“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由此,如果是以在單位的收入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臨時工當然應該有工齡。
相關鑑定
(一)承辦單位
人事處主辦。
(二)政策依據
中央、省人事、勞動部門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問題認定和因公(工)傷殘人員醫療技術鑑定等檔案規定。
(三)工齡認定和工殘鑑定程式
1.要求認定(變動)工齡者或要求評定因公(工)傷殘者寫出書面報告交人事處。
2.評定傷殘由人事部門指定專人陪同到指定醫院醫療技術鑑定並取回鑑定結論。
3.人事處認真調查情況和審查有關材料。
4.按人事管理許可權上報審批。
5.反饋認定或評定結果。
(四)辦事職責
負責接待要求工齡認定和工殘鑑定人員,收集整理有關材料,提交人事處集體討論後,報上級審批,有關材料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五)違章處罰
1.對工作人員處罰。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的,被發現或檢舉核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2.對認定和評定對象的處罰。對象有弄虛作假的,除取消和追回被騙取的有關一切待遇外,還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六)公開形式
1.政策依據公開。
2.結果公開,將審批認定的結果在所在單位公布。
(七)公開時間
及時。
工齡的作用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全部來源或主要來源的以年為單位的工作時間,工齡是我國職工退休的一個條件。也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資計算的內容之一
例:武漢某高校2001年畢業生,畢業後在公安廳戶政中心工作,屬聘用員工。但該單位當時在市人才服務中心為所有聘用員工辦了人事代理。工作兩年後,該畢業生考取了公務員,當他的檔案調走時,工齡、檔案工資已從2001年計算,那么他到新單位的工資級別比同年畢業沒有辦理人事代理手續的同學檔案工資要高兩個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