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河[體育運動]

拔河[體育運動]

拔河是古老的遊戲和運動,起源於中國春秋時期的楚國,後流傳至民間,並成為廣大人民民眾喜聞樂見的體育項目。拔河屬於我國的傳統運動項目。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有拔河這項活動,不過在那時不叫拔河,而稱為“鉤強”或“牽鉤”,後演變為荊楚一帶民間流行的“施鉤之戲”。現在流行的拔河方式是人數相等的兩隊,各執粗繩的一邊,同時用力拉繩,以把繩中間系的標誌拉過規定界線為勝。在1900年到1920年的五屆奧運會比賽中,拔河都是奧運會的正式比賽項目。1920年安特衛普奧運會之後,拔河被取消奧運會資格。2015年12月2日,在納米比亞首都溫得和克舉行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決議,正式將韓國、越南、高棉、菲律賓4國聯合申遺的“拔河”列入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最終,拔河成為韓國第18項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基本信息

概述

拔河拔河
拔河運動起源於中國,它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廣泛的民眾基礎,它最初是由勞動人民創造的一種遊戲方式,通常在盛大的節日或祭祀時舉行,以此表達對豐收和美好生活的祝願和憧憬。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已從自發的民間遊戲行為逐步發展成為比較成熟的集健身性、娛樂性、競技性、觀賞性於一體的廣大人民民眾喜聞樂見的體育項目。
拔河運動簡單、易學、易行,參與面廣,參加人數多,是最能體現團結拼搏、健康向上精神風貌和團隊精神的體育運動項目之一,非常適合作為全民健身形式普及和推廣。目前,拔河已被列為全國農民運動會和少數民族運動會的比賽項目。第三屆全國體育大會把拔河列為正式比賽項目。

歷史

起源

(圖)拔河拔河

拔河始於距今二千四百年前春秋時期的楚國。楚國地處大江南北,水道縱橫,除陸軍外,還有一支強大的水軍舟師,並曾發明一種稱之為“鉤拒”的兵器,專門用於水上作戰。當敵人敗退時,軍士以鉤拒將敵船鉤住,使勁往後拉,使之逃脫不了。後來鉤拒從軍中流傳至民間,演變為拔河比賽。

發展

到了唐代,拔河活動已廣泛展開。“大麻全長四五十丈,兩頭分系小索數百條”,可見古代參加拔河的人數比現在的多得多。《唐語林》載:“拔河古用蔑纜,今民則以大麻桓,長四、五十丈”。大繩正中插一根大旗,的兩邊劃兩條豎線,稱為河界線。比賽時,以河界線為勝負標誌,所以改稱“鉤拒之戲”為“拔河”。一聲令下,河界兩邊選手緊挽繩索,“使相牽引”,圍觀者“震鼓叫噪,為之鼓勁”。

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湖南第一屆省運會把拔河列為競賽項目。中華民國時期,農村、學校、機關團體以及工礦企業,常開展拔河競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拔河列入各市、縣運動會以及工人、農民運動會的比賽項目。

技巧

(圖)拔河拔河

根據運動生物力學家Hay(1993)在其有關運動生物力學與運動技術論箸中認為,運動生物力學(Biomechanics)是描寫、分析與評估人體運動時,身體之內在與外在力量,以及這些力量所造成影響的一門學問。因此透過力學的角度來對拔河進行探討將有助於觀念的清與現象的解釋,進而建立運動技術教學和訓練的基礎,使得拔河運動技術能夠提升,競賽能力得以突破。

力學特色

現代拔河運動的特色是參與的雙方體重同等級,透過拔河繩的互拉以進行對抗的比賽。勝負的判定端看那一隊先將對方拉向該隊,且使拔河繩上的標誌點超過所訂定的界線。因此拔河教練及選手所關心的是如何透過訓練及姿勢上的改變和靠繩位置的變化得以產生較佳及持續的水平拉力,使足夠將對手拉向我方場地而獲得勝利。

透過自由體圖的解析,可以讓我們對於拔河姿勢中各作用力間的相互關係有較明確的認識。

自由體圖

(你的身體的姿勢)

拔河之自由體圖拔河之自由體圖

假設右圖為一平衡的情況下,作用力於重心(CG)的力為重力(Fcg),地面反作用力的水平與垂直分力分別為(Gh)與(Gv);繩子反作用力的水平與垂直分力分別為(Ph)與(Pv)。

傾倒力矩與回復力矩

假設在拔河時之支點位於足部壓力中心處,若要讓身體達到平衡必須具備下列二個條件:一為合力為零,亦即圖一中的重力(Fcg)等於地面垂直反作用力(Gv)與拔河繩上垂直分力(Pv)的和,其公式是Fcg=Gv+Pv;二為合力矩為零,亦即透過握繩處至足部支點所產生的傾倒力矩要等於由重力至足部支點所產生的回覆力矩。

摩擦力

於現代室內拔河比賽中,選手穿著利於比賽的專用拔河鞋,其最主要的著眼點是專用拔河鞋具有較高的摩擦係數,在相同的垂直作用立下,可產生較大的摩擦力,如此較有利於姿勢的穩定與平衡;一訓練有素之一流隊伍對拔河鞋底及拔河道表面的潔淨都非常注意,其原因在於兩者表面的不潔是造成摩擦係數減損的主要原因之一。重心至足部支點與地面的夾角愈小,所獲得的水平分力最大,但垂直分力也愈小,若垂直分力所造成的摩擦力小於對方之拉力時,將產生不利的滑動現象。如重心至足部之點與地面的夾角角度較大時,回復力矩小於傾倒力矩,雖不易滑動,但因回復力矩的減小容易發生體軸向前傾倒的現象,這對比賽亦是不利的。

合力

經由研究數據發現,若有兩位各能產生80公斤重(KGW)水平拉力的選手,以串聯的方式測量其總拉力,所得之合力值要小於兩位選手之水平拉力的和160公斤重(KGW),其原因在於兩人以串聯方式來拉的情況下,合力會有所消耗,這種現象在多人的情況下更明顯。因此教練在安排選手位置及選手施力方向的指導需要注意到合力的因素。施力需施在有利的方向上及時間點上,方能對我方有利,否則縱使具備有極大的肌力,若不能在相同的時間脈動時配合施以有效的水平方向上的力,也是不具意義的,甚至要再產生一力來平衡此多餘的力。因此參賽的八位選手若在產生作用力的時間上能夠一致,以在單位時間內便可產生較大的衝量(作用力合力F×作用時間T),給予對方較大的破壞性。

基本力學模式

拔河過程中得力學模式拔河過程中得力學模式

經由運動學研究,拔河運\動是透過身體三組重要的關節組合運作的槓桿作用型態,一為腿瞪力的膝關節(β),其最佳角度介於110度至160度間;二為軀幹張力的髖關節(γ),其最佳角度介於90度至120度間;三為足部支點與地面的夾角(α),其最佳角度介於40度至60度之間。

奧運項目

(圖)拔河拔河

早期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的設定任意性比較大,沒有嚴格的標準,特別是與主辦者的興趣有關。拔河就是這樣一個曇花一現的項目。在早期奧運會中,拔河比賽被不恰當地放在田徑比賽中。同時,由於規則不完善,造成在比賽中出現許多爭執和問題,比如同樣力量的人,如果穿的鞋不一樣結果就不一樣,由於拔河比賽結果由摩擦力決定的,所以就產生了拔河比賽到底是體育比賽還是鞋子比賽的疑問,最後國際奧委會只得被迫取消了拔河比賽。

拔河比賽是從1900年法國巴黎奧運會上開始設定的,其組織者設定這一項目的動機是為當時的巴黎博覽會增加一個娛樂項目而已,到1920年安特衛普奧運會結束,共舉辦過五屆比賽。但從安特衛普奧運會後,國際奧委會考慮到拔河缺乏基本的體育比賽條件,因而取消了奧運會的拔河比賽。而獲得這五屆奧運會拔河項目冠軍的隊伍分別是:1900年丹麥瑞典聯隊、1904年美國隊、1908年英國隊、1912年瑞典隊和1920年英國隊。有趣的是,英國隊中的謝波德 (James Shepherd)、漢弗萊斯 (Frederick Humphreys)、米爾斯 (Edwin Mills) 3名隊員,曾經是1908年倫敦奧運會拔河冠軍英國隊的成員,12年後,他們居然在安特衛普重獲冠軍的榮譽。

在本屆比賽的名次問題上,還出現了一點小插曲。英國隊是無可非議的冠軍,而美國隊自1920年起,在48年當中一直堅持認為他們自己是亞軍,但實際上,獲得亞軍的是荷蘭隊。直到 1968年,當年荷蘭隊的參賽隊員之一,當時已77歲亞歷山大把證書和銀牌出示之後,美國人才啞口無言。

雖然拔河無緣奧運會,但拔河仍是世界運動會的正式競賽項目之一,並採用世界正式拔河比賽制度。國際拔河協會(Tug of War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每半年舉辦由各國國家隊參加的世界錦標賽,分為室內及室外舉行。協會還同樣舉辦由俱樂部隊參加的類似的比賽。

比賽規則

第一條 依據

本拔河運動規則,是根據國際拔河運動總會的規則制定而成。(室外與室內一樣在硬且平坦的場地舉行比賽時,適用本規則)。在室內像國際拔河運動總會方式舉行時,可引用國際拔河運動總會所制定的各項規則。

第二條 比賽場地與比賽用繩

2:1比賽場地
(一)比賽場地稱為拔河道,必須是水平線而且平坦,或使用專用拔河道墊。而在體育館可以直接使用地板比賽時,也可以使用貼布或膠帶做標誌。
(二)拔河道規格
(l)A=比安區域寬90cm
拔河道寬為9Ocm,(以內測量不包括5cm的標誌線)如考慮到比賽中,因地板滑,或程度差的隊伍,容易滑出邊界線外時,得以啟用寬至180cm的拔河道舉行比賽。但必須在競賽規程中說明。
(2)B=後面安全區
為預防比賽開始後,優勝隊向後退時,碰撞到牆壁或障礙物,所以必須充分取得後面安全區(至少應各為4.5m)以確保全全。以中心線為準,至兩端線各為l2m,按體育館的大d‥必須充分取得後面安全區,以確保全全。
(3)C=邊界安全區
使用墊子時,因段差關係,為防止跌倒,也可以設計寬l5cm的安全區。
為預防比賽開始後,優勝隊向後退時,碰撞上牆壁以及障礙物,為安全性著想,必須設定端線,而且端線後面要有充分場地。比賽開始時,各隊中最末尾之一A,如不在端線之前,則表獲勝隊會有碰撞之危險。
(三)標誌的顏色
中心線為紅色、其它線原則上為白色,線寬5cm。
注:運動場以及運動場記號拔河場為水平線平坦的草地,在運動場,劃一條中心線並兩端插旗志及兩邊各4m線,比賽開始後,繩子的中心線與運動場中心線對準之後,雙方立刻把繩子張開。
比賽用繩
(一)比賽用繩規定如下:
A(一般用繩)B(少年組用繩)
(1)一般用繩規定如下,
外周lOcm*l2.5cm
注:室外比賽至少33.5m
材料馬尼拉麻
長度28.m~33.5m
(2)少年組用繩規定如下:
外周9cm*lIcm
長度28m*30m
材料馬尼拉麻
各組比賽用繩,繩子上不能有結節或握把。
(二)比賽用繩的標誌如下
(1)繩子的標誌如下,
1.中心記號區………繩子的中心………紅色
2.白色記號區………從繩子中心左右各2m的位置…………白色(從中心記號區至白色記號的內側測量)。
3.藍色記號區………從白色記號區的內側5Ocm的位置………藍色。
(2)繩子標誌是使用顏色貼布或繩子標誌,以便裁判員能夠很容易的調整繩子的長短或適當位置。
(3)標誌線寬為5*lOcm,藍色記號區寬為5cm。
(三)室外比賽時繩子標誌如下:
(1)繩子的中心是紅色貼布或紅色標誌。
(2)由中心至兩側4m之處是白色貼紙或白色標誌。
(3)由中心至兩側各5m之處是藍色貼紙或藍色標誌。

第三條 隊伍

3:1隊員編制如下
領隊………………………………………1A。
教練………………………………………1A。
管理………………………………………1A。
選手…………………………………8b1OA。
比賽選手8名,領隊,管理由選手兼任亦可。
少年(國小生)組,領隊成人擔任,兼任全隊領導,管理最好也由成人擔任。
附:國內比賽時,可設定領隊、教練、管理各一A,亦可由選手兼任,但比賽選手以10名限。
隊員職位
(一)選手稱為位,其順序為: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第四位、第王位、第六位、第七位,最後一位選手稱後位。
(二)比賽登記出場選手名單,按照號碼的順序lbl0登記,如領隊為選手兼任,需註明領隊。
(三)選手職位可以自由變更。
(四)舉繩時,後位必須在端線之前。
(五)選手拔河位置在繩子左邊或右邊皆可。
(六)第一位,拔河開始時,必須握住靠近繩子藍色記號區外側之處。
3:3級別
依出賽8名選手的體重總和,設定等級如下:
(一)體重等級:
第一級400公斤以下
第二級440公斤以下
第三級480公斤以下
第四級520公斤以下
第五級560公斤以下
第六級600公斤以下
第七級640公斤以下
第八級680公斤以下
第九級720公斤以下
第十級超過720公斤以上
注:(TWIF)規定級別:
男性560公斤600公斤640公斤680公斤720公斤
女性480公斤520公斤
青年560公斤
(二)少年組
(1)第一級400公斤以下
(2)少一級360公斤以T
(3)少二級320公斤以下
(4)少三級280公斤以下
選手也可以男女混合比賽
3:4選手的替補
(一)替補選手二名,但合計總體重不得超過規定。
(二)替補選手也必須預先接受體重測量。
(三)比賽前的選手替補,須在出賽前,向大會提出出賽隊員名單中,登記替補隊員名字及號碼,替補手續才算完成。
(四)每局間替補,領隊向主裁判提出申請,經主裁判確認體重之後才能替補,提出替補申請必須在前一局比賽後馬上提出。
(五)比賽開始、主裁判發出「舉繩」口令之後,不能替補。
3:5領隊(教練)
(一)領隊負有隊的編制、選手替補、管理所有隊務、比賽中指揮等責任。
(二)比賽中對選手的指導,必須在拔河道之外側,左邊或右邊都可以,但不可妨礙裁判員執行任務。
(三)對裁判判定有異議時,只有領隊有權提出抗議的申請。
管理(指導員)、替補選手管理在比賽前或比賽後,照顧隊員。管理以及替補選手,其位置必須是裁判指示的場地。
3:7申訴
比賽中發生有關抗議問題,馬上向其比賽的主裁判提出口頭申請,同時必須於比賽完畢1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申訴書,以及保證金,如抗議被判無效時,則沒收保證金。

第四條 服裝

4:1服裝
必須穿短褲,附衣領的長袖運動衫,長襪子等標準拔河服裝,力求整齊。
附註:國內比賽視需要可另行規定。
4:2鞋子
必須穿拔河鞋,或一般鞋底沒有鞋跟的平底鞋。不得穿釘鞋、鞋底鞋跟有突起物之鞋,以及赤腳參加比賽。
注:
室外比賽者的長筒鞋底,鞋跟以及鞋跟側面必須平坦,不得改造。可以使用與長筒鞋跟側面以及鞋跟底面相同的金屬製鞋跟,其厚度不得超過0.O5Cm的金屬板。不得使用釘鞋以及跟有大頭釘突出的長筒鞋。
4:3阻止滑溜
(一)不準帶手套,但得使用碳酸鎂粉。
(二)鞋底不得有止滑設施。
(三)不能使用、藥品等物。
(四)經由裁判員的許可,才可使用負傷包紮或繃帶等,其治療負傷以最小限度為原則。
4:4其它
(一)安全帽:後位選手戴用安全帽。
(二)號碼布:號碼布標準為3OcmX3Ocm。
(三)腰帶、其它:不禁止穿用腰帶,後位選手可使用護墊,但必須以防止傷害為目的。而這些不必穿帶著測量體重,但出場比賽時,必須接受裁判員的檢查。腰帶必須穿帶於衫衣之外面。

第五條 報名、測量體重、驗戳章

5:1註冊
參加比安隊伍、應向大會報到,在報名處領取報名資料
5:2測量體重並加蓋驗戳章
(一)填寫報名資料,選手並依號碼順序接受體重測量。
(二)必須穿不透明短褲測量體重,如沒有特別設備,必須以合適服裝在大眾面前接受測量。
(三)體重測量以0.5公斤為單位,可以不穿鞋子以及不穿帶為防止傷害所穿帶皮帶測量體重例
70.1一70.4>70.0
70.5--70.9>70.5
(四)測量選手體重時,將註冊的號碼寫在左手背,全體隊員測量完畢後出賽八名選手,體重總和符合規定時,全體隊員蓋驗戳章,必要時寫上單位區別。
(五)出賽八名選手總體重超重時,得有一次減量調整機會,再測量合格時才能蓋合格戳章。
5:3提出比賽名單
(一)各參加隊伍,在其各比賽開始前15分鐘或三局比賽前,依體重測量確認之註冊出賽單,在出賽單(順位單)寫上出賽選手的名單(劃上圓圈),向站在出場道職員(檢錄裁判)提出(三局比賽時,只可以在第一局前提出)。
(二)比賽名單提出後,出場比賽全體隊員,按照大會規定,在準備區休息,準備比賽。

第六條 比賽

6:1比賽方法
(一)比賽方法採用一局或三局比賽勝負。
(二)第一局必須事先抽籤來決定場地,第二局場地交換。場地交換時,全體隊員列隊於繩子左側,等待主裁判手勢交換場地。沒有特別必要時,馬上開始比賽。
(三)必須第三局比賽時,按照抽籤決定場地。
6:2握繩法以及姿勢
(一)第一位得儘量握住靠近藍色記號區外側的繩子。
(二)選手空手,雙手掌向上緊握繩子。
(三)繩子必須由軀幹與上臂之間通過。
(四)不能使用防止繩子動搖的支撐法,以及其它方法。
(五)比賽申,必須兩腳在膝前伸直,且必須握住繩子。力後位握繩法,
繩子必須通過腋下,由背斜上,從對側肩部前面垂下,多餘繩子置於後外側,兩手臂向前直握住繩子。
6:3比賽開始
()繩子放置法
選手進場比安前,必須先將繩子確實伸直,並把繩子和拔河道一樣對照。
中心線至兩端白色記號區內側各設定為2m。
(二)集合
主裁判做「集合」的手勢(兩手從水平上舉做打招呼動作),站於繩子左側的選手,由領隊、選手、管理之順序相從整隊進場。r敬禮」之後,未出場隊員退到所定之位置,後位將繩子向肩迴繞,按規定的握繩法準備。
(三)準備的確認
依主裁判指示,由雙方領隊互相確認準備狀況,雙方領隊必須明確回答,否則主裁判不能確認準備完畢。
(四)主裁判手勢
*以下()內是主裁判的手勢。
(l)「舉繩」(雙手向前做水平伸展動作)口令時,選手雙手握住繩子。此時第一位儘量握住靠近藍色記號區外側的繩子,後位必須在端線之前。
(2)「拉緊」(雙手掌心向內側,前上舉至頭部兩側)口令時,繩子充份伸展或繃緊狀態。主裁判指示下一手勢之前,選手腿和身體不能亂動,須用力拉著繩子,保持開始準備姿勢。
(3)「調整中心線」(向拉著繩子的隊伍,用手做請靠近的動作)。
此時領隊得隨著主裁判的動作指示,將自己隊伍快速移動,使中心線記號能相符台。
(4)「預備」口令時(將保持上舉於頭上的雙手掌心向外)此時選手靜止不動,保持拉著繩索狀態。
(5)「開始」(舉在頭上的兩手很快的放下來)。
6:4比賽結束
(一)每一局勝負判定:
本隊繩子的白色記號區,被拉到最遠方的2m線,則繩子移動4m為勝負之判定。不限制時間,一直到能判斷勝負為止。
(二)主裁判判為違反規則,並被宣告失格。退場的比安隊伍,算此局比賽失敗(一局比賽時,這場比賽失敗)。
(三)主裁判可視危險程度,宣判在進行中的比賽中斷,並以繩子中心記號區的位置判定勝負。尤其是國小生及高齡者的比賽,如時間太長,運動太激烈產生過度疲勞時,主裁判可視當時情況,以中心記號區位置為判定勝負之根據。
(四)每一局比賽結束的手勢:
主裁判吹哨子(兩手在頭上做幾次大交叉的動作),表示此局比賽結束。比賽中,主裁判作出比賽結束手勢前,如兩隊同時倒下或自己認為獲勝而站起來等,比賽必須繼續進行。
重賽
(一)主裁判手勢,
主裁判吹口哨(雙手向下在體前交叉之後,雙手食指指向申心線),宣判「重安」。
(二)重賽判斷:
(1)兩隊同時犯規,經主裁判利斯為無法繼續比賽時。
(2)判斷勝負之前,兩隊隊員雙手離開繩子,經主裁判判斷為不適合繼績比賽時。
(3)觀眾及其它外在因素,比賽受妨礙,主裁判判斷為無法繼續比賽時。
(三)重賽的比賽開始
(1)重賽的重新開賽時,與原比賽開始時同樣位置。
(2)如6:5(二)(1)(2)犯規時,不得有休息時間,馬上重新比賽。
(3)重新比賽時,不得替補以及變更選手職位。
(4)如6:5(三)(3),因外在因素影響時,得有適當休息時間(例如選手飲水、擦汗等)。
適當時間休息之後,依主裁判的手勢,重回拔河道,如6:3(三)「準備確認」後再比賽。
比賽中犯規。
(一)「坐著犯規」(只手掌心向上,水平左右幾次動作)故意坐著不動或滑倒之後,沒有立刻歸正。所謂「立刻歸正」是拔河選手在地上滑倒後,為回復正規拔河位置,表現得很努力。
(二)「貼身犯規」(雙手掌心向地面,做幾次上下動作)。
比賽進行中,腳以外身體任何部分觸及地面、後面選手的腳坐著不動或故意與其它選手身體緊貼等。
(三)「鎖繩犯規」(提膝、肘觸及腿)
(1)繩子不能自由動的握繩法。
(2)利用膝、腿壓住繩子不動,且繩子將腿當做頂點,看起來有如山形狀就是鎖繩。如握繩子的手碰到腿,繩子不形成山形狀,形成筆直的話,就不形成鎖繩。
(3)繩子固定在某隊員的身體。
(4)繩子上有輪或結節時。
(四)「違反握繩法」(雙手作握繩狀向前出,以表示正規的握法)規定以外的握緝法。但打著雙手,掌心相對,或單手脫離繩子,此手不支撐著地面,對比賽而言是不利的,不造成犯規。
(五)「夾持犯規」(握繩的雙手,向身體變曲,在腋下作上下動作
(六)「滯留蹲姿犯規」(邊舉膝伸直,邊作踢地面的動作)。蹲著不動或腳沒有出於膝前。
(七)「爬繩犯規」(雙手做攀登繩子的動作)。像登山一樣,用手拉繩交替前進。
(八)滑繩犯規」(兩手與上半身做划船的動作)。像划船一樣,反覆坐在地面上,腳向後邊動邊拉。
(九)「後位違反握繩法犯規」(用手扣打對側肩部)。
後位違反握繩法,比賽中繩子從肩部落下,沒有由腋下通過時。
(十)「越線犯規」(用腳反覆做側滑步)。
比賽中,故意由邊線踏出。雙腳完全踏出邊線,沒有立刻回拔河道,仍舊繼續拉時。
注:「腳架犯規」(用鞋跟踢地面)。主裁判在下「拉緊」囗令之前,比賽選手在地面做腳架時。
6:7罰則
(一)「注意」
比安中選手犯規時,依犯規情形提醒選手「注意」。裁判必須將選手犯規情形,用語言及手勢,由主或副裁判傳達,讓選手明白。
(二)「警告」
(1)重複犯規,已經被「注意」二次,再有犯規行為時,不再提醒「注意」馬上宣告「警告」。
(2)警告有兩次機會,第一次警告及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警告時立刻失去比賽資格。
1.犯規是以全體隊員犯規處理,即使只有一A犯規也視同全體犯規論。
2.一人或一人以上同時犯規時,宣判一次警告
(3)第一次警告時,主裁判報告犯規者的位置。繼續警告時,用口頭告知犯規者位置以及用手勢表示犯規動作,同時用手指表示「警告」的次數。
(4)拔河比賽招致有損名譽,非正當言詞及態度時,判定為失格論。
(三)警告的宣判、與副裁判的手勢無關,主裁判依全體比賽流程演變判斷。
6:9違反本規則
有違反上述規則任何一條、應判退場
6:10其它的比賽幹部
除比賽大會運作的裁判員(主、副)之外選手管理員、記錄員等以運作幹部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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