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計算
關於臨時工作人員轉正和錄用後的工齡計算問題
1)臨時工被錄用或轉正後的工齡計算
臨時工(包括亦工亦農)被錄用或轉正後,在本單位最後一次做臨時工的時間可以與錄用或轉正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民辦(代課)教師被招用錄用後的工齡計算
民辦(代課)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凡經組織批准調動的,應當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國家職工在校
關於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國家在同時期作了不同的處理規定。1980年7月19日,教育部對此作了綜合答覆,規定在職職工在校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分為三個階段:
1)一九七O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由於工作需要經行政上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原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學習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離職考入各類學校學習,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其學習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後省教委、省勞動人事廳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答覆:入學前為國家正式職工,一九七O年以前由本人申請,經組織批准,考入各類大、中專學校學習包括研究生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其學習期間與學習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學習期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3)一九七九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轉員軍人計算
關於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問題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按周年計算。
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義務兵退伍回到城鎮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2)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後,又到企業、事業和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
3)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4)城鎮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時臨時工、契約工期間應入伍,復員後參加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可將其在參軍前最後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單位當臨時工、契約工的時間、服兵役時的軍齡和復員後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5)擔任民辦教師期間參軍的復員軍人,復員退伍後,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未從事教育工作的,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不能計算連續工齡。
6)擔任赤腳醫生期間參軍的復員軍人,復員退伍後,仍從事衛生工作的,其原任赤腳醫生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未從事衛生工作的,原任赤腳醫生的時間不能計算連續工齡。
國家職工聘用計算
關於擔任鄉幹部、公社半脫產幹部、農民技術員被招收錄用的工齡計算問題
1)國家職工曾在革命根據地、解放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鄉一級或者相當鄉一級黨政機關擔任鄉長、黨支部書記、秘書、財糧委員、治安委員、婦女主任、青年團支部書記等職務,如果名義上是半脫產,實際上大部分時間從事該項工作,即歌舞安專職從事工作對待,這段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連續工齡)。
2)對參加“四清工作隊”後被吸收為國家幹部的可以從參加“四清”工作時起計算為連續工齡。
3)享受國家生活補貼從事公社黨政工作的半脫產(實際大部分時間從事公社專職工作)幹部,被直接轉正或錄用為國家幹部或工人之後,他們最後一次在公社半脫產從事黨政工作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4)農民技術員被錄用前最後一次聘用為縣、社專職農業技術員的工作時間,可以和錄用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醫務人員計算
關於醫務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
1)私立學校或私立醫院的職工、在所在單位改為公立以後,仍然繼續工作的,其在該單位中連續工作時間,不論是解放前還是解放後,都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2)工作人員參加工作以前,曾在聯合診所、聯合醫院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3)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被招收、頂替、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藥院校學習畢業(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其原當赤腳醫生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的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集體單位計算
關於原在集體所有制單位、私營企業和兵團、農村工作職工的工齡計算問題
1)原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職工,凡是因工作需要從信用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運輸合作社等集體所有制單位調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他們在集體所有制單位專職從事工作,並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原來是集體所有制單位,後來經組織批准整個單位轉為國營或公私合營的,其單位職工(不含臨時工)的工齡,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2)兵團、農場職工,因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現行規定,經組織調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在兵團、農場工作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3)職工以前在私營企業連續工作期間和調到國營企業工作期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調到國家機關的,原建國前在私營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不能計發工齡津貼。
4)私營企業的職工,經組織派往參加“土改”、“三反”、“五反”、“荊江分洪”工作,工作結束後又由組織重新分配其他工作的,其原在私營企業和參加“土改”、“三反”、“五反”、“荊江分洪”工作的時間可以與重新分配工作後的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
下鄉知青計算
關於原下鄉知青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問題
1)一九六二年至“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知識青年,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他們參加工作的時間,從下鄉插隊之日算起。但返城後等待分配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工齡。
2)在“文革”期間,隨同父母由城鎮居民下鄉農村的子女,下放時是初、高中畢業生和年滿十六周歲,下放後參加農業勞動,在他們到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村實際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3)知識青年在下鄉插隊期間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的,其在學校學習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可比照同期在上述學校學習的,入學前為在職職工的工齡計算原則辦理。
4)退職回城的知識青年再次參加工作後,其退職前的工作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應從再次參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計算連續工齡。
5)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城鎮下鄉的知識青年,下鄉前由勞動部門辦理了招工手續,已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在工作期間以城鎮知識青年身份下放到農村勞動的,其下鄉前參加工作的時間與下鄉後實際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重新工作計算
關於精減、退職和被辭退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問題
1)解放後由於精簡機構、關廠、並廠或者縮減生產被精減回鄉、回家,以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曾經自行離職,離職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個別自動離職時間較短,又有悔改表現的,離職以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對個別不顧工作需要,堅持要求退職經領導批准按離職或退職處理的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其離職以前的工作時間,一般不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2)曾經辦理過正式退職手續,以後又參加工作列為單位正式編制的工人,其退職前與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3)因組織原因中斷過工作,以後又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時一般可以將前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以此確定其退休待遇標準。但是,原工作時間比中斷時間長,而中斷時間又不超過三年的,也可以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算起。
4)被辭退的國營企業職工重新就業後,其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特殊工種計算
關於特殊工種的工齡計算問題
在計算連續工齡時,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時間,每一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有害身健康工作時間一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經常在攝氏三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和經常在海撥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流動工作的,可參照井下,高溫的規定辦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的工作人員,可參照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規定辦理。
契約制工人
關於契約制工人的工齡計算問題
勞動契約制工人是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正式工人,他們的連續工齡應從批准招工之日算起。按照規定並經組織批准轉移工作單位的,其轉移前後的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解除勞動契約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職工病假計算
關於職工病假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的,工齡可以連續計算;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上的,其超過六個月的病休時間,不計算為連續工齡。醫療終結病癒恢復工作後,除了超過六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後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參加工作以後,一年內實際工作不足半年,不能計發當年的工齡津貼,也不能作為累計計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的工作年限。
受處分人員計算
關於受處分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
1)工作人員受開除公職或刑事處分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如果情節較輕,經任免機關批准,其受處分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重新參加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工作人員受刑事處分緩期執行的,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在原單位敘職的緩刑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計算。
3)軍人判刑後開除軍籍的,其參加工作時間從刑滿釋放後分配工作之日重新計算;判刑後保留軍籍的,可以將服刑前後的軍齡合併計算,其參加工作時間可以第一次參加軍隊之日起計算(包括建國前參軍,建國後被判刑的復轉軍人)。
4)受勞動教養處分的工作人員,其在勞動教養期間,不論是否開除公職,均不計算連續工齡。未開除公職的,其勞動教養前連續工齡和解除勞教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落實政策人員
關於落實政策人員的工齡的計算問題
凡是因冤、假、錯案落實政策收回安排工作或作退休退職安置的,其被錯處期間均計算連續工齡。
教齡計算
教齡即教師直接從事學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目前國家規定的教師教齡執行範圍: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國小、弱智兒童學校和幼稚園的公辦教師。
教齡計算辦法:
①上述學校的教師或中、國小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等直接從事德、智、體、美教育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②由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後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教齡。
③民辦教師或長期預編代課教師轉為上述學校公辦教師後的教齡計算,應按其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④曾因冤、假、錯案間斷教育工作,現已平反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間斷的時間,可以計算為教齡。
⑤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曾帶職帶薪下放的教師,其間斷的教育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教齡。
⑥教師連續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時間不計算教齡。
⑦經組織批准已退職的教師,重新參加工作後仍然作教師工作的,其退職前與重新參加工作後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合併計算為教齡。對不顧工作需要堅持要求退職或自動離職的,均應從重新作教師工作之日起計算教齡。
⑧教師受開除公職或刑事處分,重新參加工作仍作教師的,均從重新從事教師或專職少先隊輔導員工作之日起計算教齡。
⑨教師受開除留用處分,留用期間不計算教齡,留用期滿恢復正式職工身份後,繼續從事教師或直接從事專職少先隊輔導員工作的,其留用前後的執教時間可合併計算為教齡。
護齡計算
護齡即護理人員從事護理工作的年限
目前國家規定的護士工齡執行範圍:
各級衛生部門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中直接護理病人,從事護理技術操作和營養配製工作的護士(含公共衛生護士)、助產士、護師、主管護師、正副護士長、正副助產長、護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總護士長。
護士工齡按本人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算起。具體計算辦法是:
①因冤、假、錯案而間斷護理工作,平反糾正後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間斷護理工作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護齡。
②護士和衛校、護校教師之間調動工作崗位,其護齡、教齡可以合併計算。
③原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到地方後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原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中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併計算護齡。
④原在集體所有制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調入全民所有制醫療衛生機構後,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併計算護齡。
⑤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和休產假、探親假期間,可計算為護齡。
歸僑僑眷計算
歸僑僑眷的回國後工齡可原在國內的工齡合併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學有專長的華僑、歸僑、僑眷來本省參加建設。凡來本省工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來去自由的原則,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工作、創業、生活等方面的優惠條件和相關服務。對符合聘用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任。歸僑、僑眷經批准出境不滿2年又回省定居,要求恢復工作的,應當適當照顧,妥善安置。其原在國內的工齡可以與回國後的工齡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