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制度,包括國家統計調查制度、部門統計調查制度和地方統計調查制度三個部分。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統計局制定。部門統計調查制度,由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統計法》賦予了統計調查制度一定的法律效力,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

我國的統計調查制度,包括國家統計調查制度、部門統計調查制度和地方統計調查制度三個部分。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統計局制定。部門統計調查制度,由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統計法》賦予了統計調查制度一定的法律效力,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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