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關於印發《旅行社統計調查辦法》的通知旅辦發〔201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指導各地充分利用旅行社統計調查引導旅行社企業的發展,我局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制定了《旅行社統計調查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旅遊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屬檔案:旅行社統計調查辦法
旅行社統計調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旅行社統計調查工作,依據《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旅遊統計調查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行社統計調查,是指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四條、《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企業經營、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及按照國家旅遊局部署開展的旅行社經營管理、產業發展等方面信息的專項調查。
第三條 在旅行社統計調查年度內,凡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並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旅行社,均應當參加旅行社統計調查。
在旅行社統計調查年度內,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並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完成工商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的旅行社,可不參加統計調查中的有關經營情況的數據填報,但應提交辦理工商登記情況的報告。
在旅行社統計調查年度內,被註銷、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不參加旅行社統計調查。
旅行社分社參加設立該分社的旅行社的統計調查,同時將數據報送分社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章 旅行社統計調查填報
第四條 旅行社應當按規定和要求,及時、如實、認真填寫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制定的《旅遊單位基本情況》(旅行社部分)、《旅行社外聯接待入境旅遊情況》、《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情況》、《旅行社組織接待國內旅遊情況》和《旅行社財務狀況》等報表,並按照國家旅遊局的部署提供旅行社專項調查資料。第五條 旅行社應指定專人負責旅行社統計調查工作,並在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統計調查人員發生變動時,旅行社應及時安排人員接替並做好交接工作,包括做好旅行社統計調查系統登入賬號和密碼的交接。
第六條 旅行社應當按《旅遊統計調查制度》要求,於每個季度後的15日內,在網上填報《旅行社外聯接待入境旅遊情況》、《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情況》和《旅行社組織接待國內旅遊情況》;於次年3月底前,在網上填報《旅行社財務狀況》。
第七條 旅行社應按照《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於次年的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送本企業的安全、質量、信譽等情況,包括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認證認可和獎懲等情況信息。
第八條 旅行社不按照規定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調查資料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
旅行社提供不真實、不完整或者遲報、拒報旅行社統計調查信息的,依據《統計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章 旅行社統計調查管理
第九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認真負責地組織開展旅行社統計調查,抓好統計調查的部署、指導、檢查、督促、培訓、匯總發布和報告等工作。第十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所轄旅行社的統計調查培訓工作,突出抓好對旅行社填報工作的指導和旅行社報表材料的審核。
第十一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旅行社在統計調查中,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或其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要責成旅行社及時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每個季度後20日內,對本地區旅行社填報的數據進行核查、匯總,並將匯總材料的電子文檔提交國家旅遊局旅行社統計調查主管機構。
第十三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旅行社統計調查機構和人員,對統計調查中涉及的旅行社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旅行社執行旅行社統計調查制度情況進行總結考評,對及時並如實填報經營、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旅行社進行表彰,對不及時提交的旅行社和不及時審核並匯總發布信息的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旅行社統計調查工作機構提出批評。
第四章 旅行社統計調查結果
第十五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季度後一個月內發布季度旅行社統計調查結果,在下一年度6月底前發布年度旅行社統計調查結果。旅行社統計調查結果採取公報或者通報的方式公開發布。
第十六條 國家旅遊局根據每年度旅行社統計調查情況,編制發布《中國旅行社業年度報告》。
各級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旅行社統計調查結果及旅行社業的經營發展等情況,研究編制並發布本地區旅行社業年度報告。
全國和各地區旅行社業年度報告的內容、格式和發布方式,由研究編制機構決定。
第十七條 國家旅遊局可以根據年度旅行社統計調查情況,進行全國旅行社的排序工作,具體排序工作的程式、標準以及公開方式由國家旅遊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 各級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旅行社統計調查情況,進行本地區旅行社的排序工作,具體辦法可以自行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遊局1999年印發的《旅行社業務年檢辦法》(旅發[1999]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