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收購許可證

糧食收購許可證

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與其設立時辦理工商登記的機關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具體條件和程式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簡介

糧食收購資格許可。

(國務院令第407號)。

申請程式

1、申請者向國家糧食局提交糧食收購資格申請,並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

2、國家糧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2、營業執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僅限新設企業)複印件;

3、糧食經營資金籌措能力證明;

4、糧食倉儲設施能力證明;

5、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證明。

原來從事糧食收購業務的經營者須同時提交上一年度糧食購銷情況年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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