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糧食收購資格規定

《上海市糧食收購資格規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3月22日印發,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為止。

規定發布

滬府規〔2018〕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糧食收購資格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糧食收購資格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12年12月11日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糧食收購資格規定》(滬府發〔2012〕100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規定全文

上海市糧食收購資格規定

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在糧食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深入推進本市糧食部門“放管服”改革,切實保護糧食生產者、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糧食收購市場秩序,確保本市糧食質量安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和國家糧食局印發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國糧政〔2016〕20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在本市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工商登記,並經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取得糧食收購資格。

二、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

三、在本市申請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籌措經營資金75萬元以上。

(二)在本市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不低於500噸倉儲能力的糧食倉儲設施,並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防台、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

2.具有合適的電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協作條件;

3.糧食倉儲設施至污染源、危險源的距離滿足以下要求:距離有害元素的礦山、煉焦、煉油、煤氣、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產)、塑膠、橡膠製品及加工、人造纖維、油漆、農藥、化肥等排放有毒氣體的生產單位不得小於1000米;距離屠宰場、集中垃圾堆場、污水處理站等單位不得小於500米;距離磚瓦廠、混凝土及石膏製品廠等粉塵污染源不得小於100米。

(三)具有下列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

1.收購糧食所用的計量器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2.配備扦樣器、水分快速測定儀、實驗礱穀機、容重器、穀物選篩、天平、測溫器等糧食檢驗、保管常規儀器,能夠進行糧食定等、測水、檢驗雜質等糧食收購質量指標的檢驗;

3.企業有具備糧油質量檢驗職業資格和糧油保管職業資格的人員。

四、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三年。

五、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為止。

規定解讀

修訂目的

原《資格規定》是根據2004年《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制定實施的,2016年2月6日,李克強總理簽署第666號國務院令,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推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工作要求,按照新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上海市糧食局對《上海市糧食收購資格規定》進行了修訂。同時,原《資格規定》將於2017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客觀上要求重新修訂發布。

修訂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以及《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的修訂情況,進一步簡政放權,激發糧食收購市場主體活力。《資格規定》主要修訂以下內容:

一是將糧食收購資格認定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應當取得工商登記後向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糧食收購資格。

二是明確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放開對部分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資格的門檻,放開農村地區糧食流通限制,激發農村地區糧食流通活力。

三是刪除了“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條件的有關內容”的要求。

四是進一步明確企業在本市申請糧食收購資格的,需“在本市擁有或通過租借不低於500噸倉儲能力的糧食倉儲設施”的內容。

五是對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作出規定,明確本市糧食資格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

新舊證銜接

新《資格規定》實施前,有關企業已辦理的《糧食收購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新《資格規定》實施後,有關企業持有的原《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按照新《資格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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