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清償

第三人清償

第三人清償是指由第三人為消滅債務,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為清償。清償一般是由債務人為給付行為,但也可以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當第三人的給付能夠使債權人得到滿足,同時又對債務人並無不利的,原則上第三人的清償應為有效。

含義

第三人清償,與債務人的代理人清償不同。第三人清償,是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清償,而債務人的代理人清償,則是以債務人的名義為清償。因而第三人清償時,應向債權人說明。如果第三人誤認為他人債務為自己的債務而為清償,則不屬於債的清償,債權人應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所得利益。

以下債務不得由第三人清償: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特別約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償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可以在債的關係成立時約定,也可以在債成立後、第三人履行之前作出約定。二是依債的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的。有些債務,在性質上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如以債務人本身的技能為標的的債以及基於債權人與債務的人特別信任而成立的債,原則上須由債務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清償。

清償是契約終止、債權債務關係消滅的法定原因。且清償得以第三人為之為原則。學界對於第三人清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可能導致第三人清償的原因行為,並對它們進行比較和區別。而對於履行中無厲害關係人違背債務人意思的第三人清償,則僅是在理論上明確了該履行行為可以發生債務清償的效果。但對該清償行為的性質效力、及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各自的請求權等問題卻甚少關注。以契約履行中違背債務人意思所為之第三人清償與其他有可能導致第三人清償的原因行為的區別作為切入點,力圖說明違背債務人意思之第三人清償的性質及其他相關問題,為這種清償行為提供一定的理論指引。

法律概念

第三人清償第三人清償法律通則
第三人清償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使債消滅。第三人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免除其債務,債的關係消滅;第三人清償部分債務的,的一部消滅,未消滅的債務部分仍歸債務人。此外,第三人清償後,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還發生一定的關係。如果第三人以贈與為目的而代債務人清償,則在第三人清償後,第三人對債務人無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有某種法律關係,則第三人有權依其法律關係而求償。 對於第三人的清償,債務人有權提出異議,此時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如果債權人不予拒絕仍然接受給付,則第三人的清償仍屬有效,債的關係消滅。

第三人清償,是指契約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契約債務。第三人清償屬於債的履行範疇。中國契約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契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第三人的履行義務是依據契約的約定而產生,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以後,第三人同意代為履行,就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契約法第65條中的“當事人約定”是指契約當事人的約定,即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約定,不包括債權人與第三人以及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約定。第三人依據契約的約定向債權人作出履行,除法律、契約有相反的規定以及根據契約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以外,原則上應當允許第三人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第三人履行雖然符合債權人的利益,但不一定符合債務人的意思和利益,所以法律為了保護債務人,也允許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履行提出異議。德國民法規定,在債務人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對於第三人清償有受領拒絕權。而法國民法對無利害關係第三人因清償而代位有所限制,瑞士債務法則無任何限制。所以,如果債務人明確反對,且認為如此將損害其利益,則第三人不得代為履行。如果一旦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達成合意,則債務人不得拒絕第三人向債權人的履行。第三人清償強調的是契約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所謂第三人自願履行,即契約並沒有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做出履行。第三人自願履行的性質,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第三人自願履行是一種贈與行為,有的認為是一種無因管理。第三人自願清償他人的債務,雖然有時以對債務人實行贈與的目的進行,但贈與需要達成合意,而在第三人和債務人之間常常無此合意,所以只要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沒有委任關係,就應當被視為無因管理。在第三人做出單方允諾,願意為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只要沒有發生債務的轉讓,應當允許第三人撤銷其允諾。如第三人在做出允諾後,又實際作出履行,第三人不得撤銷允諾,不能要求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特點

第三人清償第三人清償聽證會
債權轉讓與第三人代為清償均涉及契約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三方關係,債權債務關係的履行主體和權利享有 主體都有所變化等,但是,他們之間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

1.債務履行主體不同。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仍是原契約的債務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則是由第三人代債務人進行清償。

2.債權享有主體不同。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享有債權的為第三人或者原債權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則是由第三人向原契約關係的債權人履行。

3.對債務履行主體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債權轉讓的情況下,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合意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可,無須徵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為清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任何經濟糾葛,如果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則必須經過第三人同意,因為任何人不能未經他人許可給他人設定義務;另一種情況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經濟糾紛,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此種情況下,因第三人對債務人負有履行義務,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直接約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進行清償,而無須經過第三人同意。

4.第三人的主體地位不同。在債權轉讓中,第三人成為契約關係的當事人,如果是債權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退出契約關係,即使是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契約關係成為債權人。而第三人代為清償中的第三人只是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不是契約關係的當事人。

5.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不同。在債權轉讓中,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債權人承擔責任;而第三人代為清償中的第三人如果不能清償,則由債務人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

區別

第三人清償第三人清償
債務承擔又稱債務轉移或契約義務的轉讓,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定,並經債權人同意,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制度(契約法84條)。根據債務是全部轉移還是部分轉移,債務承擔又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並存的債務承擔兩種形式。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將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原債務人脫離原契約關係免除履行債務的義務,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原契約債務。並存的債務承擔是原債務人不脫離原債務關係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原債的關係,承擔部分債務或與債務人連帶承擔債務的制度。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是指經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契約定,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制度。

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最主要的區別是:一、是否需要徵得債權人同意。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不同。三、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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