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它是表意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單方允諾的內容是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單方允諾一般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單方允諾的主要類型是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

案例分析

單方允諾單方允諾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2004年1月23日,甲給乙出具一份承諾書,內容有二:其一,甲為其兒子丙與乙的女兒丁談戀愛,造成丁精神失常,自願承擔丁的住院治療費用、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等總計人民幣50萬元;其二,在丁住院治療期間,甲自願將一輛轎車交由乙使用。

同年1月24日,甲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控告稱,乙與另外二人用暴力、脅迫的手段,迫使甲給乙出具了上述承諾書並將轎車搶走,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要回承諾書並追回車輛。

公安機關經初查,認為乙的行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偵查,並向甲送達了不予立案通知書。

甲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也沒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公安機關立案的申請。

二、爭議的焦點及理由

現甲向我所諮詢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討論的過程中,律師們對該承諾書的性質發生了爭議,即該承諾書是單務契約,單方允諾,還是單方行為?

(一)認為承諾書是契約的理由是:1、該承諾書的主體有二,即甲與乙。2、承諾書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3、該承諾書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協定。4、從承諾書的內賓上看,屬於單務契約。①同時,認為該承諾書屬於可撤銷的契約。法律根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以下簡稱契約法)第54條第2款。②甲方可根據契約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的期間內,即自收到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通知收的次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承諾書之訴,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承諾書;根據契約法第58條的規定,並請求乙方返還車輛,並賠償甲方的損失。

(二)認為承諾書是單方允諾,基理由是:承諾書是甲向乙作出的為甲設定義務,而乙取得權利的意思表示,它符合單方允諾的構成要件。

單方允諾不是契約,因此,認定承諾書為無效。認定無效的法律根據不是契約法,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3項③的規定。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承諾無效的確認之訴,提起無效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④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的規定,請求乙方返還車輛,並賠償甲方的損失。

(三)認為承諾書是單方行為的理由是:該承諾書是甲方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行為,不需要乙方的同意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它與契約行為⑤最大區別在於前者由一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後者則必須由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二個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因此,承諾書是單方行為,而不是契約行為。

認定承諾書無效的法律根據及無效的法律後果,與上述單方允諾理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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