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納稅

三自納稅

三自納稅,也稱“自核自繳”,是指納稅義務發生後,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繳款書,自行向當地代理國家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一種納稅方式。

簡介

三自納稅,是指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繳款書,自行向當地代理國家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一種徵收方式。它要求納稅人有較強的納稅意識和健全的財務核算制度。

在我國,自行計算、自行購花、自行貼花的“三自”繳納辦法是印花稅的主要繳納方法。此外,在電子遠程申報的中納稅人一般採用的是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審核申報資料、自行繳納稅款的三自納稅方式,納稅對三自納稅的真實性負責,稅務機關對其申報的真實性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納稅人納稅意識的提升,稅收征管相關制度的健全及稅收征管技術的提高等,三自納稅將成為納稅人納稅的主要方式。三自納稅除了可以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外,對於增強納稅人的公民意識和法律責任也頗具價值。

程式

自核自繳(三自納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開繳款書,自行到銀行繳納稅款的方式,其程式是:

第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填寫納稅申報表,自行填開繳款書向其開戶銀行解繳稅款,並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視窗報送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納稅資料。

第二,申報納稅視窗在受理時,必須向納稅人查閱由國庫經收處已蓋章收訖的繳款書收據聯,並收取繳款書存根聯,屬預繳稅款的,需同時填制《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三,稅務機關收到國庫(經收處)蓋章後轉來的報查聯、回執聯轉稅收會計作銷號處理,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征管信息系統,同時將有關信息、資料轉納稅評估、稅收會計管理、稅收統計管理和征管檔案管理環節。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依據內容: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