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國以工業品,部分農產品和商業零售、交通運輸、服務性業務的流轉額為徵稅對象,實行兩次課徵制的一種流轉稅(見流轉課稅)。1956年中國基本完成對私營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所有制關係已由多種經濟成分並存轉變為單一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為適應當時的經濟形勢,國家制定了“基本上在原有稅負基礎上簡化稅制”的改革方針,1958年9月13日國務院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在原有的貨物稅、商品流通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四種稅的基礎上簡化合併,開徵了工商統一稅。工商統一稅在1958~1972年的15年中,成為中國工商稅收體系中的主體稅種。1973年工商稅制改革時,將對國內企業徵收的工商統一稅併入“工商稅”。工商統一稅只對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等徵收。徵稅範圍
工商統一稅的徵稅範圍較為廣泛,既包括對產品徵稅,又包括對商業、交通運輸和服務行業徵稅。特點
徵稅辦法與貨物稅、商品流通稅、營業稅、印花稅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①改變了原來商品流通稅的一次課徵制,實行對工業、商業兩個環節的兩次課徵制。即對應稅工業品和應稅農產品分別在工業生產環節和農產品採購環節徵收一次,應稅產品通過商業零售的,再在零售環節征一次稅。
②稅率基本上是按原貨物稅、商品流通稅、營業稅、印花稅的稅負換算確定的,只對少數產品的稅負,根據合理負擔、有利於生產的精神作了適當調整。
③把全部工業產品納入徵收範圍,對不便列舉品名又難以概括列舉的,均納入新設定的“其他工業產品”稅目徵稅,改變了原來貨物稅、商品流通稅只就列舉產品徵稅的規定。
④以商品銷售收入金額、農產品採購支付金額等為計稅依據,與納稅人的業務收入、核算內容相一致,便於征納。廢除了過去按照商業批發牌價計算稅款的辦法。
⑤鼓勵發展協作生產,對在全國範圍內協作生產的若干產品給予免稅照顧。
⑥對“中間產品”徵稅的品目由過去的20個減少為棉紗、白酒、皮革、飴糖等少數產品。工業品在工廠環節一般只征一次稅,簡化了徵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