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是中國稅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行政監察的一個有機部分。同國家其他行政監察相比,稅務監察具有監察對象專一、專業性較強等特點。通過稅務監察可以督促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嚴格執行國家的稅收法規、稅收政策,依法徵稅,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有效地履行職責,完成各項稅收任務。
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稅收監察工作幾經變化。1949年11月,在首屆全國稅務會議上,確定設定稅務檢查機構,承擔稅務系統對內監察和對外檢查的任務。1952年11月,第四屆全國稅務會議決定將檢查機構改為監察機構,專門承擔對稅務系統內的監察任務,原來檢查機構承擔的對稅務系統外的檢查任務劃歸各有關業務單位承擔。1956年5月財政部頒發了《各級稅務機關監察工作細則(草案)》。1958年以後的一段時期內,稅務監察工作有所削弱,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稅務監察完全陷於停頓。1985年,稅務部門開始全面恢復稅務監察,逐步健全機構,充實人員,積極開展工作。1989年國家稅務局制定頒布《稅務機關監察工作暫行規定(試行)》,進一步推動了稅務監察工作的全面開展。1990年12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稅務監察工作更加制度化和規範化。至1991年縣(市)以上稅務機關基本上建立了監察機構,形成了從上到下的稅務監察網路。
任務
① 督檢查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法規、制度、規定的情況,調查處理其違法、違紀行為,審理違紀處分事項。
②受理對監察對象與執行稅收任務有關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③宣傳稅務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通報典型案件的查處情況,教育稅務工作人員奉公守法、為政清廉。
④制訂有關稅務監察工作規章、制度,推動開展稅務監察。
⑤參與和配合搞好廉政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
體制
稅務機關的各級監察機構是內設機構,在局長領導下進行工作,監察業務受上一級稅務監察機構的領導和同級監察機關的指導;在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規定範圍內,獨立行使職權。各級稅務監察機構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獎懲須事先徵得上一級稅務監察機構的同意。對監察對象的管轄,原則上按“分級管理,下管一級”的幹部管理體制劃分,即各級稅務監察機構負責管轄本局所屬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同時還負責管轄下一級稅務局的主要稅務幹部。稅務監察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法規、制度、規定的情況和違法、違紀等問題,有檢查權、調查權、處理建議權和一定的行政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