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

稅務稽查

稅務稽查是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一種形式。稅務稽查的依據是具有各種法律效力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及各種政策規定。具體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

基本信息

概述

各級稅務機關設立的稅務稽查機構,應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行使稅務稽查職能。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在所屬稅務稽查機構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中心,受理公民舉報稅務違法案件。

基本任務

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為此稅務稽查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發布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為準繩,依靠人民民眾,加強與司法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配合。

稽查範圍

稅務稽查的範圍:包括稅務法律、法規、制度等的貫徹執行情況,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及稅務活動的合法性,偷、逃、抗、騙、漏稅及滯納情況。

構成

稅務稽查包含選案、實施稽查、審理、執行四個部分。

稽查選案

確定稅務稽查對象是稅務稽查的重要環節。稽查選案分為:人工選案、計算機選案、舉報、其他等

人工選案的基本方法是抽樣。實施抽樣又分為隨機抽樣和非隨機抽樣。在實行抽查選案時,一般都採用隨機抽樣法,它是按照機率規律抽取稽查對象的一種方法。

計算機選案的指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分行業生產經營指標平均增長值分析、分行業財務比率分析、企業常用財務指標分析、流轉稅類選案分析、企業所得稅稅前限制列支項目指標分析、進出口稅收指標分析、稅收管理指標分析等。

舉報是稅務機關發現案源最多的一種途徑。

其他選案方法指:轉辦、交辦等。

審理

稅務稽查審理,是稅務稽查機構對其立案查處的各類稅務違法案件在實施稽查完畢的基礎上,由專門組織或人員核准案件實施、審查鑑別證據、分析認定案件性質,製作《審理報告》和《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稽查結論》的活動過程。

稅務稽查審理主要包括:1.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2.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合法。3.是否符合法定程式。4.擬定的處理意見是否得當。 審理終結的處理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1.同意《稅務稽查報告》、

2.補正《稅務稽查報告》、

3.不同意《稅務稽查報告》

4.構成犯罪案件的處理——移送。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應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強制執行

隨著稅收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納稅人的稅收法制觀念也在不斷提高,稅務稽查文書送達後,被查對象一般都能自動履行稅務機關做出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自動辦理補報繳納。逾期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將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稽查對象

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稅務稽查對象一般應當通過以下3種方法產生:通過電子計算機選案分析系統篩選;根據稽查計畫、按照征管戶數的一定比例篩選或者隨機抽樣選擇;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情報確定。

稅務稽查對象的立案: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無上述違法行為,但是查補稅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私自印製、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髮票,偽造、私自製作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稽查實施

稅務稽查實施階段是稅務稽查工作的核心和關鍵環節。稅務稽查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許可權實施。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規定之外,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查對象,向被查對象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並由收件人填寫送達回證。稅務人員在實施稅務稽查時可以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式採取詢問、調取賬簿資料、實地稽查、賬外調查和異地協查等方式進行。稅務稽查人員在稅務查賬時,應在《稅務稽查底稿》上逐筆如實紀錄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所涉及的賬戶、記賬憑證、金額等細節,全面反映此項稽查工作的情況。稅務稽查實施終結,稅務稽查人員應當認真整理檢查資料,歸集相關證據,計算補退稅款,分析檢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並根據立案查處、未經立案查處以及稽查中發現的問題等不同情況,決定實行一般工作程式或簡易工作程式,並分別製作《稅務稽查報告》、《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稽查結論》。

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之前,應當先全面了解被查對象的有關情況,確定稽查辦法,然後向被查對象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稽查時間和需要準備的材料等。但是,對於被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被查對象有稅收違法行為的,預先通知有礙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

如果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近親屬關係、利害關係和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它關係,應當自行迴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實施稅務稽查應當2人以上,並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和稅務檢查證。

實施稅務稽查可以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式採取詢問、調取賬簿資料和實地稽查等手段。稅務稽查需要跨管轄區域稽查的,可以採取發函調查和異地調查兩種方式。

在稅務稽查結束的時候,稅務稽查人員應當將稽查的結果和主要問題向被查對象說明,核對事實,聽取意見。

對於立案查處的案件,稅務稽查完畢,稽查人員應當製作《稅務稽查報告》,連同《稅務稽查底稿》和其他證據,提交審理部門審理。

對於不需要立案查處的一般稅收違法案件,稅務稽查完畢,可以按照簡易程式,由稽查人員直接製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按照規定報經批准之後執行。

對於經過稽查沒有發現問題的,如果沒有立案查處,由稽查人員製作《稅務稽查結論》報批;如果已經立案查處,由稽查人員製作《稅務稽查報告》,連同有關稽查資料,提交審理部門審理。

稅務稽查的步驟:準備階段——有關納稅資料的收集整理,進行分析,制定檢查提綱;實查階段——憑證、賬冊、報表的檢查,實物清查賬實相符,生產現場實地檢查。

稅務稽查的方法:⑴順查法:憑證、賬冊、報表;⑵逆查法:報表、賬冊、憑證;⑶聯查法:對報表、賬冊、憑證有聯繫的內容、數據相互對照檢查;⑷側查法:根據有關人員的反映及平常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的檢查的一種方法。

體系構建

要素

建立“以納稅申報和最佳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的新的稅收征管模式,是當前我們稅收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普遍推行納稅申報和稅務代理制度以後,稅務機關的主要力量將轉向日常的、重點的稅務稽查。稅務稽查是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重中之重”,是稅收征管改革的重頭戲,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新型稅務稽查體系是現階段稅務工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所謂稅務稽查體系是指稅務稽查各要素相互結合而形成的整體系統,它是整個稅收征管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稅務稽查活動是由稅務稽查法規、制度、規程、稽查機構、稽查人員和稽查技術以及稽查監控等稽查要素構成的。稅務稽查各要素並不是單個孤立的因素,它們之間存在著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繫的內在關聯性,這表現在:

⑴稅務法規是整個稅務稽查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以法的形式加以規定的基本稽查辦法;稅務稽查制度是稅務稽查法規的具體化和必要補充;稅務稽查規程是依照稅務稽查法規和稽查制度進行稽查活動的工作程式。

⑵稅務稽查機構則是貫徹實施稅務稽查法規、制度、規程,開展稽查活動的指揮系統和組織保證。

⑶稅務稽查人員是實施稅務稽查的具體執行者、操作者。

⑷稅務稽查技術是指實現稅務稽查的具體方法和採用的管理手段。

⑸稅務稽查監控是指整個稅務稽查活動的內、外監控機制。它包括稅務稽查對內、外監控信息系統、稅務稽查工作考核制、稽查責任追究制、稅務稽查配套體系、司法保障體系等。

這種互相聯繫、相互制約、互為補充的內在關係,決定了各要素在稅務稽查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即稅務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是稅務稽查運行的操作者和行為主體,屬主體性要素,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稅務稽查法規、制度、規程是稅務稽查運行的依據,主體性要素必須依據它們來操作整個稅務稽查系統,因此是中心性要素,起著核心作用;稅務稽查方法與稽查手段是稅務稽查運行的操作技術條件,是技術性要素,起著關鍵性作用;稅務稽查監控乃是保持稅務稽查運行方向的軌道不出偏差的補充手段,屬完善性要素,起著維護性作用。

由此可見,用動態的觀點認識稅務稽查體系,它則是由稅務稽查主體性要素運用技術性要素,依據中心性要素,輔之以完善性要素的稅務稽查操作運行機制。

中國傳統的稅務稽查在稅收征管中基本上處於輔助的、被動的地位,起著如同消防隊應急撲火的作用,其體系不健全、不完備。它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稅制,不適應稅收分配關係比較複雜條件下的征管運行的需要。建立新型的稅務稽查體系和強有力的稽查運行機制,是適應中國稅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對於促進稅收征管由“驅動式”、“保姆式”向“自律式”方向轉化,由經驗型向科學型轉化,對於堵塞稅收漏洞、避免國家稅收流失、打擊偷逃騙抗稅等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稅收征納環境,提高稅收徵收效率等都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和政治意義。

評價方法

評價一個稅務稽查體系是否科學、嚴密、高效,必須用三個基本標準來衡量務稽查各要素是否實現了最佳化;其二,稅務稽查各要素是否實現了最佳結合;其大化。只有同時達到這三條標準的才能視為科學、嚴密、高效的稅務稽查體系。

首先,從稅務稽查要素自身的質量水平和規範化程度來看,稅務稽查體系是否科學、嚴密、高效,取決於構成稅務稽查體系的要素是否適應一定的經濟條件和稅務管理的客觀要求。稅務稽查法規是否建立和完備,稽查制度是否健全,稽查規程是否規範,稅務稽查機構是否高效,稅務稽查人員是否優質,稅務稽查技術是否先進,稅務監控網路是否嚴密。倘若實現了上述要求,則可以說稅務稽查要素實現了最佳化,其自身素質水平和規範化程度是較高的,這是科學、嚴密、高效稅務稽查體系的基本條件。

其次,從稅務稽查要素的結合狀態來看,科學、嚴密、高效的稅務稽查體系不僅要有優質高效的要素構成,而且要求實現各要素的最佳化組合,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各要素的結合狀態如何是評價稅務稽查體系是否科學的又一重要標誌。所謂最佳化結構是指按照各要素在征管運行中的地位和相互間的內在聯繫建立起的相互配套、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有序化的結合體系,形成了有利於有效防止偷、漏稅,有效發揮稅務稽查職能作用的運行機制。這種結合不是一個靜態的板塊式拼合,而是在稅務稽查運行的各個環節的操作過程中實現的最佳動態結合,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

最後,從稅務稽查的目的來看,新型稅務稽查體系必須達到效益最大化。所謂稅務稽查效益最大化,就是要以相對儘可能少的稅務稽查費用獲得儘可能多的、有效的稅務稽查成果。衡量稅務稽查效益,不能片面地、孤立地認為就是要減少稅務稽查人員工資、薪金和獎金支出、辦公必備用具設備支出,採取各種稽查辦法、措施所支出的費用;或者片面地認為每年查補稅款大效益就一定大,而是要從稅務稽查費用與成果的對比來看,稅務稽查工作是否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國家稅收的流失,震懾、打擊了稅收違法分子,是否改善了稅收執法環境,是否促進了徵收、管理的高效。在關於如何節約稅務稽查費用方面,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亞當·斯密認為,實現其最少征管費用原則的關鍵是消除在稅收征管環節上的弊端。

建立原則

針對中國稅務稽查工作落後形勢的現狀,我們必須通過綜合性配套改革,最佳化稅務稽查要素質量,實現稅務稽查要素的最佳結合,建立強有力的稅務稽查運行機制,這是確立科學、嚴密、高效的新型稅務稽查體系的一條正確途徑。

一、必須建立和健全科學、嚴密的稅務稽查法規、制度和規程

我們講要“依法治稅”,在稅務稽查方面,首要的就是要建立有關稅務稽查的專門法規、制度和規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後要求嚴格執法、遵守有關制度和規程,加強司法工作。國家應在近期內制定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稽查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從法律法規上明確稅務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確定稅務稽查的權力、義務、對象、範圍、程式、類別、要求、時限、監督制約機制等。要進一步完善關聯企業轉讓定價調整辦法(如預約定價制),制定防止資本弱化措施(包括安全港規則),建立避稅港稅制以及電子商務等方面有效征管措施。雖然新式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業已頒布實行,但是,受到立法層次和容量的局限,許多具體問題的處理,尚需通過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制度、規程加以配套、完善方可操作。因此,當前乃至今後一段時間,國家稅務主管部門應在總結長期稅務稽查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按稅務稽查法規的內容,適應被稽查對象客觀條件和稅務稽查客觀要求,進一步建立和補充一些新的稅務稽查制度,完善原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制定操作性強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形成全國基本統一的嚴密完備的稅務稽查制度、規程體系。

二、構建嚴密的、職責明確的稅務稽查組織體系

中國的各級稅務機關應按集中統一、專業性相結合的原則普遍設立稅務稽查機構,統一名稱和規格,明確職責和許可權,按選案、實施、審理、執行的稅務稽查工作流程分別設定職能科室,做到相互制約、相互配合。

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稽查局,是國家稅務總局在進行稅收征管改革的過程中逐步外設出來的一種稅務機構。新的稅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要建立和推行“集中徵收、重點稽查”的新征管模式,稅務機關的設定也因此發生了很大變化。為了加強條線管理,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地成立稽查局等稅務機構,作為各級稅務機關的直屬機構。省級以下各級稅務機關成立的稽查局具有條線管理職能,既是基層執法單位,又是管理機構,與其他稅務機關下設的分局有明顯區別。但是還有一些地區並沒有按總局規定設立稽查局,而是繼續保留稽查總隊、支隊、大隊、中隊等機構;還有一些地區在分局內設定了若干個稽查所,對外進行納稅稽查、開展稅收執法。

為了加大稅務行政執法力度,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將符合稅務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第二類稅務機關的範圍限制在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其他如徵收分局、管理分局等仍然是各級稅務局的內設機構,不在第二類稅務機關的範圍之內。

為了避免稽查局與其本級稅務局之間出現雙重執法的問題,凡是稅務違法行為構成了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抗稅的,一律移交稽查局處理,由稽查局獨立作出決定,稅務局不予干涉;凡是稅務違法行為沒有構成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避稅和抗稅的,也就是說屬於一般稅務違法案件的,一律由稅務局處理,稽查局不予干涉。

三、加強稅務稽查人員隊伍的建設,建立稅務稽查人員的業務等級體系

稅務稽查隊伍建設是我們搞好稅務稽查工作的保證。只有帶好隊,才能搞好稅務稽查。人是決定的因素,要以人為本,充實和加強稽查力量。稅務稽查部門一定要嚴格把好人才關,“主要進大學畢業生,懂會計、懂法律、懂電腦的人員,特別是註冊會計師要多進一些”(轉引自原國務院總理朱鉻基同志重要講話,見式中國稅務》1996年第3期);我們一定要有戰略眼光,要通過培訓、進修、鼓勵自學、崗位練兵等多種方式提高在職稅務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實施嚴格的後續教育,以適應知識更新的形勢,並且要大力加強稅務稽查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標本兼治,防患於未然,從而建立一支政治上合格、業務上精通、作風上過硬的“能征善戰的特種部隊”和“智囊團”。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的是,由於稅務稽查的高度技術性,而中國稅務稽查人員整體素質偏低,需要將一部分業務素質不高的“東郭先生”調離稽查崗位,同時,通過面向社會招聘一些業務高手進入稽查隊伍(中國公務員考錄方式由於側重政治歷史之類,非常不適合招錄稅務稽查專業人員)。要在幹部管理上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競爭上崗,優勝劣汰的機制。要加強稅務稽查機關領導班子建設,把政治素質高、工作作風硬,精通財會、稅法、計算機,善於查賬,富有開拓進取精神,有高度工作責任感的年富力強的幹部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為了穩定稅務稽查人員,使其安心而積極地工作,對稅務稽查人員要普遍實行較優厚的待遇,這也是世界各國共同的做法。可以將稽查人員分為初、中、高三個等級(絕不能變成論年齡、工齡的“年功制”),通過考核、考試、評定級別,取得資格證書,發給稽查證,持證上崗。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事情成敗的關鍵就是能不能發現人才、能不能用人才”,“人才不斷湧出,我們的事業才有希望”。(鄧小平語)

四、逐步實現稅務稽查技術現代化

稅務稽查技術包括稅務稽查方法和稽查手段兩個方面。稅務稽查技術的現代化,是將現代科學技術成果運用於稅務稽查,並實現科學有效稽查的過程與結果。它能大幅度提高稅務稽查效率,提高稅務稽查的科學性。稅務稽查方法的現代化,是指在稅務稽查中普遍運用各種現代管理的科學方法,如心理學、邏輯學、謀略學等,將這些方法與稅務稽查的具體賬務稽查方法、調查法、分析方法等有機結合起來,解決稅務稽查中諸如選案、取證、查處等系列問題。同時,要充分注重定量分析的重要作用,避免單純地運用定性方法的主觀偏見和感情用事。

必須特別指出的是,我們要認真研究對策,搞好財務造假的防範與甄別,如從單位負責人、財務主管人員、會計人員素質,社會環境,內部控制制度,會計查賬等方面著手。首要的是要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自動防錯、查錯和糾錯,實現自我約束、自我控制,稅務稽查中可以借鑑制度基礎審計方法。

稅務稽查手段的現代化,是指在稅務稽查中運用各種現代先進工具,包括現代化的計算機工具,現代化的通訊工具以及現代化的交通工具等進行稅務稽查,以提高稽查效率,保證稅務稽查目的更好地實現。

五、建立多渠道、多層次的稅務稽查信息系統

要在充分利用計算機科技手段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多渠道、多層次的縱橫交錯、上下貫通的稅務稽查信息網路,實現資源的共享。由於稅務稽查涉及面廣、被稽查對象數量眾多、情況複雜,“對我們來說,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勞動者來管理國家”,我們要把“以民眾管理為基礎,以專業管理為主導,堅持專業管理和民眾管理相結合”這個管理原則,運用到稅務稽查中來,一是要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建立縱橫交錯、嚴密健全的協稅組織和協稅網路;二是要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網路;三是建立國、地稅相互之間、稅務與工商、銀行、海關、商務部門等單位之間的稅務稽查情報交換網路;四是建立稅務稽查內部、稅務稽查機構與徵收機構、稅務代理機構等之間的信息交流網路。另外,要在全國各地建立專門的稅務稽查信息管理機構,對各信息網點和信息員提供的數據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儲存。同時建立必備的稅務稽查信息管理制度,要組織好微機的配置、開發與套用。

掌握可靠的信息是稅務部門準確判定和調整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重要前提。許多已開發國家稅務部門為了更好地遏制避稅活動,對有關國際與國內的市場價格、行業利潤率、資本報酬率等,都有較為完整的數據資料庫,並能做到及時補充、更正,方便基層稅務人員查閱。這不僅有利於在處理轉讓定價時進行可靠的比較,也為稅務訴訟提供了有力的證據。信息不靈是造成中國外商投資企業避稅失控、稅收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許多外商投資企業的購銷大多掌握在外商手中,稅務部門往往因缺乏可靠的市場信息,在判定關聯企業間的交易價格是否違背正常交易原則時,頗感棘手。因此,迫切需要儘快建立健全中國的稅務信息網路。

六、建立科學可行的稅務稽查工作考核體系和稅務稽查責任追究制,控制稅務稽查風險

為了提高稅務稽查工作質量,增強稽查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調動其工作積極性,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保證稅務稽查任務的圓滿完成,必須建立科學的便於操作的稅務稽查工作考核體系,依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職稱評定及獎懲、晉升的依據。同時建立稅務稽查責任追究制i如出現嚴重工作失誤、玩忽職守等問題,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我們要嚴格控制稅務稽查風險。稅務稽查風險從廣義角度來看是指稅務稽查人員在執行整個稅務稽查業務中面臨的風險,它包括稅務稽查人員判斷失誤的風險以及被稽查對象和環境因素造成的稅務稽查人員受到損失或不利的可能性。如稅務稽查人員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未查出被稽查對象重大稅收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等。狹義的稅務稽查風險是指被稽查對象存在稅收違法行為,其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稅務稽查人員進行稽查後發表不恰當稅務稽查意見的可能性。它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在稅務稽查風險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是只能評估而不能控制的,稅務稽查人員控制稅務稽查風險是通過實施稽查程式控制檢查風險來達到的。我們要提高稅務稽查人員的自我素質,最佳化稅務稽查的外部環境和條件,強化稅務稽查人員的風險意識,選派好稅務稽查人員,制定嚴密科學的稅務稽查計畫,收集充分可靠的稅務稽查證據,加強稅務稽查質量檢查,搞好稅務稽查工作底稿風險控制。

七、建立有效的稅務稽查配套體系,加強稅收情報交流

公民的納稅意識還不夠高,社會各方面稅務法治觀念還不夠強,是制約全面加強稅務稽查的重要因素。逐步改變這種狀況,需要社會各方面的配合,實施綜合治理,我們應當儘快建立稅收基本法,建立包括工商、稅務、銀行、海關、交通、審計、物價、商務等部門在內的整體聯動機制來配合行動,提高工作效率。為避免法律虛置問題,應在稅收基本法中明確規定其他行政機關、當事人等的有關法律責任,要充分認識經濟全球化環境下國際稅務協作的重要性,積極進行國際反避稅合作,加強稅收情報交流。經濟全球化環境下跨國經濟活動日益頻繁,國際稅務協作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例如:經濟全球化環境下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越來越廣泛,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涉及相關國家的稅收收入,必須加以調整和規範,這對各國的稅收協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中國稅務機關同外國稅務機關互換稅收情報和相互協助監控,深入了解納稅人境內、境外住處,這些都需要進一步加強國際稅務協作。只有依靠國際上國與國之間進行雙邊和多邊的協作,互通情報,才能更好地取得反避稅的效果。

八、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稅收司法權,建立健全稅務稽查司法保障體系

在中國現階段社會經濟條件下,稅務稽查主體與被稽查對象之間從根本上講不存在對抗性的尖銳對立,但雙方利益矛盾仍然存在,後者作為“理性的經濟人”總在千方百計地想減少稅收方面支出,而且中國公民的納稅意識還較淡薄,這就會導致雙方比較激烈的鬥爭,而且這種鬥爭還將在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長期存在。關於這一點我們務必要有清醒的認識。只有賦予稅務機關依法行使稅務徵收、管理、稽查的獨立地位,樹立稅務執法權威,才可能真正實現依法辦事。

中國可考慮設立稅務警察和稅務法庭,以形成相對獨立的司法保障體系,為有效維護正常稅收秩序,維護稅法的嚴肅性發揮獨特的作用。在這方面可以借鑑國外的某些做法。

據了解,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如美國、俄羅斯、德國、義大利、日本、新加坡等國,都設有不同形式的稅務警察機構,主要負責稽查偷、逃稅,重拳打擊稅務違法犯罪。如俄羅斯1993年6月成立了稅務警察機構,自成立以來,已對一萬多起稅收違法案件進行了查處,為國家挽回了幾百億盧布的損失。在美國,聯邦稅務局不但擁有五萬人的稅務警察隊伍,而且還設定了稅務犯罪調查部門,專門負責稅務案件的調查。中國應儘快在稅務機關成立稅務警察機構,行使一定的稅收司法權,以有效打擊涉稅刑事案件,減少稅收流失。這僅僅是相對縮小了公安機關的受案範圍,沒有分割現有公安機關的偵查權,並不影響中國當前司法權力結構和司法體系的完整性。

中國應建立獨立審判的稅務法院,這對保證稅法的正確貫徹,確保稅收收入任務的完成,具有重要意義。如加拿大就設立了聯邦稅務法院,專門審理稅務行政案件,涉稅刑事案件則由普通法院審理。OECD的國家一半以上都有正規的稅務法院。

九、利用有關社會專業化力量

大多數稅務機關仍代行了許多本不該由其承擔的具體的行政事務性工作,充當著“保姆式”的角色,嚴重影響了稅務稽查效率的提高,使之沒有足夠精力查處偷、逃、欠稅等行為。建立“申報、代理、稽查,,三位一體的稅務征管模式後,稅務機關的主要職責為對申報和代理進行稽查。稅務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審查納稅情況。對一般性稽查對象的稅務稽查,稅務機關可以利用稅務代理機構的工作成果,如果稅務代理機構出具的納稅審查報告不實,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其次,按照國際慣例,尤其是在大多數西方已開發國家(如美國等),稅務稽查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稽查前,要求被稽查對象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查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中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年度財務報告,於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註冊會計師查賬報告一併報送主管財政機關”,而我們稅務稽查人員對此的利用不夠。另外,必要時可以邀請律師、工程師、資產評估師等某方面專家參與有關案件的稅務稽查。

稽查要點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稽查要點

2011年稅務稽查工作的重點

稽查重點行業

大型連鎖超市及電視購物企業

建築安裝業

大型企業集團

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包括“免、抵、退”稅業務)的重點企業

營利性醫療及教育培訓機構

中介服務業

品牌經銷及分銷商

拍賣企業

非居民企業

三年以上未實施稽查的重點稅源企業

企業所得稅稽查要點

收入項目稽查

成本費用項目稽查

納稅調整項目稽查 增值稅稽查要點

銷項稅額稽查

進項稅額稽查

增值稅出口退稅稽查

固定資產購進、出售稽查

其他稅種稽查要點

消費稅稽查

營業稅稽查

土地增值稅稽查

特殊業務稽查

流程

稽查工作分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進行

選案

國稅機關根據公民舉報,部門轉辦,互有交辦,情報交換或通過微機網路分析篩選有嫌疑的,征管分局移交的嫌疑對象進行計算機或人工排列後列出稽查重點戶。

國稅舉報中心設在稽查局,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對涉稅案件的舉報,並填寫《舉報案件摘要表》,有權根據《舉報案件摘要表》直接填寫《稽查人員下戶檢查批准書》,經審批後實施稽查。

檢查

稅務稽查的檢查工作,是根據選案所確定的稽查對象,組織稽查人員寮施檢查,採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證人、證言,原始書證材料,整理製作《稅務稽查報告》直接將案件移送審理的活動過程。

1.檢查前的事項

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之前,除下列三種情況之外,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向被查對象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並要求收件人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取回存檔。

(1)公民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2)稽查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3)預先通知有事礙稽查的;

2.迴避制度

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下列關係之一的,應當迴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稽查人員與被查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2)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

(3)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3.詢問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稽查時,有權“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總是和情況”。也可以對當事人、見證人或其他有關知情人,了解相關情況。

詢問的基本要求:

(1)詢問當事人,必須有兩人以上參加,並出示稅務檢查證件。

(2)詢問當事人時,應有專人記錄、製作《稅務稽查詢問筆錄》,並告知當事人不如實提供情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查帳

(1)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財會制度規定,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等有關資料進行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在發票稽查中可以採取下列方法進行檢查:

a、檢查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b、調出發票檢驗;

c、查閱、複製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d、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e、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2)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發票和其他納稅資料時,可採取調取帳簿資料和實地檢查兩種方法。

a、調取帳戶及有關資料。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稅務稽查可以採取通知被查對象將其帳簿、憑證、報表等 關資料,按規定時間送交稅務機關實施稽查。

b、實地稽查。稅務稽查人員根據稅務稽查計畫,可以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所在地和貨物存放地實施稅務稽查。

稅務稽查部門的稽查人員在實施實地稽查前必須按制度規定向部門領導例行報告,並填制《稅務檢查人員下戶檢查批准書》,經批准後實施。否則,納稅人可拒絕檢查。

5.證人

稅務稽查中需要證人作證的,證人應如實提供情況,否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證人的證言資料由證人用鋼筆或毛筆書寫,並由本人簽章或者押印;證人沒有書寫能力的可請人代寫,由代寫人向本人宣讀並由本人和代寫人共同簽章或者押印;更改證言的,應當說明更改的原因,但不退還原件。收集證言時,可以筆錄、錄音、錄像。

6.取證

調查取證索取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原件的,用統一的換票證換取發票原件或用收據提取有關資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複製,但必須註明原件的保存單位(個人)和出處,由原件保存單位和個人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其簽章或者押印。

稅務機關在實施稽查過程中,可以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證人用書面的形式提供情況,以取得書面證言。稅務機關在帳外調查中為取得證據原件應當向當事人開肯《提取證據專用收據》,並設定《證件複製(提取)單》。

取證過程中,不得對當事人和證人引供、誘供和逼供;必要時對證據可進行專門技術鑑定。任何人不得塗改或毀棄證明原件、詢問筆錄以及其他證據。

7.稅收保全措施

稽查中依法需暫停支付被查對象存款的,應當填寫《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稅款的存款;依法需查封被查對象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驗明所有權後應當填寫《查封(扣押)證》,並附《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查封時,應當貼上統一封志,註明公曆年、月、日,加蓋公單;依法需扣押的,應當填寫《查封(扣押)證》,並開肯《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

稅務稽查中發現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向稅務機關結清慶交納的稅款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216)通知規定,辦理阻止欠稅人出境布控申請手續,填制《阻止欠稅人出境布控申請表》,提請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待結清稅款後,方可出境。

8.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稅務機關對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寫《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通知納稅人持《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或《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前來辦理解除查封(扣押)的手續;需解除暫停支付的應當填寫《解除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解除暫停支付措施。

9.立案

稅務稽查人員在對未經立案的納稅人實施稽查過程中,發現該納稅人已達到了立案的標準,應立即按有關規定辦理立案手續,被充案。

立案標準:

(1)偷稅、逃稅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

(2)未具有本條第一項所列行為,但查補稅額在5000元以上的;

(3)私自印製、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髮票,偽造、私自製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4)其他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

10.簽證

稅務稽查人員在稅務檢查中應當認真填寫《稅務稽查底稿》,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有關檔案、證明材料和資料應當註明出處;稽查結束時,應當將稽查的結果和主要問題向被查對象說明,核對查實,聽取意見。

稅務稽查人員在稅務查帳時,應逐筆如實地記錄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所涉及的帳戶、記帳憑證、金額等細節,全面所映此項稽查工作的情況。製作《稅務稽查底稿》和《稅務稽查簽證表》,實施稽查結束時,交由被查對象的有關負責人逐項核對並認為,證明無誤後簽字蓋章。

稅務稽查審理

稅務稽查審理,是稅務稽查機構立案查處的各類稅務違法案件在檢查完畢基礎上,由專門組織或人員核准事實、審查鑑別證據、分析認定案件性質,製作《審理報告》和《稅務處理決定》或者《稅務稽查結論》的活動過程。

稅務岙查審理工作應由專門的審理機構和專職審理人員負責。必要時可組織有關稅務人員會審。

處理程式:

A、簡易程式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50元以下罰款,或對法人及其他組織作出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簡易程式,應在發出《處理決定書》之前告知當事人,並聽取申辯、陳述的行政處罰程式。

B、一般程式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5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或者對法人及其他組織作出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應當向當前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申辯、陳述,否則,視為放棄權力。

C、聽證程式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含)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及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含)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力。

告知

適用一般程式及聽證程式的涉稅案件在作出處罰之前,應告知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同時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允許當事人進行陳述和辯解,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

聽證

對公民處罰兩千元以上,對法人及其他組織處罰一萬元以上的,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力。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可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天內申請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且符合聽證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紡織品的證,聽證程式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及溫國稅法(1998)88號檔案規定組織。

執行

執行人員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被查對象,並監督其執行。被查對角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執行人員可填制《稅收保全措施審批表》,報經縣以上局局長批准後,依法對被查對象採取稅收強制措施,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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