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傾銷

社會傾銷

所謂“社會傾銷”是指一個高工資的工業化國家進口相對低廉的外國產品,而這些產品之所以廉價是因為出口國沒有提供合理的工資、利益及對工人其他方面的保護。通過利用廉價的和缺乏保護的勞工,出口國能夠以遠低於一般市場價格的價格在工業化國家銷售產品,這就將其社會問題“傾銷”到了進口國,其形式就是使後者失去就業機會,迫使進口國降低工資和利益以使其價格結構更具有競爭力。

概述

(圖)社會傾銷社會傾銷

社會傾銷(Social Dumping) 所謂“社會傾銷”是指一個高工資的工業化國家進口相對低廉的外國產品,而這些產品之所以廉價是因為出口國沒有提供合理的工資、利益及對工人其他方面的保護。通過利用廉價的和缺乏保護的勞工,出口國能夠以遠低於一般市場價格的價格在工業化國家銷售產品,這就將其社會問題“傾銷”到了進口國,其形式就是使後者失去就業機會,迫使進口國降低工資和利益以使其價格結構更具有競爭力。

簡介

(圖)社會傾銷反傾銷熱點剖析

傾銷,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出口經營者以低於國內市場正常或平均價格甚至低於成本價格向另一國市場銷售其產品的行為,目的在於擊敗競爭對手,奪取市場,並因此給進口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商及產業帶來損害。反傾銷,顧名思義是指一國(進口國)針對他國對本國的傾銷行為所採取的對抗措施。貿易的全球化趨勢愈強,各國對本國產業的保護傾向也隨之愈強,反傾銷就成為大多數國家主要採取的貿易保障制度。隨著世界經濟貿易關係的不斷發展、國際市場競爭的幾近白熱化、各國關稅水平的不斷下降以及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國際間的傾銷與反傾銷的鬥爭顯得更加激烈。
原始意義是指利用犯人勞動或其他苦役勞動生產產品,從而能以極低的價格在國外銷售。
西方已開發國家流行著一種“社會傾銷論”。該理論認為,開發中國家的企業普遍存在著較低的勞工標準,致使產品的勞動力成本很低,由此造成的出口競爭優勢就是勞動力傾銷,或稱社會傾銷。其直接造成了工作機會從高工資、高保障的已開發國家流向低工資、低保障的開發中國家,實質上形成開發中國家通過商品出口,將低勞工標準、低環境標準向已開發國家輸出的現象。在此理論基礎上,歐美已開發國家製造出一種新的國際貿易壁壘。他們經常譴責開發中國家違反國際勞工標準,努力推動國際勞工標準的制定,採取各種途徑將貿易與國際勞工標準掛鈎,將國際勞工標準的要求納入各種雙邊和多邊貿易體系,以抵制從開發中國家的產品進口。

產生根源

(圖)社會傾銷市場經濟

社會傾銷問題,是現代經濟全球化不平衡發展的必然產物。經濟全球化的實質,是市場經濟的全球化,經濟全球化實際上是全球經濟市場化的過程。

市場經濟是建立在資本逐利性的微觀基礎之上的,市場是“沒有邊界的自私”,競爭是市場經濟鐵的法則,市場經濟因此具有天生的二重性:它可以保證效率的最最佳化,卻不能保證公平的最最佳化。在國家內部,可以由國家政策對市場經濟的運行進行調控;而全球化的市場經濟,在當今相應的競爭規則等治理制度缺位的情況下,在資本逐利性的驅使下,必然是以資本的擴張為目的和手段,以對勞動的壓制和剝奪為直接要求。可以這樣說,當代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資本為中心的全球化,具有內在的不平等性,必然存在不均衡發展這一伴隨現象。

經濟全球化的不平衡發展,不僅體現在國家間南北差距日益擴大,形成全球化的“中心——外圍”態勢;而且在國家內部也日益暴露出來。富人成為全球化的受益者,財富分配嚴重兩極分化。在資本的地位不斷上升的情況下,世界勞工的地位則不斷地下降。工會在與資本的對抗中的弱勢地位加劇,除個別國家外,各國的工會運動幾乎都處在相當的困境中。勞資衝突的加劇和勞工地位的下降,使得勞工組織成為社會條款與國際貿易掛鈎的積極鼓吹者。與勞工組織的活動相呼應,已開發國家政府也認為,開發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的不平等優勢,也直接導致了其國內的產業空心化、社會福利損失。所以,儘管已開發國家的政府和勞工組織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但在將勞動標準和貿易掛鈎的要求上是一致的,雙方就形成了互相援引和支持的局面。保護勞工權利的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全球貿易體制來獎勵或懲罰某個產品。

內在邏輯矛盾

(圖)社會傾銷社會傾銷

在運用比較優勢原理分析社會傾銷問題上,“社會傾銷論”存在著內在的邏輯矛盾。

比較優勢理論是國際貿易理論的基礎,更是現代自由貿易的理論基石。現代比較優勢理論有緊密聯繫的四個組成部分:赫克歇爾—俄林定理(H-O定理)、斯托爾珀—薩繆爾森定理(S-S定理)、要素價格均等化定理與雷布津斯基定理

比較優勢原理中的最基礎、也是最廣為人知的定理是H-O定理。該定理指出,各國生產要素相對稀缺性的差異,導致了各國生產同一商品的比較成本產生差異。而比較成本的差異,正是國際貿易的原因,並且決定著國際貿易的模式。在自由貿易條件下,各國將出口在其生產過程中相對密集地使用本國相對充裕的要素的產品,進口在其生產過程中相對密集的使用本國相對稀缺的要素的產品。按照這種貿易模式進行的自由貿易和國際分工,能夠促進世界範圍內資源配置的改善,並為各貿易國帶來國內福利水平的增進。

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作為不同的市場主體,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在對待增長與勞工問題的平衡協調上,必然會有不同的側重點。由於各國在進入市場以前的資源稟賦差異很大,勞動市場條件、稅收水平等差異也很大,不同國家的勞工標準不可能完全相同。與已開發國家的比較優勢是資本或知識密集型產品一樣的道理,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低,人力相對過剩,勞動報酬低,具有低勞動成本,在勞動密集型產品上存在比較優勢也是很自然的。

從上述“社會傾銷論”理論基礎的分析,可以看出,“社會傾銷論”一方面通過要素價格均等化原理的運用,得到社會傾銷導致已開發國家工人失業、工資下降的結論;另一方面又不承認開發中國家在勞動成本方面的比較優勢,從而形成對比較優勢原理——這一國際經濟交往的原則和基石的否認。所以,“社會傾銷論”在理論基礎上,存在著內在的邏輯矛盾。

現實意義

中國是一個開發中國家,也是一個外貿出口大國,且外貿出口主要集中在歐美已開發國家。而歐美國家正是提出和推動勞工貿易壁壘的主要國家。由於經濟基礎和技術水平等原因,中國的安全生產條件一直較差,與已開發國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在短時間內很難達到“公認國際勞工標準”的要求。所以,中國的外貿出口,面臨著勞工標準等問題的嚴峻挑戰;建立在“社會傾銷論”之上的勞工貿易壁壘,也必將對中國的經濟與社會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因此,要在對“社會傾銷論”進行深入剖析的基礎上,研究社會傾銷問題的實質和發展趨勢,為中國相關貿易政策的安排提供依據。

科學評估

對社會傾銷效應和已開發國家的社會問題,應進行科學、合理的界定和評估。

失業率高居不下、工人生活狀況惡化等等,已開發國家這些社會問題的形成,有著多方面的原因。例如,高失業率的長期存在,使很多人成為長期失業者,並漸漸永久性的退出勞動力市場;國家運用不當的貨幣、財政政策,如在通貨膨脹得到治理之後,繼續實行較為嚴格的貨幣政策,使失業者增加;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及在工業生產中的套用等等。同時,從開發中國家看,已開發國家向發展中地區轉移產業有其他原因,所謂的開發中國家低勞工、環境標準,引起已開發國家產業轉移並最終導致其員工失業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對開發中國家勞工、環境標準的高要求,也並不能阻止已開發國家的產業轉移。總而言之,已開發國家所謂的與“社會傾銷效應”掛鈎的社會問題,是諸多內部、外部矛盾綜合發展的結果,開發中國家對全球化的深入參與,決不是其產生的唯一原因。

雖然從理論分析上看,社會傾銷與已開發國家的一些社會問題,確實存在某種聯繫。但同時應該注意到,由於貿易的自然壁壘、人為壁壘交易成本等因素,要素價格均等化定理的假設條件在現實中並不能成立,所以國際貿易不會促使要素價格達到均等化。

在實踐上,社會傾銷與已開發國家的社會問題之間的聯繫也是鬆散的,二者的相關性並不強。從國際貿易方面看,1995和1999年,已開發國家的進口中,有70%左右的產品是來自已開發國家,而開發中國家的進口產品有近60%是來自已開發國家。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在貿易方面的影響遠遠超過開發中國家對已開發國家的影響。另外一個典型的例子,已開發國家都指責東南亞國家的“社會傾銷”奪走了他們的市場,但以1985到1995年為例,東南亞國家對已開發國家的出口只有6.1%上升為8.8%,上升幅度並不大。而且這些國家出口的大多是初級產品,並不能與已開發國家形成直接的競爭關係,已開發國家在勞動生產率方面的優勢完全可能抵消開發中國家在勞動力價格方面的比較優勢。歐盟執委會也在1997 年報告說,幾乎沒有證據表明,全球化本身,特別是與開發中國家日益增長的貿易和投資,是共同體失業率上升的主要原因。

解決思路

解決社會傾銷問題,需要在全球化治理的框架下進行。以上在對“社會傾銷論”邏輯矛盾的分析中,就暗含了這樣一個結論:依靠“社會傾銷論”者提出的貿易制裁辦法,不僅不可能解決社會傾銷問題,而且還可能使問題向相反的方向發展,甚至會導致“脆弱的全球化”體制崩潰。

對開發中國家來說,較低的勞工標準,特別是童工問題,是與貧困相關的。已開發國家經濟、技術實力雄厚, 它們往往人口眾多、生產力水平低下、工作勞動的設備簡單,如果富裕國家堅持推行在勞動標準等方面的制度統一化,堅持將環境問題作為市場準入的先決條件,開發中國家便宜的勞動力成本的競爭優勢就將喪失,南北雙方間的貿易增長前景必將十分黯淡。這反過來又會影響開發中國家的發展,使其經濟實力得不到加強,最終導致其經濟、社會等狀況可能會進一步惡化。強制推行一致的“社會條款”,必將干擾自由的國際貿易,使得開發中國家從國際貿易發展中獲益的機會減少,最終影響開發中國家的發展,使問題進一步向反面轉化。

對已開發國家來說,比較優勢原理已明確的論證了各國存在比較優勢差別,並以各自的比較優勢參與國際貿易,可以增進整體福利水平,對貿易雙方都是有利的。從消費角度看,從開發中國家進口更加便宜的產品,相當於提高了已開發國家的消費者的實際收入水平。所以,一味地削弱開發中國家勞動力成本優勢,不僅損害了開發中國家的利益,也必將損害已開發國家自身的利益。正如著名學者巴格瓦蒂所說,試圖一石(貿易條約和機制) 擊二鳥(社會進步和進一步的貿易自由) 的做法可能什麼也得不到。

經濟全球化的不均衡發展,產生了諸如南北差距擴大、勞資矛盾激化等各種伴隨現象,它們之間互相聯繫,互相制約,任何局部的、片面的解決問題的辦法,都不可能達到根治的目的,社會傾銷問題也一樣。社會傾銷問題產生的根源是勞資矛盾的激化,解決社會傾銷問題,應從對資本力量進行約束入手。但在現代國際分工體系中,勞動密集型產品的生產,大多集中在勞工標準低的開發中國家;而雖然大的跨國公司都來自於已開發國家,世界貿易組織的爭議主體卻是政府,其判決也是針對政府做出的。因此,若單單利用貿易制裁來解決社會傾銷,相關的跨國公司不會受到懲罰,這些投資者可能會因此將其投資從開發中國家抽出,這不僅損害了開發中國家人民的利益,而且也使對資本進行約束的願望徹底落空。所以,勞工標準的提高,社會傾銷問題的解決,只能通過發展經濟,而不是貿易制裁

總之,社會傾銷的核心問題是勞工標準等相關的社會責任標準,從長遠看,所有國家都要實施統一的較高的勞工標準,以體現社會的文明與進步。但這只是一個奮鬥目標,該目標的實現,需要逐步進行,否則可能會欲速則不達。包括我國在內的開發中國家,一方面要不斷提高國內相關標準,積極而又穩妥的推動與國際勞工標準、社會責任標準的接軌工作,另一方面還要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貿易夥伴國出於貿易保護需要對勞工標準、社會條款等的濫用。

社會傾銷問題,是以市場為基礎、以資本為中心的經濟全球化不均衡發展的必然產物,因此,社會傾銷問題的解決,必須放在全球化治理的整體框架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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