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承兌

票據承兌

票據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發票人簽發匯票,並不等於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兌,那么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票據承兌是商業匯票的承兌人在匯票上記載一定事項承諾到期支付票款的票據行為。商業匯票一經銀行承兌,承兌銀行必須承擔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因此,票據承兌屬於銀行的一項授信業務。

基本信息

特點

客戶在商品交易過程中因購貨現款不足,需要取得銀行信用支持,可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承兌。經銀行承兌的商業匯票較之商業承兌匯票具有更為可靠的銀行信用保證,流通範圍廣,變現能力強。既減少了企業資金占用,又節省了資金使用的成本,是備受廣大客戶歡迎的一項銀行業務。

種類

在我國,目前中國銀行開辦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僅限於人民幣,金額不超過500萬元,手續費按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

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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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並有一定存款及結算往來、資信良好的企業可向銀行信貸部門申請,並提交《商業匯票承兌申請書》。
B、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或提供銀行認可的保證人或財產擔保。
C、提交承兌申請書及申請人與保證人雙方的企業法人資格和法定代表人資格的證明檔案及有關法律檔案:如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授權委託書,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章程(設立董事會的企業提供)。
D、與銀行承兌匯票內容相符的購銷契約。
F、承兌申請人及保證人的近期財務報表
G、按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資料。
銀行受理客戶申請後,銀企雙方簽訂“商業匯票承兌協定”。由保證人提供擔保的,須由保證人出示保證函;需財產或權利質押的,財產或權利證明檔案應交銀行質押保管。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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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承兌)之所以需要承兌是因為匯票是一種支付委託,即由發票人委託付款人於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與收款人或執票人。票面上雖有付款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稱,但僅是發票單方面記載,不是付款的承諾。因此,在付款人沒有正式承諾之前,存款人對於票據所載不負任何責任。
發票人為票據主要債務人、票據受託人或執票人若要確定票據所載權利,查明付款委託是否真實,以到期取得票面的所載款項,就必須在票據到期以前得到付款人的正式承諾。付款人承諾付款以後,就成為票據主要債務人,從而確定了受款人或執票人的權利。
所以票據承兌有三個主要功能:
1.確認債權債務關係。
2.確定付款日期。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票據到期日應從承兌日算起,因此,為確定票據到期日就需要選行承兌。
3.減輕和明確發票人或背書人的權利。西方國家票據法一般作這樣的規定:除見票即付的即期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需在匯票上作請求承兌的記載,並確定請求承兌時間。執票人若在規定時間內提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超過規定時間才提請承兌,在遭到拒絕時,發票人或背書人往往要求執票人提請承兌。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付款人拒絕承兌,發票人或背書人可以早作準備,如果付款人進行了承兌、就可以減輕發票人或背書人的責任。

信息

即期匯票和已到期的匯票,僅需作付款提示,勿需辦理承兌手續。本票作為承兌或信用證券,發票人就是付款人,也不需向自己請求承兌。付款人在承諾付款以後,需在匯票正面簽名並記載“承兌”或“照付”字樣。承兌人到期若不付款,執票人可向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其他債務人代為清償後,可向其承兌人要求清償,付款人對匯票進行承兌時,可就匯票所載條件全部承兌,也可就匯票所載條件進行部分承兌,即使付款人經執票人同意,對票據所載項目的一部分簽名承兌,但對其他項目則應作相應修改。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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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承兌分為農工商企業、專業票據承兌和商業銀行三大類。在實際運用中,到底選擇那類承兌人,一般由購銷雙方協商確定。習慣上,由企業自身承兌的匯票統稱為商業承兌匯票;由專業票據承兌所和商業銀行承兌的匯票,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經個人或企業承兌過的商業匯票,它是以商業信用為基礎,不如銀行信用穩妥,風險較大,一般不易在市場上被接受和流通。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個人或企業開出的以銀行為付款人並經銀行承兌過的匯票,它是建立在銀行信用的基礎上,易於在市場上被接受貼現和流通,常在進出口貿易中用作短期融通資金的工具。
1.企業自身承兌
企業自身承兌方式一般是在企業之間交易頻繁,信用和資金力量比較清晰的情況下使用,即使票據轉讓流通,原發票人,付款人仍是匯票的當事人。這樣,有了問題易於協商解決,這一承兌方式的優點是手續簡便,不需支付承兌費用。
2.專業票據承兌所承兌
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設有專門從事票據承兌業務的部門,比如,在英國承兌所就是專門辦理承兌業務的,票據承兌在英國倫敦金融市場占有重要地位,它既辦理國內匯票承兌,因與海外聯繫密切,又為國外辦理匯票承兌。承兌所承兌的匯票信譽很好,可自由流通轉讓。
3.商業銀行承兌
商業銀行是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業務的金融機構,其一般資金實力較強,在公眾中樹立有良好的權威和形象,無疑,銀行承兌的票據具有堅實的支付基礎。所以,對於那些企業間相互不了解,遠距離的商業交易來講,收款人多願意採用商業銀行承兌方式,以減少風險,保證票款安全收回。而且從巨觀調控的角度講,銀行辦理承兌業務,有利於中央銀行按規定的利率購買銀行承兌票據,靈活調節市場貨幣量。從商業銀行自身來講、銀行辦理承兌也有好處一是商業銀行承兌的資金部分已生息,且以備付形式轉為銀行存款,有利於擴大穩定的存款來源;二是有利於開拓銀行業務領域,增加銀行業務收入。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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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票據承兌人的要求
作為票據承兌人在接受承兌後,必須遵循匯票上的付款要求,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能改變承兌日期,因為匯票上所記載的事項,都是由商品交易雙方協商達成,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隨意變更。而且,在接受承兌後,還須在匯票正面證明。“同意按匯票要求到期支付票款”的字樣,註明承兌日期並簽章,一經承兌的票據,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兌人不能返回撤銷承兌。
2.執票人獲得票款前的提示
匯票在承兌前必須提示,因為匯票一般由債權人執存,在票據流通轉讓的情況下,付款人通常不知道票據在誰手中,只有在持票人出示匯票時才能辦理承兌業務。要求付款,必須先由執票人在票據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同時也證明債權人身份。
票據法一般規定有提示日期,付款人在收到執票人提示付款後,應做出付款與否的答覆。由於匯票的到期日是從承兌日算起的,所以持票人應儘可能早承兌,付款人在匯票承兌前對匯票不負任何責任。提示票據承兌是執票人取得票款的重要手續,必須嚴格按規定提示,以保證債權的按時清償。
3.匯票被拒絕承兌,需寫“拒絕證書”
執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如果付款不予承兌或無法承兌的,都屬於拒絕承兌行為,匯票被拒絕承兌後,除事先說明雖除作拒絕證書外,匯票的執票人應讓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證機關寫出“拒絕證書”,拒絕證書上要寫明拒絕理由、金額、年月日等內容並簽章。執票人持“拒絕證書”可向匯票轉讓的前背書人或其它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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