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簡介

根據《中共池州市委辦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石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池辦秘〔2010〕10號)和《石台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石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石編〔2010〕2號),設立石台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縣科學技術局牌子,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
1、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
國家、省和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需報國務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政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政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備案外,區分不同情況由縣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核准、備案,或由企業自主決策。
3、地方規劃和專項規劃、專項產業政策,除按規定需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外,由縣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國家、省、市規劃和政策的指導下分別制定。
4、將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省、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科技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職責,劃給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將原縣經濟委員會承擔的指導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增加能源管理職責。
(四)強化巨觀調控職責。
重點是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畫;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加強投資巨觀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完善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加強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縣內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主要職責

石台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分析研究經濟形勢,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以及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用體系建設。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要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綜合編制全縣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畫,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政府性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方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指導督促和考核評價縣重點項目建設計畫的實施;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各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編制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和預案,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編制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外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計畫,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管理和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和推進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七)承擔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組織編制、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責任;擬訂區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落實國家、省推進中部地區崛起和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建設等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有關政策建議,做好縣域經濟發展和經濟強鎮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負責開發區的有關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扶助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協調庫區移民安置和經濟開發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縣社會事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社會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服務業、重點區域性批發市場、重點要素市場發展規劃,指導市場體系建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研究提出重要商品儲備的建議。
(十)組織實施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全縣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研究和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煤炭、電力(含核電)、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規劃、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綜合協調能源行業節能和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監測、分析能源產業的發展狀況、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管理全縣石油儲備。
(十一)推進全縣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國土資源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建議。
(十二)參與有關地方性規範檔案草案的起草和實施工作;分析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方針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石台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7個內設機構和縣物價局: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起草有關檔案和報告;負責有關會議組織、文電管理、秘書事務、政務信息、檔案、保密、信訪等機關日常政務;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等工作;制定機關各項管理制度;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做好項目資金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監管工作;組織並指導系統培訓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縣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研究縣內外經濟發展形勢,負責巨觀經濟走勢的預測、預警工作,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等巨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研究提出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發展政策;承擔指導縣域經濟發展的有關工作;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銜接平衡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編制和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編制全縣和區域性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按規定負責工業園區的有關工作;承擔落實國家中部地區崛起政策和推進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建設等有關工作;研究貫徹國家財政金融政策,分析經濟和社會發展資金需求狀況,提出地方投融資戰略和政策建議;參與金融市場的規範化、法制化管理;聯繫銀行、保險、證券等機構,並協調有關工作。
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重大政策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專項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提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議;承擔推進小城鎮改革試點任務;組織或參與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對有關經濟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投標有關工作;承辦縣國防經濟動員辦公室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政策,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編制下達縣財政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對政府性專項資金進行綜合平衡和管理,指導、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城鎮化投資政策和重大項目規劃建設;編制縣重點項目建設計畫,指導督促和考核評價計畫實施;分析監測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和實施情況,研究提出推進重點項目建設的政策措施建議,協調全縣重點建設項目有關問題;組織指導全縣重大項目謀劃和儲備;審核限額以上及縣財政資金安排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總投資概算;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和申報縣大中型項目設計方案;審核項目建設總投資的概算調整;匯總編制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參與勘察設計單位全面質量管理及地方建設設計標準、設計收費、政策和指標的協調和審定;參與大中型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後評價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工程諮詢業。
研究提出全縣能源發展戰略建議,擬訂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能源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能源行業發展的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監測、分析能源產業的發展狀況、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參與擬訂能源行業標準;按規定負責審查、上報或核准煤炭、電力(含核電)、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建設項目;負責能源項目銜接平衡,協調能源建設重大問題;綜合協調能源行業節能和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推動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參與能源國際合作、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國內能源區域合作工作;管理全縣石油儲備。
研究縣內外資本的動態,監測分析全縣利用外資的狀況,提出利用外資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建議;提出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結構、用匯的規劃和政策建議;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或核准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和縣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提出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和備選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重大項目;指導、協調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承擔利用縣外資金有關工作。
統籌交通運輸(含航空、鐵路)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含航空、鐵路)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審核報批交通運輸(含航空、鐵路)建設重大項目,做好項目前期和建設中的相關重大問題的協調服務工作。
(四)社會發展科
研究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的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匯總編制人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社會事業專項投資計畫,審批、申報社會事業項目,安排社會發展專項資金、補助性資金以及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引導資金;會同編制縣內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指導性計畫。
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編制重要商品儲備計畫,指導國家糧食、棉花等儲備,協調、監督國家、省級、市級和縣級重要物資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綜合協調服務業發展;銜接平衡服務業和其他產業發展;負責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的安排、管理,承擔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
(五)產業協調和高技術產業科
統籌工業發展規劃、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全縣工業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工業發展總體規劃和重點行業、支柱產業中長期規劃;規劃重大生產力布局;按規定審核有關工業重大項目;負責重大項目儲備;協調縣級重點工業企業集團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技術進步、創新能力建設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按規定審核高技術產業化項目,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前期關鍵技術、成套設備的研製開發和示範工程;研究提出引導科技投入的政策,最佳化配置科技成果產業化資金,管理歸口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原“科技三項費”),負責工業發展“三高”(高成長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企業上市、債券發行、資產重組工作。
(六)生態辦公室
組織擬定全縣生態經濟建設工作方案,提出工作建議;指導各鄉鎮、各部門開展生態經濟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生態經濟建設總體規劃,指導協調各鄉鎮、各部門編制和實施生態經濟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示範項目,指導示範項目的實施,推動示範區和生態園區建設;承擔縣生態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和銜接平衡全縣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水產、畜牧等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社會水利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提出農業和農村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組織擬訂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流域污染治理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擬定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承擔縣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七)以工代賑辦公室
編制全縣貧困地區經濟發展計畫、以工代賑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申報以工代賑資金和專項實物並組織實施;監督以工代賑資金的使用和項目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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