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規範檔案,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實施。
(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負責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綜合管理;承辦以縣政府名義任命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命的具體事宜。
(十)負責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農民工工作,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負責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和管理機關工作,協調機關股室、直屬單位的工作關係;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信息工作;負責全局財務、資產及機關後勤等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負責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承辦局黨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制定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幹部業務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規劃與基金監督股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辦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有關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組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聽證;負責對全局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就業促進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城鄉勞動者創業、困難群體就業援助等政策措施;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辦法;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石台就業管理有關政策辦法;承辦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及其基金管理辦法;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辦法。
擬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並落實高技能人才;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鑑定制度;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

人才開發股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和協調人才流動與開發工作,負責人才資源規劃、調研、統計、預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工作政策,按規定承辦特殊需要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調配事宜;負責高層次人才引進有關工作;承辦縣重大人才專項的有關工作;承辦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擬訂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引智經費資助的外國專家聘請計畫的申報或審批,組織實施國家、省批准的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有關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有影響事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全縣智力引進成果的推廣體系,負責組織智力引進成果的鑑定、評估、獎勵及推廣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批准的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管理因公出國(境)的審查工作;承辦縣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公務員局

貫徹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申報登記工作;負責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以縣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具體事宜;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和信息統計工作;承擔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負責綜合管理政府表彰獎勵活動,審核、審批獎勵活動及擬表彰獎勵的單位和人選;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表彰事宜;組織實施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措施。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全縣安置政策、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完善培訓和安置制度;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擬訂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有關辦法;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有關政策。
貫徹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推行博士後制度並負責管理協調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工作;協調指導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工作;負責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擬訂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石台工作和回國專家來石台定居工作政策;承擔國(境)外機構在石台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地方性檔案,建立和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處理制度;承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處理工作;指導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和涉及勞動關係的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工作;承辦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擬訂勞動關係有關政策;擬訂並監督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相關政策的落實;負責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檢查。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員有關管理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其他監督檢查工作。

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股

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有關事項;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

養老保險股

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承辦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工作;負責對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有關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落實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

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股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及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的審批、監督、檢查;擬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店的資格審定、考核和監督;負責組織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和職工非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及申報工作。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辦法;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核工作;負責工傷認定和傷殘勞動能力、護理等級的申報和服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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