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縣民政局

(六)組織指導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牽頭擬訂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九)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標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管理;組織指導全縣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和殯葬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簡介

根據《中共池州市委辦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石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池辦秘〔2010〕10號)和《石台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石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石編〔2010〕2號),設立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石台縣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組織指導全縣開展雙擁共建活動;負責全縣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烈士稱號和國家公務員等傷殘等級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縣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審批工作。
(四)負責全縣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牽頭擬訂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七)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管理相關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的有關辦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按規定承擔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措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標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管理;組織指導全縣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和殯葬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一)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編制匯總統計年報和民政事業費預決算;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石台縣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和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宣傳和綜合性檔案起草等工作;組織實施民政普法教育;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民政系統教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民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監督檢查全縣民政事業費的預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資、基建、技術改造貸款等計畫的落實情況;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專項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縣雙擁辦公室(優撫股、安置股、縣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縣雙擁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開展創建雙擁模範縣和軍民共建活動,宣傳、表彰、推廣先進典型;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處理有關問題;承辦縣雙擁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貫徹執行撫恤優待法規政策,完善優撫制度;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承擔審核上報革命烈士稱號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公務員、傷殘民兵民工等人員評殘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縣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審批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及光榮院等優撫事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退役士兵、傷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年度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扶持就業工作;負責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
(三)救災救濟股(縣生產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社會福利股)
擬訂全縣救災救濟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承辦組織協調減災抗災救災工作,落實防災減災規劃;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負責救災信息系統管理;承辦災情調查、核實、上報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境內外對縣政府捐贈救災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承辦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指導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殘疾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福利機構內孤兒、棄嬰涉外送養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福利企業年檢、新辦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和福利企業技改項目申報工作;管理縣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導六十年代精減老職工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四)社會救助局
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督促、指導基層開展有關社會救助工作;提出中央、省、市級財政補助和縣級財政安排的有關救助資金分配建議,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司法、住房、教育等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經常性捐助等社會互助活動。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縣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擬訂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指導開展城鄉社區幹部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社區專職、兼職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做好城鄉社區圖書室援建和管理工作。
(六)社會事務股(縣地名辦公室、行政區劃股、民間組織管理股)
擬訂全縣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有關辦法;擬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擔縣際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研和境內鄉(鎮)際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工作;編制全縣行政區劃圖和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詳圖;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推行地名標準化、規範化;組織實施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向社會發布標準地名、行政區劃調整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公告;提出全縣殯葬改革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全縣殯葬改革;負責兒童收養工作;擬訂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相關政策辦法;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石台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正科級)設在石台縣民政局。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擬定實施辦法;
(二)督促檢查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全縣的落實情況;
(三)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
(四)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
(五)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紀檢監察機構按《中共石台縣委辦公室、石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對縣紀委監察局派駐(出)機構實施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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