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意見;指導、監督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調解仲裁管理、村民籌資籌勞管理、村級財務、集體資產和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農村集體、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核准農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
(四)擬定農業產業化經營和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提出大宗農產品市場流通的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協調指導特色農產品開發;負責菜籃子工程工作。
(五)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參與擬定地方農業生產技術標準,依法指導農產品質量認證管理,監測並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協調種子(種苗)、農藥、獸藥(魚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肥料、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測和依法監管工作。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監測疫情並組織撲滅;協調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動植物的防疫、內檢工作;負責獸醫醫政和漁政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
(九)管理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負責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服務工作。
(十)擬定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規劃、計畫和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承擔農科教統籌協調工作;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指導組織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民職業技能培訓、開發等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有關工作。
(十一)承擔農業專業人才隊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農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開展農業專業技術人員和農民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十二)擬訂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組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農業生態環境建設,促進生態農業和循環農業的發展;指導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指導漁業水域的開發利用,負責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工作。
(十三)承擔農業對外合作交流和國外智力引進工作,參與農業對外貿易和援助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農業利用外資項目工作。
(十四)承擔農業農村經濟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新農村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負責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業委員會設6個內設機構:辦公室
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機要、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文檔、政務公開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重點工作的督查督辦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工作;協調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工作。承辦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承擔農業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審和農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及國外智力引進等工作;負責並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財政性資金項目的監督實施;承辦委機關各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開展委系統財務及農業項目的審計工作。
政策法規科
起草農業農村經濟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協調農業行政執法及體系建設,承擔農業法制宣傳、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科技教育科
擬定本縣農業科技、技術推廣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承擔農科教統籌協調工作;管理推廣農業科技成果;協調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工作,組織協調農業專業技術人員和農民科技培訓工作;參與農村勞動力監測工作;協調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發展計畫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提出農業開發、農業產業布局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規劃建議;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農村政策的調查研究,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產業支持保護政策,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組織起草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協調指導特色農產品開發;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產業化科
擬定並組織實施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產品加工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農產品加工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體系建設,協調落實扶持政策;指導農產品品牌培育、保護和發展;組織各類農產品展示展銷活動;組織指導農業對外合作交流有關工作;承擔縣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農村經營管理科
擬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調解仲裁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及財務、資產管理,規範指導村級財務“村有鄉管”工作;監測分析農民收入情況;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指導扶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建設,協調落實扶持政策,指導農業社團工作。市場信息科
擬定農業信息體系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的相關政策建議;參與指導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和農產品價格動態;承擔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政策措施和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定地方農業生產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監測並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管工作;依法指導農產品質量認證管理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紀檢監察機構按《中共石台縣委辦公室、石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對縣紀委監察局派駐(出)機構實施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