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簡況
盧森堡議會是盧最高立法機構。議會實行一院制,只有眾議院,議員60名,任期5年。議會主要職責是表決法案,憲法還賦予議會管理金融事務和監督政府的權力,在國際事務領域,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署的任何條約都須經過議會批准方能生效。議會、大公和政府都有提案權。議會的日常事務由議長和副議長負責。立法監督權屬於憲法法院。議會選舉制度
(一)選區的劃分全國分四個選區:南部選區(23名)、中部選區(21名)、北部選區(9名)、東部選區(7名)。參選政黨制訂各選區候選人名單,名單人數不得超過各選區法定議員總數。
(二)選舉時間和方式
原則上,立法選舉時間為六月的第一個星期天。憲法和選舉法規定,如果這一天和聖靈降臨節重合,則提前到五月的最後一個星期天;如果和歐洲議會選舉重合,則兩項選舉合併進行,2009年選舉即屬於後一種情況。如果議會提前解散,則須在解散後的三個月內選舉出新議會。議員按比例代表制通過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普選產生。選舉活動在選舉辦公室的監督下進行,每位選民擁有與其所在選區法定議員總數相等的選票,選票上可填候選人名單,亦可填單個候選人。選舉活動是否有效,由議會評定。
(三)選民和候選人資格
年滿18周歲、擁有民事與政治權利、在盧有住處的盧森堡公民有選舉權;年滿21周歲、擁有民事與政治權利、在盧有住處的盧森堡公民有被選舉權;被宣判為刑事犯罪、被刑事法庭判處監禁或依照法院判決受監管者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民有義務參選,無法參選者必須提前向初級法院有關名譽法官提出理由,並視情出具必要材料。無故不參選者將處以罰款,如果累犯,將受重罰。居住在國外、選舉日因公身在國外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親自前往投票的選民可以通過書信方式投票。
參選的政黨或政治團體,如果能為所有選區提供一份完整的候選人名單並且在議院中占有至少一個議席,就能得到國家劃撥的一筆競選經費。
(四)議員地位的不可兼容性
根據憲法,議員不能兼任國家公共職務。公職人員被選為議員並接受委任,視為自動放棄其原有職位;議員接受國家公職,將失去席位。議員不能有二級親屬或姻親關係,彼此不能成婚。如果夫妻或親屬恰好同時當選,則保留長者。
議會的組織活動方式
(一)議會會議與例會議會會議是對外公開的。只有在多數議員(即至少31人)到場的情況下,才能對決議進行表決。表決方式為絕對多數票數通過,如果贊同票和反對票一樣多,則法案被否決。如無特殊召集,議會於每年十月的第二個星期二召開議會例會。每一會期均由大公或1名由大公任命的全權代表以大公名義宣布開始與結束。例會開幕時,通常先成立一個臨時執行部,由年齡最長的議員擔任部長,兩位年齡最輕的議員任秘書。在議員資格審查完畢後,議會將通過多數表決方式確定執行部的最終成員,其中包括1名部長,3名副部長和至多7名成員,執行部只存在於例會開會期間。除例會外,大公還可召集議員舉行特別會議。
(二)議會黨團或技術團體
盧議會規章規定,議員有權組成議會黨團,一個議會黨團至少要有5名成員;不屬於任何黨派的議員可以選擇加入其中一個黨團,只要該黨團同意即可;既不屬於任何黨派也未參加任何黨團的議員可以組成技術團體,一個這樣的團體也需要至少5名成員。技術團體將任命1名協調人作發言人和工作委員會代表。
(三)議會委員會
為方便工作開展,議會下設3種委員會,即工作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議會委員會負責審議法案和法律修正案。每位議員都可以以觀察員身份列席所有其他委員會的會議,但不能參與辯論和表決。
工作委員會由議長或其代表、各議會黨團或技術團體的1名代表組成,每位代表擁有的票數和其黨團或技術團體的人數相同。因此,工作委員會是議會的濃縮,旨在協助議長管理議會,特別是協調各政治團體之間的關係。
常設委員會負責特定專業領域事務,每屆議會在任期的開始、也就是每次議會大選之後的新議會都要成立一些常設委員會,並確定其成員和使命。各常設委員會由5至13名成員組成,由議會在每屆例會開始時任命。目前的常設委員會有內務和國土規劃委員會、機構與憲法修訂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勞動和就業委員會、請願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公共事業委員會、司法委員會、機會均等和提高婦女地位委員會、國民教育和職業培訓委員會、媒體和通訊委員會、研究和文化事務委員會、社會福利委員會、財政和預算委員會、環境委員會等。
特別委員會由議會或應議會要求由議長組建,審議特定的法律草案或法律建議,並提交研究報告。特別委員會有倫理特別委員會、移民特別委員會、國際公路交通特別委員會、青年與貧困特別委員會等。
常設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可以組建附屬委員會並決定其許可權。議會委員會也可就所轄事務向議會之外的個人和團體進行諮詢。對於移交委員會討論的各項事務,委員會都要任命一名或幾名發言人,代表本委員會在議會發言。議長有權參加各委員會會議和發言,但不能作為其成員加入。
(四)議員的豁免權
盧憲法保障議員在議會內部發表意見和行使職權的自由。議員對其在議會中發表的侮辱、誹謗或煽動性言論不負法律或刑事責任。議員的豁免權是對議員自由、獨立行使職權和確保議會工作效率的必要保障。議員觸犯法律或有犯罪行為,不被當場抓獲,沒有議會的明確授權,議會會期內不受刑事起訴或被逮捕。此外,議會也可以要求中止對議員的監禁和起訴,中止的期限不僅限於議會會期之內,而是議員的整個任期。但是,議員在議會會議之外的活動不享有豁免權。
立法程式
議會擁有法律動議權。議會的動議稱為法律建議,大公或政府的倡議稱為法律草案。議會審查、討論並投票表決法律草案或法律建議。任何草案和建議須經國家委員會鑑定才能提交最終表決。法律草案和法律建議的預備程式不同。政府倡議由中心機構制定成法律預備草案,附上書面動機報告和主管部長對草案成因的說明,提交國家委員會審議並作出鑑定。政府對初始草案作出的每一改動,均須國家委員會重新鑑定。經大公授權,主管部長在公開會議上提出最終草案。議長將草案移交有關委員會。議會倡議書由發起人(1名或數名議員)上呈議長,工作委員會認定後分發給議員。發起人按預定議程在會議上介紹該建議並闡明理由。5名(含)以上議員表示支持,即可展開討論。議會將法律建議送交國家委員會鑑定,議長指定有關委員會研究法律建議及鑑定。出於緊急原因,議會也可研究未經國家委員會鑑定的法律草案或建議,但無國家委員會鑑定,議會不得對此進行最終表決。
議會聽取委員會的審議報告後進行公開討論,包括總體討論和條款討論。總體討論針對草案的原則和整體性,條款討論則針對草案逐項條款及對此提出的修改建議。討論過程中,議員可向議長書面提出改進建議,但應至少有5名議員的支持。國家委員會或議會主管委員會必須對改進建議作出鑑定或擬出最終報告。對逐項條款提出批評或修改,也須重新聽取國家委員會的意見。議會對草案所有的改動進行第二次表決後,方可對整個草案表決。
為彌補一院制的不足,憲法引入二次表決,即經一段時間的考慮,對同一份草案重新表決。兩次表決必須相隔三個月以上的時間。國家委員會有權免除議會二次表決。議會的立法工作在免除二次表決或在二次表決後得以完成。議會最終通過的法律在大公認定簽發並以備忘錄的形式公布後才具法律效力。
議會對政府的監督
憲法賦予議會對政府的監督權力,包括國家財政、政府政策及公共管理。在國家財政方面,議會對政府的監督體現於每年對預算草案、授權徵稅及國民核算的表決。自1985年起,預算草案的程式分為以下三個階段:1.每年上半年在政府發表國情咨文之際,討論預算動向;2.十二月份討論國家財政和預算政策,審議並表決預算草案;3.審議並表決國家年度決算草案。預算法只包含徵收常規稅收的授權,徵收非常規稅須通過特別法批准。沒有議會的批准,政府不能籌集借款,變賣國有地皮,興建公路、渠道、鐵路、橋樑或大型建築物。此外,議會有權要求政府成員參加其討論;就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向政府提出詢問(詢問權)或要求就這些事務發表公開聲明(質詢權)。簡單詢問無需進行公開討論和議會表決,政府成員當即或在以後的會議上或以書面聲明形式給予答覆。關於質詢,政府成員當即或在會議上給予答覆。質詢可以展開公開討論甚至導致議會表決。
議會可表決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提案,亦可對政府提交審議的任一事關政府信任問題的措施作出否決,上述決議可迫使政府辭職。議會擁有調查權。可以審問證人和召集專家,對某些可疑事件形成評判性意見。
請願委員會審查民眾的請願書,並就此在十四天之內起草報告。議會通常要求主管政府成員提供有關請願內容的解釋。大公的某些任命在議會的建議下進行。審計署署長、兩個顧問及兩個候補顧問的空缺職位就是由大公在議會提議的三個候選人中選擇。沒有議會的同意,以此種方式任命的審計署成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免職。特定情況下,議會有權向大公呈交任命國家委員的建議。此外,議會還有權對政府成員提出起訴,起訴書送交高法全體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