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質詢制度起源於英國,後來在一些實行議會制的西方國家得到廣泛實行。在中國,質詢制度經過了一個發展完善過程。1954年憲法第一次規定了質問制度,根據規定,質問主體是代表,代表可以一個人單獨提出,也可以幾個人聯合提出;質問對象是同級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1975年憲法刪去了有關質問的規定。1978年憲法和1979年地方組織法將“質問”改為“質詢”,並把質詢對象擴大到法院和檢察院。
分類
在英國,質詢分為口頭質詢和書面質詢兩種。書面質詢適用於兩種情況:一種是要求口頭答覆因時間不夠而轉為書面答覆的,一種是議員要求書面答覆的。在法國、義大利,質詢也是分口頭質詢和書面質詢兩種。在德國,質詢分為大質詢和小質詢兩種。大質詢,在政府答覆或者拒絕答覆後,如果有一個相當於議會黨團人數的聯邦議院議員或者聯邦議院5%議員要求,必須列入議程進行審議。小質詢則不提交審議。中國只有書面質詢。
中國質詢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定程式提出對國務院或國務院
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覆。
主要內容:
一、質詢權的主體。一個代表團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依此規定,質詢的主體是代表,且少於法定的人數無效。
二、質詢的對象。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可以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可以對法院、檢察院提出質詢。憲法未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質詢制度,即中央軍事委員會不接受質詢。
三、質詢提出的時間和場合。質詢只能在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的會議上提出。會議以外的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不能提出質詢。
四、質詢的形式。質詢案的提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五、質詢的答覆和辦理。關於答覆程式,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由人大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或由受質詢機關的有關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在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對於質詢案,受質詢機關必須答覆。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會議。代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