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產業規制
產業規制是政府或社會為實現某些社會經濟目標,而對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主體作出的各種直接的和間接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限制、約束、規範,以及由此引出的政府或社會為督促產業經濟主體活動符合這些限制、約束、規範而採取的行動和措施。
簡要地說,產業規制是政府或社會對產業經濟主體及其行為的規制。目的在於維持正當的市場經濟秩序,限制市場勢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保護大多數社會公眾的利益,使之不受少數人的侵犯。
產業規制的類型
依照規制實施的主體的不同,產業規制包含:政府規制、社會規制和行業自律規制。
1、政府規制是政府為實現某些社會經濟目標而對經濟主體作出的各種直接的法律約束力的限制、規範,以及由此引出的政府為督促經濟主體行為符合這些限制、約束、規範而採取的行動和措施。
2、社會規制是指與政府規制相對獨立,對經濟主體作出的各種直接和間接的準法律的限制、規範,以及由此引出的社會為促進經濟主體行為符合這些限制、規範而採取的行動和措施。
3、行業自律規制又可稱之為行業管理,它界於政府規制和社會規制之間,主要是指行業協會對本行業企業的規劃、協調,因而是一種具有綜合性的自組織規制。
產業規制理論演進
1.公共利益理論
公共利益理論認為,市場規制發生的原因是存在著市場失靈,包括自然壟斷、人為壟斷(行政壟斷)、外部性、信息不對稱等市場領域,規制的目的是通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以增進社會福利,並且規制者運用法律手段提高對壟斷的監督,採用讓消費者參與聽證等手段提高規制水平。
這一理論把政府對產業的規制看作是政府對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反應。 公共利益理論得到了很多經濟學者的認可和支持,都把政府規制看作是對市場失靈的反應。但是由於在許多情況下公共利益理論與現實自相矛盾,遭到部分經濟學家如維斯庫茲、維納和哈瑞頓的批評。
2.規制俘虜理論
芝加哥學派(斯蒂格勒,1971;配爾茲曼,1976;波斯那,1979,貝克爾,1985)相繼發展了“規制俘獲理論”。
早期市場規制俘虜理論認為:政府對市場規制是為了滿足產業對市場規制利益的需要而產生的(即立法者被產業所俘虜),而市場規制機構最終會被產業所控制(即執法者被產業所俘虜)。促使政府進行規制的僅代表社會的某一特殊利益集團,規制的整個過程最終將變成是為被規制的產業服務,規制者為被規制者所俘獲。
該理論建立在實證分析的基礎上,同時將視角擴展到規制的制定過程中,強調政府規制的目標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是常常為取悅於特殊的利益集團。
市場規制俘虜理論是在國家控制資源、各利益主體具有自己最大化效用理性的前提假設下,證明市場規制是因應利益集團最大化自己的收入要求而產生的規制者被俘虜的理論。
市場規制俘虜理論與規制歷史實踐相對符合,似乎比市場規制公共利益理論更具說服力但實際上,市場規制俘虜理論並沒有解釋規制如何逐漸被產業所控制和俘虜,缺乏現實的解釋力,引發了政府對規制制度建設中的制衡機制設計和改進的思考。市場規制理論進一步發展為新興市場規制理論。
3、新興市場規制理論
新興市場規制理論結合近20年來西方國家的經濟規制改革,把規制研究的理論背景擴展到了福利經濟學、公共財政學、不確定條件下決策等經濟學領域,吸收多門新興經濟學理論的最新研究成果,形成包括尋租理論、可競爭市場理論、激勵性規制理論和新制度經濟理論等新的市場規制理論。
產業規制模式
(一)政府主導型產業規制
所謂政府主導型產業規制,是指在企業,市場,政府三者關係中政府既調節市場,同時也直接引導企業,並且側重點放在後者上的一種產業規制模式,它突出強調的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協調,因而,政府這隻“看不見的手”往往直接伸向企業,巨觀調控的受力點側重於企業。
(二)民間主導型產業規制
所謂民間主導產業規制是指在企業、市場、政府三者關係中政府調節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一種規制模式。
它突出強調的是保障企業作為微觀經濟活動主體的權利和有效性。政府則著眼於一般較少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而是通過市場引導企業。
(三)政府民間平衡型產業規制
所謂政府民間平衡型產業規制,就是指企業、市場、政府三者關係中政府保障市場,市場主導企業,同時又以社會因素相保證的一種產業規制模式,這種模式將巨觀調控的側重點放在保障市場自由與有效上,這與民間主導型將重點放在企業自由上有所不同,另一個不同之處是,在強調市場自由原則的同時,又突出強調社會的均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