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規制

政府規制

政府規制又稱政府管制、政府監管,都有共同的涵義,即政府運用公共權力,通過制定一定的規則,或者通過某些具體的行動對個人和組織的行為進行限制與調控。

名詞解釋

政府規制又稱政府管制、政府監管,都有共同的涵義,即政府運用公共權力,通過制定一定的規則,或者通過某些具體的行動對個人和組織的行為進行限制與調控。

政府監管指的是政府對市場與社會的監管,即政府的外部監管,也就是廣義上的政府監管,而不包括政府對於自身的監管,它的手段包括經濟性監管和社會性監管。

經濟性監管

所謂經濟性監管,是指通過制定特定產業的進入、定價、融資以及信息發布等政策對主體行為進行有效的調整,以達到避免出現競爭主體過多或過少而引起過度競爭或競爭不足,造成資源浪費或者配置低效率,妨礙社會生產效率和服務供給的公正、穩定。經濟性管制主要包括價格管制、進入和退出管制、投資管制、質量管制、信息管制等內容。

價格管制。政府對特定產業的競爭主體在一定時期內的價格進行規定,並根據經濟原理規定調整價格的周期。

進入和退出管制。是確保特定公共經濟領域存在數量適當的主體的重要調控手段。確保公共服務的穩定供應,以避免出現重複建設、浪費資源或者壟斷狀況。

融資管制。政府通過對經濟主體對特定產業進行投資的鼓勵或限制,控制產業主體的數量以及資本構成比例。

質量管制。政府通過對公共服務規定標準質量,結合價格管制、進入管制等手段,促使特定產業主體改進服務質量,從而增進公共利益。

信息管制。政府利用公共權力,採取各種政策措施以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使主體處在平等的地位上,以維護公平。

社會性監管

而社會性監管,主要針對外部不經濟和內部不經濟,前者是市場交易雙方在交易時,會產生一種由第三方或社會全體支付的成本。像環境污染,自然資源的掠奪性和枯竭性開採等。政府因此必須對交易主體進行準入、設定標準和收費等方面的監管。後者是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一方控制信息但不向另一方完全公開,由此造成的非契約成本由信息不足方承擔。比如說假劣藥品的制售、隱瞞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隱患、等。所以,政府要進行準入、標準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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