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環境標誌亦稱綠色標誌、生態標誌,是指由政府部門或公共、私人團體依據一定的環境標準向有關廠家頒布證書,證明其產品的生產使用及處置過程全部符合環保要求,對 環境無害或危害極少,同時有利於 資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起源
環境標誌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末的 歐洲,在國外,被稱為生態標籤、藍色天使、環境選擇等,國際標準化組織將其稱為環境標誌。1978年,德國首先實施了環境標誌,截止到2006年他們已對100多類4000多種產品頒發了環境標誌,國際上已有歐洲、美國、加拿大、日本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施了環境標誌,環境標誌在全球範圍內已成為防止 貿易壁壘、推動公眾參與的有力工具。
1994年5月17日,國家環保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等11個部委的代表和知名專家組成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其常設機構一認證委員會秘書處是經國家產品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認可的,代表國家對綠色產品進行權威認證,並授予產品環境標誌的唯一機構。
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的認證程式,與國際接軌,由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技術專家現場檢查,行業權威檢測機構檢驗產品,最終由技術委員會綜合評定。中國環境標誌要求認證企業建立融 ISO9000、ISO14000和產品認證為一體的保障體系。同時,對認證企業實施嚴格的年檢制度,確保認證產品持續達標,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環境標誌認證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中國環境標誌立足於整體推進ISO14000國際環境管理標準,把生命周期評價的理論和方法、環境管理的現代意識和清潔生產技術融入產品環境標誌認證,推動環境友好產品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的現代理念,開拓生態工業和 循環經濟。為國家環境管理服務,為消除 貿易壁壘、保障國家環境安全服務,為建設 小康社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服務。
中國環境標誌歷經九年,十環環境標誌已成為公認的綠色產品權威認證標誌,形成了600億產值的環境標誌產品群體,為提高人民環境意識、促進我國可持續消費做出了卓越貢獻。我國加入 WTO以後,綠色壁壘將成為我國對外貿易中的新問題,環境標誌必將成為提高我國產品市場競爭力,打入國際市場的重要手段。“積極推行國際通行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標誌產品認證,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江澤民主席在2002年的講話,為 環境標誌工作的發展指明了方向,中國環境標誌將不斷推動社會的 可持續發展和消費。
圖形
中國環境標誌圖形由中心的 青山、 綠水、 太陽及周圍的十個環組成。圖形的中心結構表示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外圍的十個環緊密結合,環環緊扣,表示公眾參與,共同保護環境;同時十個環的“環”字與環境的“環”同字,其寓意為“全民聯繫起來,共同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意義
環境標誌是一種標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籤,是產品“證明性商標”,它表明該產品不僅質量合格,而且在生產、使用和處理處置過程中符合特定的環境保護要求,與同類產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節約資源等環境優勢。實施環境標誌認證,實質上是對產品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廢棄處理處置全過程(也稱“從搖籃到墳墓”)的環境行為進行控制。即設計時,考慮資源與能源的保護與利用;生產中採用無廢少廢技術和清潔生產工藝使用過程,使用時要有益於公眾健康,而不是有損於公眾 健康,直至廢棄階段,應考慮產品的易於回收和處置。它重視資源的回收利用和產品的環境性能,不但要求儘可能地把污染消除在生產階段,而且也最大限度地減少產品在使用和處理處置過程中對環境的危害程度。
它由國家指定的機構依據環境標誌產品標準及有關規定,對產品的環境性能及生產過程進行確認,並以標誌圖形的形式告知消費者哪些產品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態 環境更為有利。
發放環境標誌的最終目的是保護環境,它通過兩個具體步驟得以實現: 一是通過環境標誌向消費者傳遞一個信息,告訴消費者哪些產品有益於環境,並引導消費者購買、使用這類產品;二是通過消費者的選擇和市場競爭,引導企業自覺調整產品結構,採用清潔生產工藝使企業環保行為遵守法律、法規、生產對環境有益的產品。
制定目的
環境標誌引導企業自覺調整產業結構,採用清潔工藝,生產對環境有益的產品。最終達到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目的。可以說,環境標誌是以其獨特的經濟手段,使廣大公眾行動起來,將購買力作為一種保護 環境的工具,促使生產商在從產品到處置的每個階段都注意環境影響,並以此觀點重新檢查他們的產品周期,從而達到預防污染、保護環境、增加效益的目的。管理
環境標誌工作一般由政府授權給環保機構。環境標誌能證明產品符合要求,故具證明性質;標誌由商會、實業或其他團體申請註冊,並對使用該證明的商品具有鑑定能力和保證責任,因此具有權威性;因其只對貼標產品具有證明性故有專證性;考慮環境標準的提高,標誌每3~5年需重新認定,又具時效性;有標誌的產品在市場中的比例不能太高,故還有比例限制性。
作用
環境標誌在全球範圍的作用
倡導可持續消費,引領綠色潮流
進入21世紀以來,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受到日益嚴重的破壞,並直接威脅到人類自身生命安全和發展。美國著名的蓋洛普民意測驗發現,絕大多數人認為環境保護比經濟成長更具戰略意義。這直接導致了人們消費觀念的變化,綠色消費逐漸成為當今消費領域的主流。
已開發國家的民意測驗表明,大部分的消費者願意為環境清潔接受較高的價格,其中的多數人願意挑選和購買貼有環境標誌的產品。在英國,1988年9月出版的《綠色消費指南》,在9個月內居於最暢銷售書的首位,出售了30萬冊以上。而德國環境數據服務公司(ENDS)2004年完成一項名為《環境標誌,在綠色歐洲的產品管理》的研究報告則認為,環境標誌培養了消費者的環境意識,強化了消費者對有利於環境的產品的選擇。在中國,據廣州聯建資訊中心2004年對廣州地區的調查顯示,在被調查的23085人中81.7%完全願意為購買有益於環境尤其是居室環境和飲食環境的產品而支付更多的錢,15.5%比較願意在經濟條件許可的範圍內購買環境標誌產品,只有2.8%表示無所謂。
消費者是市場的“上帝”,消費者的購買傾向直接影響著產品的發展方向。正是由於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而逐步影響著製造商和經銷商的生產經營思想,推動了市場和產品向著有益於環境的方向發展。在日本,55%的製造商表示他們申請環境標誌的理由是環境標誌有利於提高他們產品的知名度,30%的製造商認為獲得環境標誌的產品比沒有貼環境標誌的產品更易銷售,73%的製造商和批發商願意開發、生產和銷售環境標誌產品。此外,相關調查顯示,40%的歐洲人已對傳統產品不感興趣,而是傾向購買環境標誌產品;日本37%的批發商發現他們的顧客只挑選和購買環境標誌產品。德國推出的一種不含汞、鎘等有害物質的電池,在獲得藍色天使(德國環境標誌)之後,貿易額從10%迅速上升到15%,出口英國不久就占據了英國超級市場同類產品10%的市場份額。
跨越貿易壁壘,促進國際貿易發展
在保護環境、人類健康的旗幟下,國際經濟貿易中的“環境壁壘”更加森嚴,開發中國家商品進入國際市場的形勢日趨嚴峻。以服裝行業為例,以歐盟為代表的一些已開發國家通過制定各種環境標誌制度,保證紡織品經過檢驗且不含有害物質,並在標籤上做出明顯的標識。出口到歐盟成員國的服裝和紡織品,如果不符合相關標準或進口商的環保要求,就會被禁止進口或被出口商拒收。各種產品若想在國內市場站穩腳跟或打入國際市場,就必須讓產品的“出生證”得到更廣泛的認同。綠色消費是當今世界消費領域的主潮流,環境標誌產品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與喜愛,它應是企業的必然選擇。
經濟發展規律鼓勵企業選擇環境標誌
企業要求生存、求發展,就必須在管理上樹立經營理念,不斷為企業文化注入新的內涵;就必須開展企業流程再造等工程;就必須不斷地開發適應市場需求的新產品或為原有產品增加新的附加價值,不斷尋找新的賣點。綠色消費已成為當代社會的新時尚,在這種條件下,企業可抓住機遇,開發有利於環境的產品,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實施概況
各國環境標誌實施概況
國際上環境標誌計畫一般由三個機構來管理:一個技術機構或專家委員會負責初審產品種類建議,起草、修改和指定產品標準;一個代表各界利益團體的委員會負責確定產品標準;一個辦事機構負責與企業簽訂契約及管理標誌使用。在已實施環境標誌的國家中,基本上由以上三個機構分工負責、共同管理環境標誌的實施,但由於各國情況不同,其在環境標誌的組織結構和實施程式上也不太相同。
德國
德國的環境標誌計畫是建立在政府機構和非政府機構的框架之內的。其管理機構由三個部門組成。分別是政府機構——聯邦環境署(FEA);非政府機構——環境標誌評審委員會(ELJ);非政府機構——質量保證與標誌協會(RAL)。
其中,FEA負責評審產品種類的建議、起草技術報告和標準草案、修改標準草案等工作。ELJ由聯邦環境自然保護部、核安全部任命,由11名成員組成。它的成員具有廣泛的基礎,包括德國教會、環境科學機構、消費者協會、德國工業聯合會、德國貿易聯盟、地方聯邦政府和新聞記者的代表。來自FEA、聯邦環境自然保護部、核安全部和RAL的代表也參與評審討論,但沒有表決權。評審委員會負責選擇產品種類,評審標準草案,最後確定產品標準。
德國質量保證與標誌協會是建於1925年的非效益型機構,其組成是由140家私人組織構成的。在RAL的統一指導下這些私人組織建立產品質量標準,為工業和貿易服務,提供質量保證,為了保證實施環境標誌中決定的中立性,RAL委員會的委員們在組成上是平衡的。他們來自貿易協會、消費者組織、貿易聯合會和政府。RAL組織專家聽證FEA起草的技術報告和標準草案,與申請標誌的廠商簽訂契約,管理契約的使用。RAL在標誌實施中起技術支撐保證作用和監督管理作用。
德國的產品實施程式分4步進行。
第一步,任何人都可向聯邦環境署提出產品類別建議。聯邦環境署檢查建議,並轉交環境標誌委員會,環境標誌評審會選擇產品類別供進一步調研與討論。
第二步,聯邦環境署準備技術文獻和標準草案,質量保證與標誌協會組織專家聽證,向環境標誌評審會提出建議。
第三步,評審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標準草案。
第四步,生產商向質量保證與標誌協會申請標誌。經聯邦環境署或聯邦州政府和其他機構評估後,質量保證與標誌協會批准申請。以上步驟可以簡化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確立產品種類及制定產品標準。第二階段為標誌的申請審批。
加拿大
加拿大的環境標誌管理機構是政府機構。它由一個代表著獨立諮詢委員會的秘書處管理,這個秘書處是加拿大環境保護部的一個部門。它和一個技術部門共同制定指導性原則檔案,初審產品種類的建議。由加拿大環境部長任命的來自各個領域的代表組成的諮詢委員會負責最後評審產品標準。加拿大標準協會(CSA)不僅和秘書處共同制定指導性檔案,還負責向廠商發放環境標誌證書及監督管理環境標誌的使用。
加拿大環境標誌計畫的實施過程參考德國的具體做法。第一步,任何人可以提出產品種類建議,由秘書處初審建議後交到諮詢委員會選擇產品種類。第二步,由3個管理機構(秘書處、諮詢委員會和標準協會)與合作技術委員會下設的特別工作組起草產品標準草案,並由來自各個領域的專家組成的合作技術委員會進行第一次評審。第三步,通過的草案交諮詢委員複審,公眾討論60天,最後由諮詢委員會通過。第四步,由環境部長公布,形成的指導性檔案在政府刊物上發表。第五步,生產商向加拿大標準協會申請標誌,經批准後可以使用標誌。在整個實施過程中,加拿大增加了公眾討論這一項。
日本
日本的環境標誌計畫由促進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負責。這兩個委員會均隸屬於日本環境協會。日本環境協會是非政府部門,但由政府部門——日本環境署管理。促進委員會由9人組成,在規劃中起主要的決策作用,負責制定規劃指導原則,選擇和確定產品種類和產品標準及建立標準。它的代表來自消費者、生產商、工業組織和銷售組織、環保局、國家環境研究所和地方政府。專家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代表來自消費組織、以及環保局和國家環境研究所的技術專家、環境科學專家,從而具有更多的技術保證。這個委員會負責確定審批標準和審批程式以及審批申請的產品是否符合環境質量要求。而日常工作則交由日本環境協會的秘書處管理。
日本生態規劃的審批過程如下:任何人都可提出申請標誌的產品種類建議。標誌促進委員會根據制定的原則及申請提供的信息決定是否批准該品種。如果該產品種類被批准,在專家委員會的幫助下,促進委員會建立標準。標準制訂的時間一般比德國和加拿大要短。如果產品種類的標準已存在,批准委員會為了確定申請者的產品是否滿足標準,可能要求生產者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請第三者組織測試。如果標誌被批准使用,廠商與日本環境協會簽訂“生態標誌”使用契約,期限為兩年。
紐西蘭
紐西蘭的環境標誌計畫是由TELARC負責,TELARC是“紐西蘭質量保障、試驗測試和工業設計鑑定局”的簡稱。TELARC是根據1972年議會法令建立的法定機構,旨在促進先進實驗室測試的發展質量保障。該機構的委員會由政府任命,獨立開展工作,管理著紐西蘭設計標準和質量標準。
截止到2006年,其標誌計畫已建立了一個很小的工作小組,成員來自TELARC、環境部、消費者協會(民間的、非盈利性的消費者監督組織),主要任務是建立“環境選擇管理諮詢委員會(ECMAC)”。ECMAC的成員具有廣泛代表性,共有10名成員,分別來自生產者、零售商、包裝商、環境利益團體,以及來自環境部、消費者協會的代表。TELARC的委員會根據來自ECMAC的建議做出標誌計畫的有關決定。
該計畫的實施過程與加拿大環境標誌計畫相似,ECMAC初步決定產品類別,專家小組決定產品標準,產品類別和標準最後報TELARC批准。生產者自願申請標誌,並支付使用費。與澳大利亞標誌計畫緊密合作是該計畫的一條基本原則。為此,成立了澳大利亞與紐西蘭環境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紐西蘭環境部長、澳大利亞政府和很多澳大利亞州政府的代表組成。
法國
法國的標誌計畫依靠獨立的標準機構L‘AFNOR負責監督管理和制定標準。L’AFNOR,即法國標準協會,於1978年1月依法成立。
各商業團體、技術專業團體、各聯合會均可以提出標誌產品類別。生態產品認證委員會首先決定是否對提議做進一步的調查。這個委員會隸屬L’AFNOR,由來自環境、消費者協會和工業組織的代表組成,具有廣泛的基礎。如果該建議被認為值得調查,該委員會指派一名專家準備產品類別的範圍和標準。與德國計畫一樣,其確定產品標準是採用矩陣分析方法,它的評價貫穿於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該委員會推薦產品和標準草案,提交給L‘AFNOR。
政府賦予L’AFNOR起草產品類別範圍和標準的責任,因此L‘AFNOR可以修改或無視該委員會提議。確定產品類別的提議最後由政府主管部長批准。可以看出,隸屬於L’AFNOR的生態產品認證委員會具有相當的權力。
奧地利
在奧地利,標誌計畫的最終決定權掌握在政府手中,而不是在審查組織手裡。4個參與管理標誌計畫的組織是環境、青年和家庭部(政府的環境保護機構)、消費者信息協會(一個非官方的消費者協會)、“ARGE質量工作”(一個民間的認證協會)、環境標誌委員會。
環境標誌委員會作為環境、青年和家庭部的諮詢機構,有15名義務成員,由3名環境科學專家和12位來自各種利益組織、包括消費者和環境組織、標準和工業協會以及來自貿易和工業部、環境青年和家庭部等組織的官方代表組成。在已建議的情況下做出選擇是該委員會採取所有行動的目標,通常在大多數同意的情況下也可做出決策。
標準草案和產品類別提交給環境標誌委員會評審。該委員會可以建議接受、修改後接受或否決申請,最後的決定則由環境、青年和家庭部部長做出。
北歐委員會
北歐委員會的部長們,代表丹麥、芬蘭、冰島、挪威和瑞典等國家,統一在1989年11月起採用一體化北歐環境標誌。該計畫有3個目標:一是告訴香附子有關情況,幫助他們選擇對環境危害較小的產品;二是鼓勵生產者將環境因素納入產品設計和生產的考慮中;三是使用市場力量作為環境法規的補充。
標誌產品標準將被設定在儘可能高的程度,以鼓勵產品的發展,標準至少要高於最嚴格的國家標準。申請標誌是自願的,參與該計畫的規劃和建立各自國家的計畫結構也是自願的。
環境標誌北歐共同體有兩名來自參加國的代表,隸屬北歐委員會消費者事務高級辦公室,是建立標準和選擇產品類別的最終機構。當然,產品類別的最初選擇和標準的最初制訂,是在國家層次上進行的。提出產品類別後,必須諮詢其他國家計畫後方可進行北京研究,以免重複。
研究的成果包括標準草案,將提交給其他國家進行評議。提出建議的國家根據評議修改有關的研究檔案,然後把附有對該產品類別和標準進行解釋的最終建議提交給北歐標誌共同體。標誌共同體可以批准、修改或否定該建議。所有標誌共同體的決定需要通過投票做出,每個國家一票。如果未能達到一致通過,可應任何一個國家的請求將建議提交給北歐委員會部長們決定。
荷蘭
荷蘭生態標籤(The Netherlands Stichting Milieukeur)
上世紀80年代的荷蘭,環境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荷蘭住宅、自然規劃和環境部及經濟事務部於1992年創立了環境檢查基金會並由其創建了荷蘭生態標籤。1995年環境檢查基金會開始制定食品生態標籤標準,隨後農業、自然管理及食品質量部介入生態標籤管理,並在環境檢查基金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基金會由來自政府、消費者、生產商、零售商、貿易及環境組織的代表組成。儘管歐盟已有生態標籤,但作為歐盟成員國之一的荷蘭,仍然進行自己的生態標籤項目,旨在向本國市場提供更好的產品和服務。在業務上,環境檢查基金會與歐盟保持聯繫。
瑞典
瑞典TCO′04 環境標誌
“TCO”一詞源於瑞典語,英文則譯作“The Swedish Confederation of Professional Employees”,簡稱瑞典勞工聯盟。1991年,TCO就開始關心本國民眾的電腦套用環境。從TCO′95開始,TCO這個行業標準就在全球蔓延開來。雖然TCO認證在顯示器行業最為普及,但事實上,TCO認證是一整套非常龐大的質檢體系,涉及計算機、行動電話、辦公家具3大類產品。2004年TCO啟動的TCO′04辦公家具認證,適用於各種傳統辦公桌椅和電控辦公桌椅。在人類功效學(尺寸及功能,安全、穩定及力度,使用方便,材料性能)、輻射(電磁輻射,化學放射)、生態環境(生產及維護,有損環境的物質,回收)等方面辦公家具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良好環境選擇標籤(Good Environmental Choice)
澳大利亞“良好環境選擇標籤”由澳大利亞環境標籤協會(AELA)負責管理,始於2001年11月,專門授予那些符合或超過環保性能標準的產品。由於“良好環境選擇標籤”在成本和科學技術上更勝一籌,深受消費者喜愛,在市場環境上更有優勢。這項計畫的根本目的在於向消費者提供清晰、可靠的產品和服務環境性能信息,以影響市場的發展方向。迄今為止,可申請澳大利亞環境標籤認證的產品共有32類。
韓國
韓國生態標籤(Korea Eco-label)
韓國生態標籤計畫始於1992年,以ISO14024生態標籤和聲明為基礎,目的在於鼓勵企業和消費者參與環境計畫,從而實現可持續的生產與消費。到2005年8月為止,已有107類產品可申請認證,其中包括木質辦公家具、木質廚房桌板、樓宇嵌入式木質產品、床等產品。
中國
中國環境標誌實施情況
中國的環境標誌圖形中心由青山、綠水、太陽組成,表示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外圍十個環緊密結合,環環相扣,表示公眾參與,共同保護環境。其寓意為“全民聯合起來,共同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
香港環保標誌(Hong Kong Eco-Label)
香港環保標誌計畫是一個獨立的自願參與計畫,由香港環境保護總會(HKFEP)主辦。香港環保標誌是一種附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籤,是產品的“證明性商標”。為避免形成地區性貿易壁壘,並儘量與國際接軌,香港政府劑各行業一直避免制定本地標準。香港環保標誌同樣遵循這一精神,儘量等效採用國際標準;如無國際標準,則採用中國國家標準或其他具有國際水平的標準。這是香港環保標誌的一大亮點。香港環保標誌適用的優先產品有16種,其中包括家具產品。
台灣環保標章(Taiwan Green Mark)
台灣環保標章計畫是1992年由台灣環境保護署(EPA)發起的自願性環境標籤計畫,其主要目的是減少污染以保護自然資源,加強資源的循環利用;指導消費者購買綠色產品,鼓勵製造商設計和提供有益於環境的產品。環保標章中綠色代表綠色消費,綠色球體代表一個清潔無污染的地球。整個圖案是模仿台灣省地形圖設計的,象徵著台灣為保護環境而做出的承諾。台灣環保標章目前由私有機構––環境和發展基金(EDF)管理。
大事記
中國環境標誌大事記
1993年3月31日 國家環保局發布檔案“關於在我國開展環境標誌工作的通知”,標誌著中國環境標誌計畫的開始。
1993年8月25日國家環保局正式向社會公布中國環境標誌圖形——十環標誌。
1994年5月17日 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成立。
1994年5月30日 國家環保局頒布首批7類產品的技術要求。
1994年7月至11月 國家環保局向首批2家企業頒發環境標誌。
1999年11月 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換屆,國家環保總局、質檢總局等11個機構組成了第二屆委員會。
2001年8月 GB/T24024正式實施。中國環境標誌與ISO14024對接,成為國際認證。
2003年1月 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認證中心)正式成立。
2003年5月 51類產品被納入環境標誌計畫。
2003年10月 國家環保總局正式授權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CEC)承擔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職能。
認證程式
申請認證前的準備工作
企業若申請環境標誌,首先應到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北京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內)諮詢有關認證事宜,主要有:企業欲申請產品是否在國家已公布的標誌產品種類範圍內,若不在,則須填寫環境標誌產品種類建議表,報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待秘書處提出標誌產品種類可行性報告,技術要求,認證委員會審批,國家環保局批准發布之後,企業則可提出認證申請。
申請認證企業及其產品是否符合認證條件:
1、申請認證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屬國家公布可認證的環境標誌產品種類名錄;
②符合國家頒布的環境標誌產品標準或技術要求;
③能正常批量生產、各項技術指標穩定;
④應具有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或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或省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2.2 申請認真產品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2.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應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照》 ,境外企業應持有有關機構的登記註冊證明;
2.2.2 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2.2.3 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企業若認為可以達到以上要求,則可提出認證申請。
2.3 認證程式
2.3.1 申請認證企業,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申請書》(一式4份)。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核,並提出初審意見,一份留底、一份轉企業、二份報秘書處。
2.3.2 對初審合格的產品,秘書處組織檢查組,對申請認證的產品及其生產過程進行現場檢查,企業應積極配合工作,保證檢查順利完成。現場檢查時間一般為1—2天,檢查主要內容包括首次會議;生產狀況檢查;企業排污檢查;企業環境管理系統檢查和末次會議。在末次會議上,檢查組將檢查結果通報企業。
2.3.3 現場檢查通過後,對需進行檢驗的產品,由檢查組負責對產品抽樣和封樣,由企業將抽樣的產品送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必須在現場檢驗時,由檢驗機構派人在現場檢驗。
2.3.4 秘書處根據企業申請材料、檢查報告、產品檢驗報告撰寫評價意見,報認證委員會審查,認證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認證材料、批准認證合格產品及其企業;國家環保局、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通過認證的產品及其企業名單公告。
對未通過認證的產品,由秘書處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同時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3、認證證書和環境標誌的使用
3.1 認證證書及使用規定
3.1.1 認證證書式樣為淺墨綠色封面,中間鑲嵌有金色的環境標誌圖形,證書內容包括單位名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產品的環境特性、認證委員會代碼、證書編號、使用年限、依據的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
3.1.2 認證證書由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印刷並統一規定編號。
3.1.3 認證證書使用有效期為三年。認證證書有效期滿。願繼續認證的企業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不重新認證企業,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環境標誌。
3.1.4 當中英文對照的認證證書內容發生爭議時,以中文為準。
3.2 環境標誌及使用規定
環境標誌圖形由青山綠水、太陽及十個環組成;底色為綠色、環境標誌圖形為金色(特殊顏色需經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批准),尺寸應依標準圖形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變形。
3.2.1 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環境標誌的製作和發放工作,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標誌管理辦公室對環境標誌的製作和發放工作進行監督。
3.2.2 獲得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的企業,應簽訂環境標誌使用契約,並申報認證產品的規格和環境標誌使用數量,秘書處根據上報產品規格(大小)統一確定環境標誌規格(大小)。
3.2.3 獲得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的企業應在環境標誌認證產品、包裝物上使用認證委員會規定的環境標誌。獲得環境標誌產品認證企業在簽訂專項契約的條件下,亦可在認證產品的說明書及出廠合格證上自行印刷環境標誌圖形,並可在認證產品廣告宣傳中使用環境標誌圖形。
3.2.4 獲得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的企業使用環境標誌必須向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上報年度計畫申請,經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批准備案後,由秘書處向使用企業發放統一製作的環境標誌。
3.2.5 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將獲得環境標誌產品認證企業和環境標導志產品名稱、類型和使用數量上報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標誌管理辦公室,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標誌管理辦公室監督、檢查秘書處發放環境標誌的情況。
3.2.6 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委員會秘書處將獲得環境標誌產品認證企業和環境標導志產品名稱、類型和使用數量通知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標誌管理辦公室監督、管理環境標誌使用情況。
4、認證費用
4.1 申請認證費用
認證收費遵循不營利原則從申請認證企業收取認證委員會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3]價費字56號《產品質量認證收費試行辦法》的規定,制定了《環境標誌產品認證收費計算標準》。
認證收費包括申請費、企業檢查費、產品檢驗費、批准費和年金等五項。
根據企業規模大小、產品型號、產品複雜係數等因素的不同,各種產品的認證費用也不相同,一般來講,企業申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的費用約為1—3萬元。
4.2 認證費用的使用
申請費、現場檢查費、產品檢測費用由認證委員會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分別付給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檢查組和檢測機構,年金用於每年的監督性檢查。
5、認證時間
從企業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遞交申請書,到認證審查合格,簽定環境標誌使用契約,約需2—3個月時間。
6、認證後的監督
6.1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通過認證的產品及其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及時上報認證委員會。
6.2 檢驗機構對認證合格的產品每年進行一到二次跟蹤檢驗。檢驗的櫚可以從用戶、市場或企業中隨機抽取。
跟蹤檢驗工作由認證委員會秘書處統一安排。
6.3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凡在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企業使用認證證書和環境標誌。
6.3.1 監督性檢查時,發現認證的產品及其生產現狀不符合認證要求;
6.3.2 認證證書或環境標誌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
6.4 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環境標誌的建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認證委員會審批後由認證委員會向企業發出限期整改通知;同時抄送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整改期內企業暫停使用環境標誌和認證證書。
企業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後,應立即針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的整乞討報告進行審查並實地考查,並將達到整改目標的產品及其企業名單報認證委員會。
認證委員會向企業發出恢復使用認證證書和環境標誌的通知。增加的檢查費用按實際支出由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