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

十、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首次核發程式: 十一、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換髮程式: 十二、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補發程式:

一、為貫徹落實《環保部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和《西寧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規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註冊登記或外地長期駐留本市的汽車。
三、對按照國家有關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定期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四、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部並統一監製的式樣和規格。
五、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西寧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組織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六、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按照國家新生產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分階段實施步驟,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和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七、安裝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Ι及以上標準的和安裝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Ⅲ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八、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有效期:
(一)5年以內的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1年;超過5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二)10年以內的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1年;超過10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三)6年以內的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2年;超過6年的,有效期為1年;超過15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九、新購置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核發程式:
(一)新購置機動車註冊登記前,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擬注冊登記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二)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核發人員應當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免鹼證書)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以及機動車購置發票,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十、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首次核發程式:
(一)在用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機動車登記地,申請首次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二)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核發人應當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三)在用機動車首次核發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其有效期至下次環保定期檢驗日期止。
(四)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中無法查詢到的車型,按照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判定方法處理。
十一、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換髮程式:
(一)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期滿前3個月內,到機動車登記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進行環保定期檢驗。
(二)經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憑有效的環保定期檢驗報告和機動車行駛證,在機動車登記地環保部門換髮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十二、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補發程式:
有效期內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損壞或者遺失的,機動車所有者需憑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在機動車登記地環保部門辦理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補發手續。
十三、代他人辦理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核發、換髮和補發手續的,除需提供上述規定的有效證件外,同時提供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十四、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信息系統具備聯網更新、在線上列印環保檢驗合格標誌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動存儲核發記錄、保證不被人工非法修改及信息上傳等功能,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信息系統按編號規則,對環保檢驗合格標誌進行自動編號,編號列印在環保檢驗合格標誌背面及副本上。
十五、對於核發環保分類標誌類別有異議的車輛,可以到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甄別審核。
十六、在主城區22條懸掛無綠色環保合格標誌禁行街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標誌檢查,根據《西寧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加強對持黃色標誌或無 -4- 環保分類標誌違規行駛車輛的查處力度。
十七、新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應當在原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滿三個月內,經檢驗合格後重新領取。
十八、市轄區(含區縣)內駐留超過一個月的外省號牌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的發放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工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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