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法簡介
對此情況的處理,現行教材的一般做法是:將短款(或長款)記入“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科目,待查明原因後,再分情況予以處理:屬於記賬差錯的應及時更證;對無法查明原因的長款,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對無法查明原因或由出納人員失職造成的短款,由出納人員賠償,記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由於非常損失造成的短款,則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理由
上述處理欠妥。理由有:①“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是企業專門為尚未正式確認財產盤點盈虧原因而等待處理或核銷結賬所設定的科目,現金長短款屬於財產的溢缺,也應在此科目中反映;②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同樣是財產溢缺,有的先計入“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科目,而有的先計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這樣區別處理實屬多餘,也易造成混亂。再者,現金短款未查明原因前,顯然不能直接借記“其他應收款一一x x”科目。而對企業的現金清查中仍無法查明原因的現金短款,經批准後應計入“管理費用”,具體會計分錄為:
①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貸:現金
②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筆者認為,現金長短款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也應該先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後,再轉入有關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