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解釋
主營業務收入指企業從事某種主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營業收入。本項指標在各行業會計制度中的名稱叫法不同,但一律按各行業會計制度或報表定義的口徑進行填報,其中農業企業是指“主管業務收入”;工業企業是指“產品銷售收入”;交通運輸企業指“主管業務收入”;建築企業指“工程結算收入”;批發及零售貿易企業指“商品銷售收入”;房地產企業指“房地產經營收入”;其他企業指“經營(營業)收入”。本項指標應按企業集團各成員企業相加匯總的數據填報簡單的說,就是企業工商營業執照中註冊的主營和兼營的項目內容.主營的業務內容就是主營業務收入,兼營的業務內容就是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收入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固定資產盤盈(2)處置固定資產淨收益(3)非貨幣性交易收益(4)出售無形資產收益(5)罰款淨收入(6)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帳款(7)教育費附加返還款。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除商品銷售以外的其他銷售及其他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它包括材料銷售、技術轉讓、代購代銷、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運輸等非工業性勞務收入。
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債務重組。
賬戶設定
“主營業務收入”賬戶用於核算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中所產生的收入。在“主營業務收入”賬戶下,應按照主營業務的種類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本賬戶期末應無餘額會計處理
主營業務收入賬戶用於核算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產生的收入。在主營業務收入賬戶下,應按照主營業務的種類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本賬戶期末應無餘額
(一)、建造契約收入
1.建造契約與建造契約收入
(1)建造契約是指為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產而訂立的契約,包括固定造價契約和成本加成契約。
(2)建造工程契約收入包括契約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契約變更、索賠、獎勵制度等形成的收入。
2.如果建造契約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應採用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契約收入和相關的契約費用。
3.在完工比例法下,應採用下列公式計算當期確認的契約收入和契約費用:
(1)當期確認的契約收入=(契約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2)當期確認的契約毛利=(契約總收入-契約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毛利
(3)當期確認的契約費用=當期確認的契約收入-當期確認的契約毛利-以前會計年度預計損失準備
4.如果建造契約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則不能採用完工百分比確定契約收入,此時當契約成本能夠收回時,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契約成本確認收入;當契約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確認收入。
(二)、分期收款銷售
1.分期收款銷售,是指商品已經交付,但貨款分期收回的一種銷售方式。分期收款銷售的特點是銷售商品的價值較大,收款期較長,收取貨款的風險較大。因此,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企業就應按照契約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銷售收入。
2.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的企業,應設定“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賬戶,核算已經發出但尚未結轉的商品成本。
(三)代銷方式銷售(視同買斷)
1.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指由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協定,委託方按協定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定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的銷售方式。
2.受託方將商品銷售後,應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並向委託方開具代銷清單。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本企業的銷售收入
(四)、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
跨年度的勞務交易(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
1.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勞務的完成程度應按已完工作的測量、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或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
2.在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時,收入和相關費用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① 本年確認的收入=勞務總收入×本年末止勞務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確認的收入
② 本年確認的費用=勞務總成本×本年末止勞務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確認的費用
徵稅籌劃
(一)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實現的確定
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是指銷售產品(商品)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業、農業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商業等企業的代購代銷收入;工業企業的銷售產成品、自製半成品收入,提供工業性勞務收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轉讓收入,商品房及配套設施銷售收入等。
企業銷售收入的確定,應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企業應當在發生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1)採取交款提貨銷售方式,無論產品(商品)是否發出,只要貨款已經收到,發票賬單和提貨單已經交於購貨方,即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2)採取預收貨款銷售方式,在收到購貨單位的預收貨款。產品(商品)已經發出時,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以本期實際收到的價款或以契約約定的本期應收價款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4)採取托收承付或委託銀行收款銷售方式,在發出產品(商品)並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5)採取委託代銷方式,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加(5) 採取委託代銷方式 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買斷代銷,應當有和代銷商簽訂相關憑證後計入本企業的收入;另一種按代銷商的業績會費的,才是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6)採取商業匯票結算銷售方式,以收到購貨方開出並承兌的商業匯票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7)採取自營出口銷售方式,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裝船提單;空運以取得運單,並向銀行辦理出口賬單後,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8)採取委託外貿代理出口銷售方式,以收到外貿企業代辦的運單和銀行賬單憑證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9)採取為其他單位加工、製造大型機器設備、船舶和提供勞務的銷售方式,持續時間在1年以上的,按完工進度或實際完成工程量,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10)企業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也應按規定作為應稅銷售收入處理。
①採取委託代銷方式銷售商品的企業,委託方將委託代銷的商品作為手續費直接從委託代銷商品中支付給受託方的,其支付給委託方的商品應視同銷售處理。②企業將本企業的產品(商品)用於本企業的基本建設、改擴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該商品、產品領用時視同銷售。③企業將本企業的產品(商品)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經營者的,在產品(商品)移送時視同銷售。④企業將本企業的產品(商品)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在產品(商品)分配移送時視同銷售。⑤企業將本企業的產品(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於產品(商品)信用分配時視同銷售。⑥企業將本企業的產品(商品)無償贈送他人的,於產品(商品)移送時視為銷售。⑦企業銷售產品(商品)價外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應作為企業的銷售收入。⑧企業對外來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留歸企業所有,應作為企業的銷售收入。⑨企業“以物抵債”、“以舊換新”等,應視同產品(商品)已銷售。
對視同銷售行為,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收入:
按納稅人當月同類產品(商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納稅人最後時期同類產品(商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上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產品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商品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可參照增值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合理方法
(一)徵稅籌劃內容和方法1.未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記收入的徵稅籌劃
企業未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收,主要指企業未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對應計的銷售收入採取拖後或記入往來賬戶不及時轉銷售收入。我們進行徵稅籌劃時,應注意:
(1)審查企業的銷售是否合理,通過確認企業的銷售方式進行稽查。對一般銷售業務,如交款提貨、委託收款、托收承付等結算方式,其銷售成立的標誌有兩個,一是商品、產品已經發出;二是貨款已經收到,或者已取得收取價款的憑證。對其他銷售方式,按財務罐的規定,分別確定收入的實現時間。
(2)審查企業的銷售發票、運費結算等原始憑證,結合“產成品”、“自製半成品”、“庫存商品”、“生產成本”等貸方明細賬和企業“產品(商品)出庫單”,查明企業銷售發票是否已經開出,商品產品是否已經發生。
(3)審查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應收賬款明細賬、預收賬款明細賬記錄,將有關會計憑證與產品銷售契約相對照,查明企業是否已經取得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證,有無將應記銷售收入款項長期掛在往來賬上,不記不轉銷售收入的現象。
(4)審查“主營業務收入”貸方明細賬,將企業銷售的原始憑證與銷售收入的入賬時間相核對,看其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如果不符,應進一步審查企業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查明企業是否故意推遲收入的入賬時間。
銷貨退回、折讓及折扣的徵稅籌劃
企業發生銷貨退回,不論本年度的不是以前年度的,都應沖減本期的銷售收入。企業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減折扣額。企業發生銷貨退回、折讓和折扣,實際工作中會發生虛擬銷貨退回,或者銷售額和折扣額不在同一張發票上,而把折扣額從銷售額中扣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