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出納短款的主要包括
銀行出納短款包括:出納部門對外收付現金業務終了時,發生結存的現金少於實存的現金;盤點庫存現金少於帳面庫存的金額;聯行調入的款項,經清點缺少的現金等。按照銀行的出納制度規定,發生短款,應及時查找,一時查不清下落的,應先以“暫付款項”出納短款戶列帳,並登記錯款登記簿,繼續追查,不得以長補短,長短抵消。發生大額短款,應及時上報上級行。經長期查找,確實無法挽回損失時,應分清短款性質是一般技術性差錯,還是屬於貪污、盜竊性質,區別對待,嚴格按有關規定,正確處理。
出納短款的核算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收付現金過程中發生短款,如當日未能查明原因和找回,應按規定報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經批准後,會計部門編制現金付出傳票。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出納短款戶
貸:現金
發生短款,如系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多付、少收,經深入細緻地工作追回短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出納短款戶
對非責任事故發生的出納短款,按規定的報批許可權批准後,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損失款項支出戶
貸: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出納短款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