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釋 義: 王子違背了法律,會和老百姓一樣處以懲罰,沒有特殊對待。指王法對於王子、平民是一樣的。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拼 音: wáng zǐ fàn fǎ,shù mín tóng zuì

出處

出 處1: 《野叟曝言》第六七回:“眾人都道說那裡話,王子犯法,庶民同罪,這是因姦殺命的事,既犯到官,還有活命的嗎。”

出 處2:《史記·商君列傳》:

公既用衛鞅,鞅欲變法,恐天下議己。衛鞅曰:「疑行無名,疑事無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見非於世;有獨知之慮者,必見敖於民。愚者暗於成事,知者見於未萌。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論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眾。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孝公曰:「善。」甘龍曰:「不然。聖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變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勞而成功;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衛鞅曰:「龍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於故俗,學者溺於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杜摯曰:「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禮無邪。」衛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

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令行於民朞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衛鞅曰「此皆亂化之民也」,盡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

事 例:老話頭,~。他們不過是哺退鄉紳,怎敢日清日白便把人打死! ★《何典》第九回

意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最早由法家商鞅韓非子等提出,即“法不阿貴,繩不撓曲”,《韓非子·有度》:“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但實際執行中一直未能有效執行這一原則。清末民初的進步思想家將西方法制思想傳入中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中國第一次被規定在憲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臨時約法》。

在當今法治社會,更加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循原則,人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社會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公開,人民生活的健康、快樂、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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