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產權界定的方法
(一)共同開發或委託開發無形資產的產權界定問題
1.無形資產產權的歸屬應區分職務範圍內取得與非職務範圍內取得。職務範圍內發明創造是指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在本職工作範圍內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按《專利權實施細則》規定,具體包括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以及本單位職工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發明創造。這種方式形成的無形資產的產權歸單位所有。考慮到研究與開發無形資產是一項智力作用於物資(資金、場地和材料等)的過程,有些情況下,研發者與單位之間訂有契約並對形成的無形資產的產權作出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2.企業間合作開發無形資產的,其產權屬於合作各方。但合作開發的一方轉讓其享有申請權利的,可以比照企業股東間的部分產權轉讓的方式,其他合作方有優先受讓申請的權利;一方放棄申請權利的,他方可以單獨或共同申請,但放棄方仍擁有部分產權;一方不同意申請的,其他各方也不得申請,但如果該項發明創造具有具體的外部結果的預期,並且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各方可以單獨享有,如果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先由合作各方協商,協商未果,各方可以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在合作參與方之間進行分配。
3.委託開發的無形資產的產權一般應屬於研究開發方,除契約另外約定之外,委託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權利。這說明雖然從形式上講產權屬於研究開發方,但實質上委託方與研究開發方兩者均具有從同一項產權上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
(二)共同培育的無形資產的產權界定問題
無形資產的培育是對其予以維護或是再創造,培育費用在會計準則中稱為後續支出。我國對培育費用的處理從會計準則的經濟後果和謹慎性原則考慮一般列作當期費用。但產權問題屬於經濟學的範疇,因此,從巨觀的角度分析資本市場的一些特殊現象尤為必要。
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規定,企業無形資產發生的後續支出,如果很可能使資產產生超過其原來預定的績效水平的未來經濟利益,則應根據情況考慮資本化,即將後續支出計人無形資產成本。在公司自己研究開發並培育的情況下,產權是清晰的,不存在產權界定的問題。但是,目前我國資本市場上出現有些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是由母公司投人或出租的(如商標使用權),上市公司僅有無形資產使用權,母公司則保留其所有權。上市公司除支付高額的商標使用費之外,還為商標權的價值延續與增長支付大量的廣告費,商標使用費為上市公司受讓無形資產使用費,計人費用,也不涉及產權問題。但在上市公司作為培育主體並對外支付大量廣告費的情況下,顯然上市公司與母公司之間不是一種短期的契約,與母公司簽訂的富有靈活性的讓渡權也使得上市公司可以在相當長時期內改變無形資產的形式、內容和地點。因此,按制度經濟中所有權所包含的內容,我們可以認為上市公司應該享有部分產權。
另外,類似於商標權這樣的無形資產,不存在技術含量問題,其價值的再造主要是靠註冊後的培育。所以母公司在沒有轉讓所有權的情況下,培育的責任應該屬於產權主體,但如果母公司只是收取商標使用費,完全不考慮其培育,則會導致商標權加速功能性貶值,上市公司的使用到期日可能成為商標權的價值活動的終結。在不存在關聯方之間特殊關聯目的和使用費契約中廣告費不構成使用費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承擔的是母公司培育的責任,因此,應該享有部分產權。至於契約到期,上市公司的部分產權可以轉讓,母公司具有優先受讓權。
無形資產產權的保護
(一)無形資產是市場競爭的手段,而有效的市場競爭應以法律約束為保障
1.必須制止和打擊不正當競爭。市場經濟離不開競爭。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一場世界範圍的新的科技革命迅猛興起。觀念創新、知識創新和科技創新成為時代發展的主流,以無形資產為主要競爭手段的市場競爭更加激烈。擁有無形資產的數量、質量以及對無形資產保護的力度是衡量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一個企業技術創新和競爭力增強的重要標誌。但是,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競爭必須在道德約束和法律的規範下進行。才能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競爭氛圍和經濟發展環境。所以。要切實維護無形資產信譽。無形資產信譽是通過加強管理、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創造良好的環境以及加強廣告宣傳而取得的。市場競爭靠的是實力和誠信,如果放鬆管理,忽視質量和服務,甚至以次充好,以假亂真,不僅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干擾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而且還會損害或影響無形 資產本身的信譽。為創造名牌所付出的勞動就會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要依法打擊不正當競爭。對虛假廣告宣傳、侵犯智慧財產權等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制止和打擊。權利人要樹立智慧財產權意識、名牌意識和維權意識,學會用法律和國際慣例保護無形資產產權,依法維護無形資產的信譽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堅持依法管理、依法競爭。在激烈的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爭取主動權。
2.必須依法取得無形資產的專有權或特許權。無形資產的最大特徵就是無形性,這一特徵決定了無形資產產權關係的確定和法律保護都具有一定的難度。產權糾紛或侵權問題相當突出。所以。必須依法取得無形資產的專有權或特許權,才能有效地保護無形資產。
這是因為,無形資產體現的是經濟關係,這種經濟關係只有受到相應的法律調整或國家機關授權時。無形資產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和一定範圍內才享有專用權,並受法律保護。比如。企業的商標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並經過登記註冊後商標所有人才取得專用權。並受商標法的保護,非經商標所有人或商標權人許可,任何人都不準使用該商標,否則,即構成侵權行為。土地等使用權及特許權的取得必須經過批准或授權以後。才能依法獲得專用權及特許權,才能在生產與經營活動中有效運用.並受法律保護。
(二)無形資產是社會財富的象徵,而有效的財富創造必須以產權保護為條件
隨著市場經濟和知識經濟的發展。一方面。社會新的經濟成長點在不斷顯現,無形資產在經濟成長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所創效益在整個經濟效益中的比重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社會資源結構將發生深刻變化.無形資產或智力資本在社會總資產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甚至超過有形資產而占主導地位,社會財富的質量將不斷提高。所以,必須依法保護無形資產產權。使其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無形資產產權關係要明晰。根據法學理論,無形資產的產權,也就是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是指無形資產的所有人依法對無形資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明析無形資產產權關係,是建立健全無形資產管理制度、保護無形資產產權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的重要內容。明晰無形資產產權關係,首先要明確無形資產產權的主體,即所有人。它是確定企業無形資產出資人和保護無形資產所有人合法權益的關鍵。其次要明確無形資產產權在實現過程中各個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權、責、利關係,它是確定無形資產出資人所占股分、行使表決權等相關權利的關鍵。
2.無形資產產權交易要規範。無形資產產權交易包括無形資產所有權交易和使用權交易兩種。所有權交易,是指無形資產所有人將屬於自己所有的無形資產全部的有償出售或無償贈於給他人。所有人則失去了無形資產所有權,受讓人則獲得了無形資產所有權。使用權交易,是指無形資產所有人將屬於自己所有的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全部的或部分讓度給他人。無形資產產權交易應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弄清該項無形資產轉讓人是否具有所有權以及取得所有權是否合法。二是要弄清該項無形資產是否設有質押或依法被查封。三是要弄清該項無形資產的法定時效是否過期。四是要弄清該項無形資產的地域效力範圍。準確把握上述問題。可以有效地避免和減少糾紛,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依據和保證。無形資產產權交易要堅持無形資產保值與增值為原則,產權交易必須公開進行,實際陽光操作。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無形資產產權交易市場.加快無形資產、科技成果的市場化運作。為各種產權主體之間的資本流動和重組提供平台。
3.無形資產評估機制要健全。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要儘快建立健全統一的無形資產評估的法律體系。克服各地評估標準不統一、評估秩序混亂、評估質量不高、資產流失嚴重的問題。一是要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提高資產評估法制層次,規範評估秩序,嚴肅評估責任。二是要建立健全與資產評估法相配套的法規制度。如資產評估機關執業標準、註冊評估師職業道德規範、行業自律準則等有關法規或制度。三是要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管理。對現有的機構進行歸併整合,實行優勝劣汰。四是要不斷提高評估人員的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通過加強培訓、嚴格考試。在高等院校開設評估專業等措施,培養一大批合格的註冊評估師隊伍。
(三)無形資產是智力勞動的成果,而有效的智力勞動必須以對知識對人才的法律保護和尊重為前提
許多無形資產特別是智慧財產權是人類智力勞動的成果。因此,勞動者付出的勞動必須得到應有的回報。人力資本的價值必須得到充分肯定和保護,才能充分調動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才能有效地促進人力資源的穩定、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重組。
1.要建立公平競爭的準入機制。無形資產的所有人既可以是國有企業,也可以是集體企業或私營企業.既可以是單一經濟組織。也可以是混合經濟組織,如股份制經濟組織。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個人。如個體民營經濟。無形資產作為經濟資源或生產要素,不論產權歸誰。在註冊登記、投資入股、產權交易、收益分配等方面都要一視同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要準確計量無形資產的價值。無形資產價值的確定。既要考慮當期投入成本,又要考慮當期創造的新價值;既要考慮現有的獲利能力.又要考慮持續的發展潛力。只有準確計量無形資產的價值,才能避免無形資產的流失,為對外投資、入股提供財力保證,為衡量勞動者工作能力和智力水平提供依據。
3.要按貢獻大小參與收益分配。無形資產是人類智力勞動的成果,這個成果被套用到生產經營活動中,通過創造價值表現出來,反映了勞動者對社會、對企業的貢獻能力。所以。要制定智慧財產權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制度,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無形資產入股數量、投入比例和作價入股的辦法,促進勞動者智力和創造力的全面發展。
無形資產產權的交易
(一)無形資產的產權主體應該獨立
產權交易的主體是指參與到產權交易市場中進行產權買賣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產權出讓主體和產權收購主體。產權交易市場指的是各類法人或自然人作為獨立的產權主體從事以產權有償轉讓為內容的交易場所。我國以前的產權主體單一化,目前雖打破了產權所有者的限制,不僅是法人可以參與,自然人(個人)也可以進入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應該說這對活躍產權交易市場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但無形資產的產權交易,一方面因為其交易市場有別於一般生產要素的有形市場,交易客體的無形化導致交易更為複雜,交易主體難免可能發生魚目混珠。共同開發或委託開發者不經過合作者的授權、出讓主體與收購主體之間繞開交易市場等現象的本質是產權主體不獨立,自然會導致產權模糊。
(二)無形資產產權交易客體應當寬泛化
無形資產的產權交易客體是指產權交易市場中的交易對象。傳統的認定無形資產的標準為兩大特徵,即“創作”與“標示”,但隨著科學技術的廣度深度發展,這兩大類概括顯然不能涵蓋無形資產所具有的本質屬性。所以,在無形資產的交權交易市場上應對交易客體予以重新定位。廣義的無形資產是指一種不依賴任何個人的服務而擁有巨大價值的資產,具體包括:(1)專利、發明、配方、工藝、設計、圖樣或技術知識;(2)特許權、許可權、契約;(3)商標、商號、品牌;(4)著作權和文學、音樂、藝術作品;(5)方法、程式、制度、流程、運動(為達成某一目標所做的一連串的有計畫的活動,如競選廣告、募捐等)、調查、研究、預測、評估、顧客名單、技術數據;(6)其他名目(其派生的價值並不來自實物屬性,而是來自其知識內涵)。
(三)完善無形資產的產權交易法規體系
產權轉讓,包括無形資產的產權轉讓從法律角度看是一種具有特殊性的民事法律關係,由雙方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締結的,帶有意志性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社會關係。也就是說,產權轉讓具有法律關係的一般特徵。產權轉讓依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買賣經濟物品契約進行,受到國家法律規範的調整。在企業產權轉讓關係中既包含著國家的意志,又包含著當事人的意志。從國家意志的要求講,無形資產的產權轉讓或交易應該遵守現行法規如《證券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會計法》等法律的要求。這是產權交易法規體系的第一層次上的要求。從當事人的意志方面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正確行使其權利、履行其義務,以保證企業產權轉讓的實現和資源的有效配置。因此,產權交易主體之間交易客體的整個交易活動過程必須依法進行。
無形資產因其具有部分的排他性而極易產生溢出效應(spilover)以及具有的內在風險性的特點,也給無形資產的產權交易市場帶來了相應的風險。因此,制定第二層次的交易政策是必要的。應考慮無形資產產權交易無形化的特點,制定一些特殊的規範,如無形資產產權的程式法規、無形資產產權交易主體及其行為規範、無形資產評估法則、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及使用費標準規範、無形資產產權交易後的技術維護規範、無形資產產權的網路化管理規則以及無形資產技術含量測定規範等等。總之,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制定從無形資產的產權轉讓、交易、管理、監督一條龍的法規、規章,營造技術、資本與市場三位一體的環境,促使無形資產產權成果轉化的產業化、市場運作資本化、規範化、制度化。
(四)實現無形資產的產權交易網路化
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目前的產權交易機構有200多家,其中省級近20家,地市級170多家。但從掛牌定位名稱上看,無形資產的產權交易機構則是風毛麟角。誠然,200家交易機構的交易業務範圍中也包括了無形資產的產權交易,但畢竟與有形資產交易比較而言,其交易活動過程的複雜性、交易的數量以及交易的規範性導致了現有的交易機構將無形資產產權交易業務當作可有可無的零星業務,這樣對其進行規範管理與交易的程度是可想而知的。為此,應該建立無形資產產權交易的信息網路。
1.各地各交易機構在無形資產產權交易中所取得的工作經驗、交易方式和方法以及相關政策建議可以相互交流,避免盲目摸索,從而可以為交易主體節約交易成本。
2.資產的競爭性是指資產用途的排他性,即某一資產配置給定後,就排除了同時用於其他方面的可能,有形資產和金融資產都是競爭性資產,而無形資產可以同時配置於不同的場合,可以重複使用,且不影響其效用,所以無形資產是一項非競爭性資產。正因如此,無形資產一般在交易活動完成之前不便於對外公開其“創作”或“標示”特點之所在,這樣就導致了無形資產產權信息披露的方式有別於一般有形資產可通過傳統媒介廣泛推廣。另一方面,由於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風險與盈利的不確定性,致使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相比相對稀缺。如果建立了產權交易網路,產權經濟學中的節約交易費用也只能是一個不起眼的優點,更多地是形成了產權交易的規模效應,促進資本市場的繁榮。可見,網路化的形成將會使產權交易信息無徑而行。
3.按照《企業會計制度》,接受捐贈無形資產的計量,如果捐贈方提供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所列示金額入賬;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 順序確定: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按參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受贈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確定。從這一規定可見,入賬依據的次序是按相對可靠性而排列的,並且越是按前面的方式入賬,計量的準確性越高,越是按後面的方式入賬,其計量的可塑性越強,即需要依靠的職業判斷越多,意味著存在的人為因素越大。各地交易機構如果各自為政、信息不通有無,一個地方的企業按會計制度要求涉及到一項無形資產需要計量或評估機構需要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時,就不會知道其他地方已經具有了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活躍市場,這種信息的不溝通將會以按下一次序方式進行計量或評估所付出的成本和以此入賬帶來的相對不可靠性為代價。
4.《2002年度中國上市公司無形資產經營狀況評價報告》顯示,從總體上講,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中無形資產所占比例,較之權威的“摩根·史坦利全球資本指數”所統計的國外上市公司40 ~50 的比例還有較大的差距;無形資產結構本身也不盡合理,土地使用權占較大的比例,而國外占較大比重的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卻微乎其微;更有甚者,有不少於10家的上市公司,無形資產在賬面上是零。按照摩根·史坦利指數推比,我國上市公司至少有10000億元以上的無形資產游離於賬外。
我國上市公司無形資產存量方面存在上述狀況的原因,一是按我匡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自行創造的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僅限於申請時所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和公正費等,而絕大多數的研發成本計入到了期間費用,這樣就導致了賬面上的無形資產價值,;二是企業自行研究開發無形資產的風險很大,費用很高,導致一些企業對此望而卻步;三是社會上無形資產的產權交易場所鮮見或即使有,其交易成本也很高。故此,如果建立產權交易信息網路,企業在交易活動過程中可以避免“從時間和資源上講,尋找活動花費的成本”和“信息傳遞活動成本”。
規範關聯方無形資產產權交易行為
產權交易的形式按其交易主體之間的組織形式劃分為:兼併、承包、租賃、拍賣、股份轉讓、資產轉讓等。針對目前資本市場上出現的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關係轉讓無形資產的特殊現象,本文從另一側面提出具體的規範思路。目前,有些公司正是利用無形資產的產權交易市場的不規範以及其本身的無形化特點,進行違規操縱。因此,為了規範關聯方之間轉讓無形資產的產權交易行為,針對目前資本市場上出現的無形資產產權交易現狀,認為:
(一)任何一個無形資產的產權交易主體,有授予產權時,必須事先按照一定的規則設定使用費(轉讓基價),避免無償交易或賬外交易。由於無形資產等智慧財產權屬於智力創作活動成果(產品),形成過程中其物化勞動雖然既具有可比性又容易計量,但活勞動則無法用統一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衡量其價值。所以,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與其價值之間不存在絕對的正相關與負相關的關係。相應地,產權交易中在確定使用費時可採用成本基礎、價值基礎或風險基礎。
(二)關聯方之間無形資產的產權交易定價必須客觀。一是要求交易方式客觀,二是要求轉讓定價(使用費)客觀。但在現實工作中產權交易的客觀性絕對不同程度地受到關聯方關係的影響。因此,為避免不規範現象的發生,筆者認為可以參照美國國內稅務局在國內收入法中對轉讓定價所擬訂的最終管理條例。公司之間在交易無形資產的產權時必須建立在客觀、公允的基礎上,在可比條件下所從事的可比交易,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結果應該與非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結果相一致,出讓無形資產產權的公司對待關聯方應與對待獨立的第三方一視同仁。但如何證明兩類交易結果的一致性以及出讓主體的客觀公正的獨立立場,該條例規定,產權交易的出讓主體必須準備一份經濟調查報告。為保證該報告的公正性和獨立性,可以由會計師事務所或管理諮詢公司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