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及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它揭示了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一種法律行為,其結果是以法律檔案的形式表現出來,具有法律效力並受法律保護。二是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對國家取得所有權和授予企業、單位經營使用權的兩方面同時確認。

定義:

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及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

審批項目名稱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核准類)

審批項目編號

:YSXSBCZ001-2004
審批項目依據:
1.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1996]192號令)
2.《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
審批收費依據:本審核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12個工作日

審批程式


一、受理
條件:申辦人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占有登記需要資料
1.由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准設立的檔案或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做出投資協定或出資證明檔案;(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一款)
2.企業章程;(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二款)
3.《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三款)
4.出資人及本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和提供保證、定金或設定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檔案;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產權登記證副本;(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四款)
5.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應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或無形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經財政部門合規性審核的資產評估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五款)
6.申辦產權登記的申請;(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第六款)
7.申辦人填寫的《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
8.出資人為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應當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社團法人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及出資人上級單位批准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十五條)
(二)變更登記需要資料
1.政府有關部門或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的批准檔案、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做出的書面決議;(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2.修改後的企業章程;(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3.出資人及本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和提供保證、定金或設定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檔案;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產權登記證副本;(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三、四款)
4.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應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或無形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經財政部門合規性審核的資產評估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五款)
5.出資人為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應當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單位)》及出資人上級單位批准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六款)
6.企業發生兼併、轉讓或減少國有資本的,應當提交與債權銀行、債權人簽訂的有關債務保全協定;(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七款)
7.經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准的轉讓國有產權的收入處置情況說明及有關檔案;(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八款)
8.申辦產權登記的申請;(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第九款)
9.《企業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表》(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三條)
10.產權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三)註銷登記需要資料
1.政府有關部門、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企業股東大會的批准檔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關閉的檔案或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書;(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2.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3.企業的財產清查、清算報告或經財政部門合規性審核的資產評估報告;(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4.企業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協定或方案;(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四款)
5.本企業的產權登記證正、副本原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提供保證、定金或設定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檔案;(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五款)
6.受讓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提供保證、定金或設定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檔案;(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六款)
7.轉讓方、受讓方或改制後的企業與債權銀行、債權人簽訂的債務保全的協定;(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七款)
8.經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准的資產處置或產權轉讓收入處置情況說明及相關檔案;(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八款)
9.申辦產權登記的申請;(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第九款)
10.申辦人填寫的《企業國有資產註銷產權登記表》。(依照《財政部關於修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管字[2000]116號第二十八條)
標準:申辦資料齊全、合規、有效
本崗位責任人:企業經濟建設科內勤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對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填寫《行政審批項目受理通知書》交申辦人,並在申請書上註明受理時間,轉入初審程式;對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填寫《行政審批項目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申辦人;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填寫《行政審批項目補充有關材料通知書》交申辦人,將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要求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
時限:1個工作日
二、初審
標準: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本崗位責任人:企業經濟建設科科專管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初審標準對單位上報的申辦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標準的,簽署初審意見,轉入複審程式。
時限:2個工作日
三、複審
標準:同初審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企業經濟建設科科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同意初審意見的,在審批表上填寫複審意見,轉審定人員。不同意初審意見的,應與初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複審意見及理由,在審批表上填寫複審意見,轉審定人員。
時限:3個工作日
四、審定
標準:同初審標準
崗位責任人:企業經濟建設科主管局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同意複審意見的,在審批表上填寫審定意見,不同意複審意見的,應與複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在審批表上填寫審定意見,轉下一程式。
時限:3個工作日
五、告知
標準
1、制發證件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2、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核准結果
3、留存收歸檔的審批文書材料齊全、規範
本崗位責任人:企業經濟建設科專管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依照審定結果,對審定核准的,制發完整、正確、有效的核准文書,並即時通知申辦人領取;對審定不予核准的,制發《行政審批項目不予批准通知書》,將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並及時、準確的通知申辦人領取。審批工作結束後,將核准資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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