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保護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保護局是一般部門, 負責研究、規劃、執行、統籌和推動環境政策。

簡介

監督 : 運輸工務司

職能 : 負責研究、規劃、執行、統籌和推動環境政策。

性質 : 一般部門

局長 : 張紹基

副局長 : 韋海揚

副局長 : 黃蔓葒

職責

環境保護局的職責為:

(一)助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環境政策;

(二)制定、實施和統籌有關防治、控制、處理環境污染制度的施行計畫及行動;

(三)制訂與保護和維護環境、自然、生態平衡及環境可持續發展有關的方案;

(四)確保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所推行的環境政策的項目、措施及行動;

(五)研究和建議環境範疇的立法措施;

(六)確保環境法例的遵守;

(七)檢查和管理污染綜合控制的工作,並避免生態平衡遭破壞;

(八)審議所收到的環境範疇的聲明異議及投訴,並作出決定;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她公共實體收到的環境範疇的聲明異議及投訴等卷宗的資料為依據,建立一資料庫;

(十)就維護環境及生態平衡的計畫、項目、方案發表意見;

(十一)就其她實體具職權發出準照或作出許可的方案及活動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式發表意見;

(十二)就工業、商業或服務業場所的設立,以及可能影響環境的任何活動,發出環境執照和進行環境監察;

(十三)進行或評估環境影響的研究;

(十四)許可污染物的排放申請;

(十五)訂定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測量方法及污染物的排放總額;

(十六)推動和協調環保基建的活動,尤指固體廢棄物焚化中心、特殊和危險廢棄物處理站、污水處理廠、衛生堆填區及特殊堆填區,以及維持生態保護區的活動;

(十七)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在環境範疇的交流和合作,並與外地的實體簽訂該範疇的協定及議定書;

(十八)促進和發展區域性及國際性合作關係;

(十九)協助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屬環境範疇的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及其她國際條例的實施;

(二十)建議、籌辦和進行有關環境教育的宣傳、培訓及資訊活動;

(二十一)進行環境的基礎監測和研究,並推動環境範疇的科學調查及技術發展;

(二十二)推動環保企業的發展;

(二十三)每年編制和出版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狀況的報告;

(二十四)執行法律賦予的其她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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