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涉外稅法是指調整涉外稅收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所謂涉外稅收關係,是指國家與涉外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外國人之問形成的稅收關係。在每一種具體的涉外稅收關係中都具有某種涉外因素,例如,納稅主體是外國人或外國的企業、公司、組織等,或徵稅對象處在國外或源於國外。所以,涉外稅收往往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的權益關係;涉外稅收必須以本國政府行使的稅收管轄權為依據;對外國納稅人,不僅僅以本國稅法為依據,同時還要遵守有關國際稅收協定。目前,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涉外稅法典,涉外稅收法律規範是規定在有關單行法律、法規之中的,如《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等。原則
涉外稅法的原則,是我國涉外稅收法本質和特徵的最集中的體現,是指導涉外稅收關係順利發展的基本準則。我國涉外稅法的原則是在維護國家主權的前提下,實行稅負從輕、優惠從寬和手續從簡。(1)稅負從輕,就是涉外稅收負擔是按照低於多數國家稅負。
(2)優惠從寬,是指稅收優惠不僅面廣,而且幅度較大,採取多種方式給予納稅人寬厚、優越的條件,加以照顧。
(3)手續從簡,是指涉外稅收的課徵方法也比較簡便,特別是在納稅手續和計算方法上比大多數國家的做法要簡單。
體系
涉外稅法的體系同稅法的一般結構與分類是一致的,它首先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式法兩部分。其中,實體法包括調整涉外稅收體制關係的涉外稅收體製法和調整涉外稅收征納實體關係的涉外稅收調控法兩大部分。涉外稅收調控法又稱為涉外征納實體法,因其在巨觀調控方面具有的作用,並且進行巨觀調控也正是其重要目的,因而它通常被稱為涉外稅收調控法。涉外稅收調控法包括三大部分,即商品稅法、所得稅法、財產稅法,這與國際上通行的稅收的分類是相一致、相對應的。這三類稅法是整個稅法的核心部分,在實現財政、經濟和社會目標方面,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涉外稅收程式法是調整涉外稅收征納程式關係的法,它在保障稅收實體法的有效實施,防止侵犯私人經濟主體的權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上述涉外稅收調控法和涉外稅收程式法也統稱為涉外稅收征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