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是國家稅收的組成部分,但是由於涉外稅收主要是對在本國境內的外國納稅人徵稅,所以就必須涉及到本國政府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經濟權益的分配,也就是涉及到國際稅收另外的一些問題。
定義
對於涉外稅收的定義,目前我國學術界主要有狹義和廣義兩種不同的看法。狹義的看法認為,涉外稅收是為了維護國家權益,對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個人徵收的稅收,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體現為一國政府與在其政治權利管轄範圍內的外國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係。這裡所指的涉外稅收納稅人,可以按照納稅人的國籍和居民身份兩種不同的標準來區分。
從廣義的角度來講,涉外稅收是一國國家稅收中涉及跨國納稅人的稅收,它體現的是一國政府與在其政治權利管轄範圍內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係。跨國納稅人是指跨越國界從事經濟、技術、文化等活動取得所得並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中既包括對本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外國人,也包括去國外從事經營活動、提供勞務或擁有一般財產價值的負有納稅義務的本國人。
負擔原則
涉外稅收負擔是指一國政府對它管轄範圍內的外國納稅義務人課稅所造成的負擔。
涉外稅收負擔的原則:優惠原則,最大負擔原則和公平原則。
①優惠原則,是指一國採取低稅率,稅收減免,提高起征點,再投資退稅,投資減免以及加速折舊等措施,使外國納稅義務人的稅負低於本國納稅義務人。
按實施範圍不同,可分為全面優惠和特定優惠原則
②最大負擔原則,亦可稱為從重原則,是指外國納稅義務人承擔的稅負高於本國納稅義務人。
按實施範圍不同,可分為全面最大負擔原則和特定最大負擔原則。
③公平原則,是指一國政府對外國納稅義務人和本國納稅義務人按照同一套稅法規定的相同的徵稅範圍和稅率徵稅,使外國納稅義務人和本國納稅義務人在稅收上承擔相同的負擔。
特點
1、我國涉外稅制體現了稅收負擔從輕,稅收優惠從寬和納稅手續從簡三大特點:
2、我國涉外稅制進一步完善需處理好的關係:
①一是稅收優惠與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問題;
產生與發展
(一)涉外稅收的產生
涉外稅收是一個歷史範疇,是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集中反映,是商品的生產和交換髮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早期的稅收被嚴格地限制在一國的疆界範圍內,以後隨著國家間貿易活動的開展,關稅的開徵,而使稅收開始具有"涉外"的含義。在我國的封建社會初期,就曾出現過“關市之賦”,其已具有某些涉外的含義,是涉外稅收的雛形。兩宋時期,海外貿易得到發展,由國家在各港口設立"市舶司"專門管理貿易往來的市舶稅收,到南宋時期,由於貿易額的增加和稅率的提高,市舶稅收大為增加,成為南宋時期重要的財政收入。
清朝末期,清政府實行閉關鎖國政策,國內政治腐敗,西方列強的入侵和頻繁的戰亂使得清政府入不敷出。鴉片戰爭以後,中國從封建社會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由於戰敗,清政府先後被迫簽訂了《南京條約》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國喪失了更多的領土和主權,中國的關稅主權也旁落他人。1863年,英國人赫德入主負責全國關稅行政與官員任免事務的總稅務司署,從此以後,中國海關被外國人把持長達46年,中國的關稅長期處於逆差狀態。海關稅率的調整需同外國侵略者"秉公議定",清政府無權單獨制訂和修改,這意味著清政府放棄了保護本國民族工業的權力。這樣一來,方便了外國商品的傾銷和資源掠奪,限制了本國工商業的發展,破壞了民族工商業。1900年,八國聯軍入侵中國。1901年,清政府在北京與德、美、法、日、英、意等十一個國家代表簽定了《辛丑條約》,其中規定中國賠償海關銀四億五千萬兩,分39年還清,年息四厘,以海關、常關稅、鹽稅作抵押。《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最為屈辱的不平等條約,可謂喪權辱國。
(二)涉外稅收的發展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的涉外稅收從無到有,逐漸發展起來,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1979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在這一時期,面對帝國主義的經濟封鎖,毛主席領導全國人民按照"自力更生為主,爭取外援為輔"的方針,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和經濟建設,國民經濟的外向度很低,吸引的外資項目相對較少,在這一階段,我國的涉外稅收管理對象和涉外稅收收入也相對較少。
第二階段,從1979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94年稅改之前。在這一時期,我國實行對外改革開放政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進入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時期。特別是進入八十年代以後,由於我國政治穩定、社會安定和資源、市場、勞動力等比較優勢,尤其是國家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鼓勵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商投資逐年增加,投資領域越來越廣,投資規模越來越大,涉外稅收收入也不斷增加,涉外稅收在整個稅收中的比重逐年提高,我國涉外稅收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首先,涉外稅收法律體系逐步建立。除流轉稅、財產行為稅沿用50年代制定的工商統一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以外,在所得稅方面,1980年9月全國人大制定了適用於外籍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法,1991年4月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從而建立了包括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行為稅在內的較為完備的涉外稅收法律體系。其次,建立了專門的涉外稅收徵收管理機構。涉外稅收工作是國家對外經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國家改革開放的大局和對外的形象與威望。涉外稅收單獨設定機構、實行專門徵收管理,有利於貫徹國家對外開放政策,有利於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有利於維護國家權益。再次,實行了“征、管、查”一體的征管模式。涉外稅收政策性強,對外影響大,維護涉外稅收政策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做到規範執法至關重要。因此,在政策執行、稅收管理、稅務檢查方面都要求一個視窗對外,防止政出多門。同時,在涉外稅收隊伍建設方面也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各地都配備了政治素質高,了解國內外稅收法律、熟悉國際會計規則、懂外語的業務幹部,涉外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大大提高。
這一時期,我國的涉外稅收得到了長足發展。1984年,我國的涉外稅收收入為2.16億元,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0.2%。從1984年到稅改前的1993年,我國的涉外稅收收入年均增幅超過70%,涉外稅收占全部稅收的比重也上升到5.5%。
第三階段,從1994年稅改至今,是我國涉外稅收高速發展時期。表現在:一是涉外稅收法律體系更加完善。除企業所得稅外,其他各稅基本實現了內、外資企業和內、外籍人員的統一;二是對涉外稅收工作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各級政府都把創造良好的涉外稅收環境作為招商引資的重要條件來抓,在人員選配、設施配備、管理手段等方面都給予了高度重視和支持;三是涉外稅收管理隊伍得到進一步加強。特別是1996年國、地稅涉外稅收征管範圍調整後,從事涉外稅收工作的人員大量增加,人員素質大大提高;四是征管手段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審核評稅、稅務審計的推行和實施,提高了涉外稅收的征管質量和控管效果,涉外稅收工作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五是涉外稅收收入和占全部稅收的比重都有了大幅度提高。2001年,全國涉外稅收收入已達2882.72億元,占當年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9%。涉外稅收真正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國家財力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因素。
管理體系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涉外稅收的管理職能正逐步向國際稅收的職能轉變。因此,認清現行涉外稅收管理體系的現狀,把握今後發展趨向,是做好涉外稅收工作的重要前提條件。
涉外稅收自產生之日起,與內稅相比較,其管理方式就有著很大的特殊性。目前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不同:
1、實行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
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涉外企業、外籍個人與內資企業和我國個人適用完全不同的稅收制度。適用的稅種有:1958年9月國務院公布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1991年4月全國人大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80年9月全國人大通過、1993年10月修正並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1951年政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地產暫行條例》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等。1994年稅改以後,儘管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內外籍人員適用的個人所得稅,與內資企業一樣開徵了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但企業所得稅仍存在兩套不同的稅制,適應於涉外企業的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與適應於內資企業的房產稅、車船稅等地方稅種還沒有統一,城建稅、土地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等對內資企業開徵的稅種,涉外企業暫不徵收,內外稅制仍存在較大差別。
2、實行內外有別的稅收優惠政策
涉外稅收優惠是吸引外資和先進技術的重要手段。自80年代中期以來,外商所享受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非區域性外資企業享受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稅前扣除項目和標準上的特殊優惠。為此,至今仍實行分別適用於內資和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
(2)、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的進口設備免徵關稅和增值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的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3)、經濟特區等特定區域內(包括中西部地區)的外資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
作用
涉外稅收是國家稅收和國家對外經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和涉外稅收管理力度的加大,涉外稅收以服務於對外開放為宗旨,在吸引外資、引進技術、營造投資環境方面發揮了積極的導向功能,在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增加財政收入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經成為國家投資軟環境密不可分的一部分,為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
(一)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組織收入職能得到加強
隨著改革開放的全面發展,利用外資的不斷加強,涉外稅收收入規模越來越大,我國的涉外稅收收入從八十年代初的2000多萬元,發展到2001年的2882.72億元(含進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比上年同期增收665.97億元,占全國稅收收入總量的19%。涉外稅收已經成為新的稅收增長點,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積累了大量的資金。我國加入WTO後,將陸續開放新的投資領域,如電信、金融、保險等,這將使潛在的投資者和外資企業數量增加,利用外資的水平將進一步提高,規模將進一步擴大,為涉外稅收提供了豐厚的稅源,涉外稅收仍將保持較快增長勢頭,其組織收入的職能將得到更好的體現。
(二)積極引進外資,促進了對外開放
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主要目標,是合理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我國的涉外稅收以服務對外開放為宗旨,具有政策穩定、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等特點,在吸引外資、引進技術、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方面發揮著政策導向作用。截止2001年,我國累計批准外商投資企業401637家,契約外資金額7731.56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4121.45億美元,外國直接投資存量在我國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已經超過20%。全球最大的500家大型企業中,已有200多家來華投資。外商投資項目廣泛分布在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遍布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進入新世紀,我國利用外資的國內外環境發生了新的變化。一方面,我國加入WTO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使引進外資的內部環境更加有利;另一方面,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將會擴大國際資本流動,從而為我國吸引外資提供了有利機會,我國利用外資的外部環境明顯改善。為加快我國現代化建設的步伐,適應國際引資競爭日趨激烈的需要,解決經濟結構不合理、人均資源少,資金、人才、技術短缺、就業壓力大等突出問題,中央在"十五"計畫建議中進一步明確提出要抓住機遇、迎接挑戰,進一步推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發展開放型經濟。因此,必須充分發揮涉外稅收職能,在涉外稅收管理與服務上下功夫,服務於擴大開放,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資,突出吸引跨國公司的投資,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三)促進了我國產業結構調整,推動了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
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於經濟。涉外稅收通過充分發揮巨觀調控職能,引導資金、人力、物力、技術等生產要素向合理方向流動,最佳化了資源配置,促進了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的最佳化升級,增加了就業機會,緩解了就業壓力,推動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一方面,通過制定和執行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為外商提供了一個良好和寬鬆的稅收環境,外資在我國經濟中的比重愈來愈大,為我國的現代化建設提供了大量的資金;另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帶來的先進管理技術推動了電子、通信、信息等高技術產業的發展,使其成為我國經濟發展最具增長潛力的產業,從而推動了國家進出口貿易的發展,增強了經濟的外向度。2000年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總額2367.14億美元,占全國總進出口總額的49.91%。隨著我國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及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外商投資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外商投資的空間更為廣闊,外商投資方式更趨多樣化。
(四)維護了國家主權,保護了民族利益
徵稅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涉外稅收不僅要對本國居民和法人的境內、外收入和所得行使徵稅權;而且要對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公民取得的收入和所得行使徵稅權,這不是一種單純的稅收關係,而是一種涉及國與國之間的主權利益關係,充分體現了稅收工作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保障國家權益的職能。因此,涉外稅收不是單純的稅收管理和稅收收入問題,也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在更重要的層面上,它是維護國家主權完整和民族尊嚴的政治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每年進行著數以萬計的稅收情報交換,進行著大量的反避稅調查和國家間稅收權益的協調工作,有效地維護了國家的權益。截止2001年,我國已與72個國家和地區正式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其中已生效執行的協定達64個。隨著我國加入WTO,在維護國家主權職能上,涉外稅收與國內稅收比較起來,就顯得格外突出和重要。大量跨國貿易的產生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使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衝突和稅收收益分享的矛盾將進一步加劇。因此,入世後我國稅法在維護國家稅收主權上的職能會更加突出,作為國家稅收重要組成部分的涉外稅收工作將顯得格外重要。一是通過對跨國公司的管理,有效地防止偷漏稅。二是積極參與正當的國際稅收競爭,最大限度地減少惡性稅收競爭對我國造成的影響。三是有效地保護我國公民海外投資的稅收權益,最大限度地獲取國際分工協作利益,增強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四是積極參與國際稅收協調、國際交流與合作,制定有利於我國發展的稅收規則。
區別
國家稅收、國際稅收和涉外稅收,共同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基本特點。但三者又有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概念不同。國家稅收,是指一個國家憑藉其政治權力,按照法律預定的標準,強制無償地向其管轄範圍內的各類納稅人,徵收實物或貨幣而形成的特定分配關係。國際稅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政府,在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各自徵稅權力而形成的征納關係中,所發生的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涉外稅收,是指世界各國在對外經濟活動中,與本國相關或者專門制定的稅收法令、政策規定和制度,以及分配關係問題。
二是內涵不同。一般來說,國家稅收有它獨立的稅種及其課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義務人、減稅免稅等稅收要素,如我國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等。而國際稅收卻沒有獨立的稅種和納稅人、徵稅對象等,只是牽涉一定的稅種,而且只能在相關國家的管轄範圍內,對跨國納稅人的同一徵稅對象徵稅時才會體現納稅人和徵稅對象。至於涉外稅收則不盡相同,有的國家為了鼓勵或限制外來的投資,制定了專門的稅收政策法規,有它特定的稅種及其課稅對象、稅目稅率等稅收要素。如我國的《工商統一稅》、《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即屬鼓勵投資的,並包含上述基本要素。有的國家則對國內、國外投資企業和納稅人,實施統一稅收法規,不搞單獨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的涉外稅收制度等於國家稅收制度。如英國的所得稅法,就是國內與國外同等納稅。
三是分配關係不同。國家稅收,主要通過國家立法來處理國家與企業和公民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國際稅收,主要通過國際稅收協定或條約來協調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涉外稅收,主要通過立法手段處理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