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據

涉外票據

涉外票據,一張票據上的票據行為既有發生在我國境內,又有發生在我國境外的,為涉外票據。

適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票據法》有不同規定,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我國《票據法》和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1、債務人的行為能力

《票據法》第96條規定,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所在國的法律。

2、票據的記載

《票據法》第97條規定,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項目,適用出票地所在國的法律。支票出票時的記載項目,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定,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

4、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

《票據法》第98條規定,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5、票據追索權

《票據法》第99條規定,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6、票據的喪失

《票據法》第101條規定,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式,適用付款地法律。

7、票據的提示及拒絕證明

《票據法》第100條規定,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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