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票據法》有不同規定,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我國《票據法》和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1、債務人的行為能力
《票據法》第96條規定,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所在國的法律。
2、票據的記載
《票據法》第97條規定,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項目,適用出票地所在國的法律。支票出票時的記載項目,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定,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
4、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
《票據法》第98條規定,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5、票據追索權
《票據法》第99條規定,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6、票據的喪失
《票據法》第101條規定,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式,適用付款地法律。
7、票據的提示及拒絕證明
《票據法》第100條規定,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