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補救方式
掛失止付1.掛失止付的概念。掛失止付是指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占有時,為防止可能發生的損害,保護自己的票據權利,通知票據上的付款人,請求其停止票據支付的行為。
2.掛失止付中的當事人。
(1)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應為喪失票據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說來,失票人當然為票據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處所稱的票據持有者並不一定為票據權利人。我國票據法第15條只規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掛失止付,並未限制失票人資格。所以只要是喪失票據實際占有的當事人,均可通知掛失止付。
(2)掛失止付的相對人。掛失止付的相對人應為喪失的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在票據上載明代理付款人時,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無法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如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的銀行匯票等,不能掛失止付。
3.掛失止付的效力。掛失止付的效力,在於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擔暫停票據付款的義務。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後,應停止對票據的付款。如果其仍對票據進行付款,則無論善意與否,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但掛失止付只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後可以採取的一種臨時補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據被他人冒領。票據本身並不因掛失止付而無效,失票人的票據責任並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不能因掛失止付得到最終的恢復。另外,掛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式和訴訟程式的必經程式。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就明確規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據喪失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
1.概念。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等有價證券喪失的場合,由法院依申請人的申請,向未知的利害關係人發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間申報權利、提出證券,則法院會通過判決的形式宣告其無效,從而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提出證券的一種特別訴訟程式。
2.公示催告的申請。
(1)公示催告的條件。第一,確有票據喪失的事實。也就是確已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情況,在確知票據下落時,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第二,票據權利確實存在。即付款人對喪失的票據確有支付義務,在票據權利已依實際支付、時效完成等原因而消滅,或者因票據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發生票據權利時,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第三,不存在利害關係人之間的權利爭執。也就是說,在提出公示催告申請的當時,無利害關係人就該票據主張權利。如果已有利害關係人出現,或者確知利害關係人存在,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
(2)公示催告的申請期間。進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發出掛失止付通知,可以隨時申請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經向付款人發出掛失止付通知,則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申請公示催告。但從掛失止付和公示催告之間的關係來看,實際上僅為在公示催告程式提起後,以法院的止付通知書代替以失票人的掛失止付通知書而發生的暫停支付。所以,如果失票人已經進行了掛失止付,但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公示催告申請,一旦超過掛失止付的暫停支付期間,付款人可能會恢復票據支付,失票人的利益就可能受損。換句話說,何時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請,只涉及失票人的自身利益,而不涉及和其他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化。所以,票據法關於申請期限的規定,並非提出公示催告的有效要件,超過上述期限,也不應影響申請人的公示催告申請。
(3)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有權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為票據的合法權利人,包括票據上所載的收款人、能夠以背書連續證明自己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被背書人。由於可能發生出票人在票據上籤章後,票據遺失的情況,這時,應當允許出票人作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因為此種情況下,如果發生善意取得,該出票人必須承擔出票人的票據責任。在票據遺失後,已經知道現實持有人的情況下,失票人則不能成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訴訟程式,提起返還票據的訴訟。
3.公示催告的進行。
(1)審查。申請人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有管轄權的法院應對該申請進行必要的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進行公示催告;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2)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3)公示催告的期間。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公示催告期間的最低日數,即不得少於60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3條的規定,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4)發出止付通知。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立即向票據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
4.公示催告的終結。公示催告的終結,有兩種情況。一是經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二是經法院判決終結公示催告。
(1)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在公示催告期間,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提出相關的票據主張權利時,法院就應該立即裁定終止公示催告,並通知申請人和票據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除權判決作出前,又有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也應該裁定終結公示催告。此後,申請人和權利申報人就應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式,提起有關確認權利歸屬的訴訟,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式解決其糾紛。
(2)判決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沒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者提出相關的票據,或者申報人提出的票據非申請人喪失的票據時,則依申請人的申請,由法院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的最終結果,是對公示催告申請人票據權利恢復的確認。自該判決作出之日起,申請人就有權依該判決,行使其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而已作出除權判決的票據,則喪失其效力,持有人不能再依此票據行使任何票據權利,即使票據的善意取得人,也喪失其票據權利;對於票據債務人來說,對獲得除權判決的申請人進行的清償,與對持票人所為的清償具有同一法律效力,可以依此主張免責。
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後,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票據債務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我國票據法沒有對該程式作出詳細規定。一般認為,在失票人選擇訴訟途徑救濟自己的票據權利時,應當向法院提供有關的書面證明,證明自己對所喪失的票據享有所有權,同時還應向法院說明所喪失票據上的有關記載事項。此外,失票人在起訴時還應當提供必要的擔保,以補償票據債務人因支付失票人票據款項可能出現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