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教育思想
正文
法家是先秦代表新興地主階級激進派利益的學派。代表人物有李悝、 吳起、商鞅、慎到、申不害、 韓非等。他們都是一批主張“變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他們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極力輔佐一些國君進行社會政治、經濟改革,並從某些方面為維護地主階級統治提供了理論、原則和方法。法家學派在政治上、理論上,一般說來都是主張變法革新,要求加強君權,提倡以“法治”代替“禮治”,積極發展封建經濟,鼓勵"耕戰",力求做到“富國強兵”,以達到加強和鞏固地主階級專政的目的。在文化教育領域裡,法家也提出了許多有別於其他學派的教育理論和政策。其中傑出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韓非。商鞅(約公元前390~前338) 衛國人,戰國中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吳起的變法活動給予他深刻的影響,因此他“少好刑名之學”(法家學說),到秦國後,在秦孝公支持下,進行變法,終於使秦國“鄉邑大治”,“國以(此)富強”,一躍成為戰國時期強盛的大國。
商鞅變法是當時各國變法運動中比較徹底的 一 次,文化教育的改革是商鞅變法的內容之一。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與當時的儒家思想是對立的。他指責“儒學”為“虱子”,他說:“禮樂”、“詩書”、“仁義”、“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禍國殃民的東西,如果用這些復古主義的教條來治理國家,就會“敵至必削,不至必貧”(《農戰》)。敵人一來,國土就必被侵削;敵人不來,國家也必定貧窮。他同時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戰而榮,無爵而尊” (《畫策》) 的奴隸主貴族和儒生都是"奸民"。必除之而後快。而當他們利用“詩”、"書"作為“以古非今”的輿論工具,企圖進行反對活動的時候,商鞅則堅決主張採取“燔詩書而明法令”(《韓非子·和氏》)的手段,對他們進行打擊和鎮壓。
商鞅站在新興地主階級的立場上,特別重視為新興地主階級培養革新變法的人才。他提出:“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韓非子·和氏》)。所謂“遊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滿腦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識的儒生及一些游食者。他們搖唇鼓舌,遊手好閒,不事生產,商鞅認為必須加以禁止和打擊。商鞅要培養和提拔的“耕戰之士”,就是那些在進行封建兼併戰爭和發展封建經濟中對新興地主階級作出了實際貢獻的人。商鞅認為對待這樣的革新分子則必須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則大膽地培養、提拔和任用。
在教育內容方面,商鞅反對儒家以“禮、樂、詩、書”教育學生,反對向學生灌輸“仁 ”、“ 義 ”、“禮”、“智”等道德準則。他認為“儒學”不過是一些“高言偽議”,不切實際的“ 浮學”。為了培養“耕戰之士”和厲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張學習法令和對耕戰有用的實際知識。他提出“ 壹教”的教育綱領。“壹教”的實質就是執行新興地主階級的統一教育,它的主要內容是用新興地主階級的法令、政策統一人們的思想。商鞅認為:“壹教則下聽上”(《賞刑》)。他強調:“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字分》)。明確指出“法”是地主階級的生命,治理國家的根本,因此對民眾必須加強“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君臣》)。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論,不聽;不符合法令的行為,不讚揚;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論、行動必須根據新興地主階級的“法”為標準。
為了使“法治”教育能夠貫徹執行,商鞅實行“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定分》),把教育的權力掌握在新興地主階級官吏的手中。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遷徙、死亡的情況,得立即選派接替者“學讀法令”,可見商鞅對樹立法家對教育的領導是十分重視的。商鞅為了加強和鞏固地主階級專政,強調“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視了學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專業的教師和文化知識的傳授,這是違背文化教育發展的客觀規律的。他對舊文化又採取一概削除的簡單粗暴的政策,這也是一個極大的錯誤。
商鞅為了使秦國富強,他把農戰作為治國之要。他獎勵農戰,主張加強農戰教育。他說:“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戰不免”(《慎法》)。在教育途徑方面,商鞅重視在通過農戰的實際鬥爭中,鍛鍊和增長人們的才幹。並認為人們的智謀是在長期的作戰中成長起來的。這些均具有樸素唯物主義的思想。但是由於時代和階級的局限,他所實施的“法”教和獎勵“農戰”的政策,卻包含著對勞動人民的壓迫和剝削的一面。
韓非(約公元前280~前233 ) 戰國末期韓國人,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為秦王朝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封建主義國家奠定了理論基礎。
韓非總結了戰國前期和中期階級鬥爭的歷史經驗和教訓,“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禮之”(《五蠹》),是造成禍亂的重要原因。並認為當時的"私學"和統治者是“二心”的。這種“私學”是新興地主階級實行“法治”的絆腳石。因此他斷然主張採取“禁其行”、“破其群”、“散其黨”的措施,即禁止辦私學的人的行動自由,禁止言論和結社的自由。
韓非猛烈地批判和攻擊法家以外的其他學派,特別是反對當時影響最大的儒家學派。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 禮、樂、詩、書 ”的教條和“仁、義、孝、悌”的道德準則都是“愚誣之學”,“貧國之教”,“亡國之言”,是致使國貧兵弱,乃至亡國的根源。在韓非看來,其他學派的理論都是互相矛盾的,只能造成人們的思想混亂,是非不分,統治者如果兼聽他們的意見,就必然引起亂子。因此,韓非主張禁止這一切互相矛盾、只能惑亂人心的學說,而定法家於一尊。特別是要防止老百姓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學派思想的影響,要對他們的思想實行嚴格的統制。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韓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中的激進派利益的,它是一種進步的思潮,對建立地主階級的統一政權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韓非的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地主階級反動性的一面,即對勞動人民實行思想統制的愚民政策。韓非的這種文化專制主義的思想,對文化教育的發展,對學術流派的繁榮也是極為不利的。
韓非主張培養“智術之士”或“能法之士”(《孤憤》)。這些“智術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堅決實行法治路線的革新人物,並且是積極擁護“耕戰”政策而為它進行鬥爭的戰士。韓非對“智術能法之士”必須具備的品質和能力做了詳細的闡明:①這種革新家必須是一個忠於封建國君“北面委質,無有二心”的人,並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有度》),一心一意為封建主義國家效力的所謂“賢臣”,“良將”。②這種革新家應該具有“遠見而明察”,“強毅而勁直”(《孤憤》)的品質。就是說他應該在思想上具備進步的歷史觀和變革思想;在政治上具有敏銳的觀察力;有堅定地執行法治路線的堅強毅力和剛直的品質。
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夠在意識形態領域中占統治地位,韓非繼承和發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認為必須使國內做到“言談者必軌於法”,意思是說要使每個人的思想和言論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國家的法律。在這種思想指導下,韓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綱領。他說:“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五蠹》)。所謂“無書簡之文”、“無先王之語”,實質就是要廢除、清算古代奴隸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說教,特別是儒家所尊崇的“禮、樂、詩、書”和“仁、義、孝、悌”這一套東西,並從而實現他的“以法為教”的主張。韓非繼承和發展了商鞅“燔詩書而明法令”的思想政策,把新興地主階級的法令、政策作為教育的主要內容。韓非的所謂“以吏為師”, 就是要選拔和任用一批忠於新興地主階級“法治”路線,能夠“明法”、“知法”、“行法”的政治官吏擔任教師。把解釋和宣傳法令、政策的權力掌握在經過嚴格和慎重選拔的官吏手中。韓非制定的法家教育路線和政策,是為封建地主階級中央集權的政治服務的,為後來的秦王朝所接受並付諸實施。他取消文化知識的傳授,抹煞了學校和教師在教育事業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這是違反文化教育事業發展的客觀規律的。這一點是先秦法家教育思想中普遍存在的缺陷。
韓非在樸素唯物主義思想指導下,還反對盲目崇拜古代典籍和脫離實際空談的惡劣學風。他提出了“循名實而定是非,因參驗而審言辭”(《奸劫弒臣》)。這就是說,要遵循思想和實際是否一致,來判斷“是”還是“非”;要通過“參驗”來審查言辭是否正確。韓非所說的“參”是比較的意思,“驗”是證實的意思;就是說要在接觸實際中,用比較對照的方法求得知識。他舉例說:判斷一把刀的利鈍,不能光看顏色光澤,而是應當通過砍殺的檢驗。判斷一個人的才幹,也不能只看言談辭令,而應該依據他的實際能力。韓非主張“參驗”的思想是具有樸素的唯物主義色彩的。
韓非還十分重視在實際的鬥爭和鍛鍊中,培養和選拔人才。他強調: “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顯學》),即宰相一定要從全國有治理政治經驗的地方官吏中提升起來,猛將一定要從有實踐經驗的普通士兵中選拔出來。韓非繼承和發揚了商鞅重視“耕戰”教育的政策。他說:“富國以農,距敵恃卒”。“境內之民,其言談者必軌於法,動作者歸之於功,為勇者盡之于軍。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五蠹》)。通過“耕”和“戰”的實際鬥爭鍛鍊和培養人才,這是先秦法家普遍提倡的一條重要的教育途徑。
韓非和其他歷史上的進步人物一樣,也有他的時代和階級的局限。他的“法治”理論是為維護和加強地主階級統治服務的,有剝削和壓迫勞動人民的一面。他把歷史的發展看成是少數“聖人”的創造,並認為:“民智,不可用”。這是無視勞動人民創造歷史的偉大作用。他認為,人的自私自利是社會矛盾的根源,從而掩蓋了被剝削階級與剝削階級之間的對立,這也是錯誤的。但是,在新興地主階級將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統一的前夕,他為建立和鞏固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主義國家提出一條進步的政治路線和一些帶有樸素唯物主義色彩的教育觀點,在中國古代教育史上是有一定影響的。
參考書目
《商君書》:“賞刑”、“靳令”、“君臣”、“定分”、“慎法”、“農戰”、“錯法”等篇。
《韓非子》:“顯學”、“五蠹”、“詭使”、“奸劫弒臣”、“孤憤”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