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構編制委員會規定。國家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國家教育局的主要職責是:(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全國教育事業的具體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全國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擬定教育事業發展的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組織、指導、協調全國教育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教育體制改革和辦學體制改革的實施。
(三)負責全國基礎教育(含 學前教育)、特殊教育、 職業技術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 社會力量辦學), 協調、 指導、監督區、縣(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教育工作。
(四)主管全國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國中國小校長資格認定;參與制定全國教育系統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師範院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五)統籌管理本部門的教育經費;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教育貸款、教育收費和教育基建投資等方面的規章和辦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國家確定的教育經費增長的原則,監測各區、縣(國家)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對全國教育基本建設和局屬教育事業單位經費及國有資產進行管理;指導全國教育系統內部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
(六)負責全國各類學校網點布局規劃調整工作,學校基建、校舍和校產及 教育用地的管理。
(七)負責管理全國學歷教育及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我國家各級各類學校招生計畫。負責繼續教育、 成人自學考試、掃除青壯年文盲。
(八)負責管理並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負責具有大學以上學歷出國留學人員的審核;負責協調同 港、 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
(九)負責國家教育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勞動工資、人事調配、編制管理及領導幹部的考核、管理工作;指導全國教育系統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
文明建設。
(十)指導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品德教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工作。
(十一)組織和指導全國教育科研和教研工作;指導 教育理論研究、教育學會工作。
(十二)代政府管理國家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教育督導和評估工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十三)負責全國教育系統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及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建設工作。
(十四)承擔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國家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重要黨務、政務、事務工作;負責起草教育局工作計畫、總結及有關文字材料的綜合;負責黨委會、局務會、局長辦公會及局級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上級部門及局領導交辦重要事項的督辦工作;組織協調國家目標辦下達的各項目標督辦及總結匯報工作;負責文秘、機要、檔案、信訪、保密、保衛、信息、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全局綜合治理,對外宣傳、政務公開工作;負責組織編寫教育年鑑和教育志;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科教興國家工作。
政策法規科研管理處
負責全國教育綜合改革與發展戰略的研究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規劃並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負責全國教育系法制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工作。國家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政策法規科研管理處,負責全國教育科研工作;負責學會管理工作。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是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家教育局,與政策法規科研管理處合署辦公。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語言文字的方針、政策、法規,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和實施辦法,巨觀管理和指導全國各行各業語言文字工作。
人事處
負責全國教育系統人事管理、教師輪換、表彰獎懲工作、人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 科級幹部的任免和備案;負責國家直中國小機構編制的調整和管理;負責師範院校 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直接管理教育局機關和直屬中國小教職工錄聘、流動手續;負責管理教師獎勵基金會工作;負責教育系統知識分子工作和專家管理工作。
財務處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經費管理、籌措的有關政策規定;統計並監測全國教育經費投入和計畫執行情況;管理監督國家及省、國家下撥的各種專項經費及教育貸款、教育集資、捐款、教師獎勵基金等項目的使用情況;管理使用國家財政部門下達的各項專項資金;統籌管理教育費
附加;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事業性收費標準,協同有關部門加強收費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年度經費預決算;負責對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高等成人職業教育處負責管理、指導全國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及協調國家屬高等教育工作。擬定職業教育和社區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負責職業教育學校招生及就業指導、學籍管理、專業設定和技能考核驗收;與國家教研院職成教研部共同指導職成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國社區教育工作;負責民辦非學歷教育的政策制定、審批和管理;制定職成教育及民辦非學歷教育評估標準,並負責對上述學校進行評估和質量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