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倫理思想

中國先秦時期法家思想的組成部分。它從自然人性論(見人性)出發,肯定利慾,提倡利己主義,把法與道德對立起來,主張“法治”,否定道德的社會作用,具有非道德主義的傾向。其主要代表是商鞅和韓非。反映在《管子》書中的倫理思想只是法家倫理思想的一個分支。

法家倫理思想

正文

中國先秦時期法家思想的組成部分。它從自然人性論(見人性)出發,肯定利慾,提倡利己主義,把法與道德對立起來,主張“法治”,否定道德的社會作用,具有非道德主義的傾向。其主要代表是商鞅韓非。反映在《管子》書中的倫理思想只是法家倫理思想的一個分支。
《管子》書中的倫理思想是對春秋時期管仲倫理思想的發展。該書主張治理國家和臣民要以法為主,以德為輔;肯定“道德定於上,則百姓化於下矣”;指出教化需要以法令威行為前提,認為“法立令行”,然後“教可立而化可成”; 認為 “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管子》書又以“凡人者莫不欲利而惡害”為根據,提出統治者“與天下同利”的主張,即順同百姓利慾,舉百姓之利而利之。它雖然肯定利慾,但反對縱慾,認為這會使”無別,反於禽獸”,“人君無以守自也”。《管子》還對管仲關於“衣食足,則知榮辱”的觀點作了發揮,指出“衣食足則侵奪不生,怨怒無有,上下相親,兵刃不用矣,故適身行義,儉約恭敬”。並由此作出了“倉廩實而囹圄空”、“倉廩虛而囹圄實”的論斷。
商鞅和韓非把法與德絕對對立起來,主張“不貴義而貴法”,“不務德而務法”。他們認為,隨著社會的進化,治世之道也發生了變化,道德只適用於“上古”,而在“爭於氣力”的“當今”是無用的。他們以人皆自為的理論為根據,認為人皆“計利”,各“用計算之心以相待”,相互之間只是赤裸裸的利害關係,根本不會有什麼“恩愛”之心。因此,君主治國,只能倚仗暴力,“唯法為治”。他們對儒家的“德治”主張進行猛烈的抨擊,嘲笑其仁義道德不合時勢,揭露了它的虛偽性。
法家倫理思想反映了先秦時期新興地主階級激進派在當時歷史條件下的利益和主張。尤其是韓非的倫理思想,適應了秦統一六國和建立中央集權的封建君主專制統治的需要,具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性。但是,它偏重“法治”、否定道德的社會作用,不符合封建統治者的長遠利益。王朝滅亡之後,法家趨於沒落,其部分倫理思想被董仲舒所代表的漢儒所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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