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數行為法定為一罪的情況,包括慣犯和結合犯。

法定的一罪是指數行為法定為一罪的情況,包括慣犯和結合犯。
所謂的慣犯,是指經常性的、習慣性的,以從事某種犯罪為職業,或者作為其生活揮霍的主要來源的犯罪人的類型。
我們國家現行的刑法中間基本上沒有慣犯。79年刑法規定有慣竊、慣騙,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但是現行刑法都把這些取消了。
結合犯,就是刑法把兩個獨立的犯罪,結合為一個新的犯罪。我國刑法上沒有典型的結合犯。在外國刑法上強盜殺人罪就是結合犯。我國刑罰中有複合的一罪,也就是把一個罪作為另一個罪加重情節的情況。例如綁架後又殺害被綁架人的,拐賣婦女兒童又強姦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但這些情況下都不是成立新的罪名,所以不是典型的結合犯。當然,這兩種情況下也不能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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