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制一詞,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義也不盡相同,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①泛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規範性檔案形式出現的成文法,如憲法、法律和各種法規,也包括經國家機關認可的不成文法,如習慣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來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各種制度。中國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屬於這一類。②特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意義上的法制與民主政治聯繫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證,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辦事,以確立一種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國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國家。中國古書上所說的“命有司,修法制”(《禮記·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設范立制,使人們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詞。《管子·法禁》上寫道:“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商君書·君臣》上寫道:“民眾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韓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說法。所有這些,雖然都把“法制”與依法治理聯繫在一起,但還不是與民主政治聯繫在一起的法制。中國古時的“法制”,說到底只是一種“王制”。
同民主政治聯繫在一起的第二種意義上的法制,與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法治”的內涵是一致的。如英國哲學家J.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政府論兩篇》)。美國政論家T.潘恩(1737~1809)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常識》)。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這種主張對於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歷史進步意義。但資產階級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帶有明顯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實際上資本主義國家也不可能真正實行法制。為了追逐超額利潤,剝削和壓迫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民眾,它們總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結合起來進行統治的(見資本主義法制)。
社會主義法制與資本主義法制不同,它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在社會主義國家,可能而且必須把社會主義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並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法制與法律秩序關係極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嚴格遵守法律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社會秩序,它必須以實行法制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則是實行法制的重要體現。
釋義
詞目
法制
拼音
fá zhì
基本解釋
[legal system] 法令制度
詳細解釋
1. 法令制度。《管子·法禁》:“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 漢 賈誼 《新書·制不定》:“仁義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權勢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 清 何琇 《樵香小記·鈞金束矢》:“夫聖王之世,法制修明,豪強縱暴,有舉其官者矣,安用訟哉?”
2. 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政權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和根據這些法律制度建立的社會秩序。法制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和具體內容。
嚴復 《原強》:“自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備而觀之,則人知其職,不督而辦,事至纖悉,莫不備舉。” 巴金 《作家要有勇氣,文藝要有法治》:“這就說明發揚民主要講兩方面,一方面要講勇氣,一方面還要有健全的法制來保障。”
3. 猶方案,格式。
宋 范仲淹 《奏陝西河北攻守等策》:“須差近臣,往彼密為經略,方可預定法制,臨時不至差失。” 清 李漁 《閒情偶寄·詞曲下·格局》:“舊曲韻雜,出入無常者,因其法制未備,原無成格可守,不足怪也。”
詞語簡介
1、指法律和制度。
2、是指動態意義上的法制,即指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也包括法律宣傳教育在內。
3、是指“依法辦事”的原則
法制釋義
“法制”一詞,我國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現代,人們對於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還是各有不同。
其一,廣義的法制,認為法制即法律制度。詳細來說,是指掌握政權的社會集團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政權建立起來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狹義的法制,是指一切社會關係的參加者嚴格地、平等地執行和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原則和制度。其主要特點是強調法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要求公民普遍守法,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限制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專橫,確保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其三,法制是一個多層次的概念,它不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實施和法律監督等一系列活動和過程,是立法、執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監督等內容的有機統一。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總稱。統治階級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國家事務,並且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也是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權力建立的用以維護本階級專政的法律和制度。任何國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國家其內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國家,君主之言即為法;在資本主義國家,雖然排除了奴隸制、封建制國家法制的專制性質,但資產階級受階級本性的局限,當有的法律規定不符合本階級的利益時,就加以破壞,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徹底消滅剝削制度,實現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法制。
法治與法制有聯繫也有區別。聯繫在於:實行法治需要有完備的法律制度。區別在於:法制相對於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治則相對於人治;法制內涵是指法律及相關制度,法治內涵則相對於人治的治國理論、原則和方法。
柏拉圖
一、柏拉圖的生平與著作柏拉圖(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於雅典的一個貴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門望族的後裔,母親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倫的後代。由於出身高貴,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從20歲起受教於蘇格拉底,從事哲學學習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嶄露頭角,但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被處死刑,使他放棄了從事政治的願望。後流亡國外,40歲後回雅典並創立了“阿卡德米學園”。在學園中,柏拉圖一邊講學,培養人才;一邊著述,宣講其哲學和政治哲學,前後達41年之久。該學園在歷史上延續了900年,是全希臘文化知識的中心。 柏拉圖是歐洲歷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後共著對話25篇。有關政治法律理論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國》(成於壯年)、《政治家篇》(成於中晚年)、《法律篇》(絕筆)。一般說來,《理想國》代表了他對政治和社會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則是面對現實所寫成的有關法治的著作。
二、正義論與人治論(一)正義之國與人的類型
柏拉圖的哲學基礎是理念與現實的區分,在柏拉圖看來,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兩部分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儘管它是無形的,但它是萬物的根源,是永恆不變的真實存在;而摹本世界,則是有形的,虛假的,變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於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應地便分別具有了金、銀、銅鐵的三種不同的性質,人也就具有不同的類型和品質:
金→哲學家→智慧 銀→勇士→勇敢 銅鐵→生產勞動者→節制
然而,節制的品質不僅應當為生產勞動者所擁有,也應當成為所有三種人的品質,因為一個國家必須保持和諧協調,只有當人們各盡其職、各守其位時,國家才可能產生“正義”的品德,成為正義之國。當個人的三種品質(欲望、激情和理智)在個體中協調運行秩序井然時,個人就成了正義之人。這意味著理性支配慾望,精神支配肉體;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柏拉圖所說的正義就是一種道德正義。
(二)法律與正義的關係
在柏拉圖看來,一個人品性中,都具有“較善”和“較惡”兩部分。如果較善的那部分占優勢,就控制住“較惡”的那部分,他就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壞人的薰染,他便成為“自己的奴隸”。當惡性膨脹時,就只好服從外在的權威,這個外在權威就是法律。
對於柏拉圖來說,法律就是一種社會行為準則,它是公道與正義的標誌。但是,法律的正義與道德正義不完全相同。法律正義是“訴訟正義”,是指通過法律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獲得的後果或判決。因此,法律正義是為道德正義服務的。
(三)哲學王與人治
柏拉圖認為,哲學王通過知識進行統治,比法律統治具有很大的優越性,法律遠不如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因為:(1)哲學家所掌握的是一種真理,它比國家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強者之所好”,而現實中的法律並不必然體現正義,而惡法並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一切社會都需要和諧,而這隻有哲學家通過智慧才能達到這一目標。
三、法制論:立法與守法思想(一)立法過程論
在柏拉圖看來,立法是一個“清刷”的過程,即必須對原來的舊制度和人們的品質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時,先應當確定憲法大綱,然後是制定法律和規章。柏拉圖重視成文法,而認為習慣是來源於普通人的習俗。
(二)立法原則論
根本的原則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並應依全體人民的幸福為依據。就立法的重點而言,著重於培養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論
柏拉圖從歷史的角度追溯了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認為國家形成於契約。而契約的核心就是對法律的遵守,這就意味著,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國家的本性的。
柏拉圖認為,對於有意志的公民來講,法律的統治並不具有強迫性,而是體現了國家的良善願望。他認為:“如果法律能完全導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達到這樣的目的,這些法律我們都應該執行。”對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導他們執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須擁有權威,國家官員的權力必須受到約束,所謂良法須由良吏來執。
四、柏拉圖法律思想的主要評價第一,法治主義思想是西方法律傳統源遠流長的一個傳統,對西方近代法治主義的復興具有深遠的影響,並成為羅馬法的重要思想基礎;
第二,概括了古希臘政治哲學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難以實現的,而防止最壞的政治是可能的,這就是,必須運用至高無上的法律進行統治。
第三,關於“混合政體”的研究以及“分權原則”的論述,被學者譽為三權分立的原型。
第四,團隊精神方法論也開創了後世以集體為單位研究國家、法律學說的先河,在柏拉圖的理念中,個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並無獨立存在的價值。 ----------
亞里士多德
一、亞里士多德的生平與著作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臘百科全書式的思想大家,曾師從柏拉圖。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學》和《雅典政制》(研究158個國家城邦政治制度的總結之一),此外,《倫理學》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資料。國內苗力田教授主編的《亞里士多德全集》有十卷之多。
二、法律正義論(一)正義的內涵與分類
亞里士多德認為,城邦以正義為基礎,由這種正義衍生出法律,以判斷人間的是非曲直。正義是指人們在社會關係中所產生的一種美德。正義和不正義含有兩種意思:一是指能否服從紀律;二是指一個人所取得的東西是否他應當得到的。正義又可分為“普遍的正義”和“個別的正義”兩種。其中“個別的正義”又分為“分配的正義”和“平均的正義”兩種。“分配的正義”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這種正義是從人的不平等性出發的,而這種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變的。至於“平均的正義”就是指人們之間的平等關係。這種正義是以人的等價性為依據,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義論的延伸:平等與中庸
1.平等。一是數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數量和容量上與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據各人的實際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衡稱的事物。政治權利的分配必須以人們對於構成城邦各要素的貢獻的大小為依據,誰具有比他人較為優越的政治品德,誰在城邦實現良善生活的過程中善德行為最多,誰就應該在這個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
2.中庸。所謂中庸是指不偏不頗,處於兩個極端的中間。亞氏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有過度、不及和適中三種狀態,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對於社會而言也是如此,社會分為極富者(常逞強放肆以致犯罪)、極貧者(往往懶散無賴易犯小罪)和中產階級。唯有中產階級是貧富兩階級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產階級最適宜擔任統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義與法律的關係
法律是建立在正義基礎之上的,由正義延伸出法律。正義的原則寓於實體法之中。自由正義導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這成為國家制定實在法的依據。
三、法律的定義、作用、分類(一)關於法律的定義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義,是世所公認的公正不偏的權衡標準,是理性的體現,又是一個契約式的契約。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義的體現,它對一切人,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變性,法律應該允許變革,當然這咱變革須要慎重;(3)必須遵守性。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人人都必須遵守它。
(二)關於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於為了城邦的“善業”,為了“善德”,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進人類的道德。
(三)關於法律的分類
1.自然法與制定法。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是以正義為基礎的,是存在於社會的普遍原則,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實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於制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實際上也就是憲法,它規定國家的治理形式,規定統治者的人數及產生的辦法,規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良法與惡法。凡是正宗政體下制定的法律為良法;凡是在變態政體下制定的法律為惡法;
4.成文法和習慣法。習慣法即希臘城邦中長期存在的習俗或稱禮儀。
四、法治主義理論 (一)法治的涵義法治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就是說,所謂法治,即良法與守法的結合。
(二)法治的具體體現
1.立法方面:亞氏強調立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反映中產階級的利益;二是研究國家的情況;三是考慮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強教育;四是靈活性與穩定性相結合。
2.執法思想。國家執政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依法執行;法律規定不同詳的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律的原則來公正地處理和裁決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關鍵。國家必須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
(三)法治的優越性
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而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法律是集體智慧和審慎考慮的產物;第二,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會說話,不能象人那樣信口開河;第四,法律藉助規範形式,具有明確性;第五,實行人治容易貽誤國家大事,特別是世襲制更是如此;第六,時代要求實行法治,不能實行人治;第七,實行一人之治較為困難,君主的能力和精力畢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剝奪了大家輪流執政的權利。
(四)法治缺陷的彌補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採取三種補救措施:以個人的權力或若干人聯合組成的權力“作為補助”;對某些不完善的法律進行適當的變更;加強法律解釋。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和裁決。
五、亞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點第一,與柏拉圖一樣,均從倫理學入手來探討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開創了西方法哲學的理論傳統,並在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實現;
第二,將法與政治合而為一進行研究,使法律社會學或者政治法律學的學科構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第三,具有鮮明的現實主義的特點,分析問題的立足點是考察現實,使用的方法主要是歸納法,即通過分析、比較,然後得出結論。所以有人稱,柏拉圖給予後人以更多的激情與理想,而亞氏則留下較成熟的體系與邏輯;
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對於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論的建立,有著重要的意義。
中藥學術語。即如法炮製。指按中藥傳統炮製法(相沿成習,為藥業共同遵守的方法)加工中藥材。一般加有其他輔料。如法半夏、法制豆豉等。
綜上所述,某些人過分強調“人”在其中的作用,純粹是在混淆概念。我們探討人治與法制的區別,是說二者最根本區別在於實際運作的客觀載體依據不同。而不是在探討事件的運作主體是什麼。法制之所以強於人治,正是因為法制的內涵是,以容易驗證的客觀事實為基礎。以透明的程式為載體。以利益相關者的監督為制約。
還有人說,如果“領導”不允許---即不是人治的話,法制何來?這就是更深一層的問題了,是專制體制與民主體制的不同“行為結果”。
專制體制下,“領導”是“主人”。
民主體制下,“領導”是“僕人”。
也就是說,要探討這個問題,就要先劃定一個論域:專制體制還是民主體制。但我們現在常用的是“民主體制”,而別有用心者或邏輯混亂者,卻是在有意無意的混淆這兩個論域。
法制與民主
法制與民主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沒有民主就沒有真正的法制,沒有法制也就不能保證民主的執行,反對民主的實質就是反對法制,只是反對民主易被某些人接受,而反對法制則顯得太露骨,而不敢直接提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