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是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的辦事機構。它的前身最早是1949年9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的沿革過程大致可分為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時期、國務院法制局時期、國務院秘書廳法律室時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並存時期、國務院法制局時期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時期。
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定國務院法制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9年6月撤銷。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後設立了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1986年4月,為了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併,重新成立了國務院法制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88年10月,國務院法制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設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部級),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職責調整
(一)加強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二)承擔統籌規劃國務院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三)承擔審查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法規草案,以及需要由國務院批准的重要涉外規章、部門聯合規章的責任。負責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四)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負責對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五)承擔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責任,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牴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
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檔案和答覆意見。
(七)負責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國的行政複議工作。
(八)負責及時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彙編正式版本。指導規章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九)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時期
(1949年9月-1954年11月)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於1949年9月設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它的任務是:“秉承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意旨,受政務院的領導及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的指導,研究、草擬與審議各種法規草案並解答現行各種法規。”(《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試行組織條例》第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下設5委、3室、1廳:
1、刑事法規委員會;
2.民事法規委員會;
3.商事法規委員會;
4.外事法規委員會;
5.法規審議委員會(負責上述4個委員會分工之外的法規);
6.資料室;
7.編譯室(編譯外文法律資料);
8.研究室(研究法理學、法制史及綜合性的法律理論問題);
9.辦公廳。
1954年10月,經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批准,設立國務院法制局,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隨即撤銷。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成立5年來,共審議或草擬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及各委、部和各大行政區名義發布的法規、規章3500餘件,其中由政務院發布和批准發布的條例、通則、辦法等法規230件。這些法規對鞏固新民主主義秩序,恢復國民經濟,保障黨和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總任務的實現起了重要作用。
國務院法制局時期
(1954年11月--1959年6月)
1954年11月10日,經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設立了國務院法制局。根據《國務院法制局組織簡則》規定,法制局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執行下列任務:(一)審查國務院交付審查的法規草案;(二)根據國務院的決定,草擬法規草案;(三)整理國務院發布和批准的現行法規;(四)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有關法制的工作。
國務院法制局下設4組3室:行政法規組(包括政法文教外事)、工交法規組(包括勞動)、財經法規組、農林法規組、法制史研究室、編輯室、辦公室。
1959年6月20日,根據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關於批准國務院調整直屬機構的決議》,國務院撤銷了國務院法制局。
國務院秘書廳法律室時期
(1959年6月--1965年12月)
國務院法制局撤銷後,業務劃歸國務院秘書廳。國務院秘書廳設立了法律室,它的主要任務是:協助領導審查國務院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規。國務院法規編纂委員會亦劃歸國務院秘書廳,其主要任務仍然是編輯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彙編》。1965年法律室被撤銷,其業務與秘書廳秘書處的業務合併,成立了秘書室,法規審查由秘書室下屬的一個組兼管。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社會主義法制遭到空前破壞,國務院的法制機構於1966年底被徹底取消了。
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
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並存時期(1980年5月--1986年4月)。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恢復和加強,1979年7月,根據工作需要,在國務院辦公室值班室設立了第五組,主要任務是負責審查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法規草案。1980年5月,在值班室第五組的基礎上,成立了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其任務是:(一)協助領導審查國務院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規;(二)編輯出版《國務院公報》。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下設政法文教處、工交農林處、外事財貿處和公報編輯室,後又增設了法規清理室和辦公室。
1981年7月,為了加強國務院的法制工作,適應國家經濟立法工作的需要,國務院又成立了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它是國務院領導下的一個研究諮詢機構,同時負責對國務院各經濟部門起草、修訂經濟法規的工作進行規劃、指導、組織和協調。其主要任務是:(一)研究有關制定經濟法規的規劃、步驟及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建議;(二)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組織、指導、協調有關方面進行經濟法規的起草工作;(三)對國務院交辦的重要經濟法規進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四)定期召開座談會及利用首都法學刊物等,組織研究有關經濟立法方面的重大問題,交流有關制定經濟法規的情況與經驗;(五)向有關宣傳、出版部門提出搞好經濟法規宣傳和普及的建議。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設常務幹事會,負責領導和組織研究中心的工作。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內設為農林財貿組、工交勞動組、綜合組及經濟法制雜誌組。
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為政府法製做了大量工作,但隨著改革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兩機構並存已不適應國務院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需要。因此,1986年4月,國務院決定將兩機構合併,成立國務院法制局。為了便於同國內外經濟法學界進行學術方面的聯繫、交流,仍保留了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的名義,其活動納入國務院法制局的工作範圍。
新建的國務院法制局時期
(1986年4月起)
這個時期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86年4月至1988年8月,國務院法制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全面負責國務院的法制行政工作。主要任務是:編制國務院立法計畫,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審查各部門上報國務院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組織起草某些重要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檢查研究法規執行情況和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建議;組織清理法規,編輯法規彙編;以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名義,開展同國內外經濟法學界的學術交流、諮詢等活動;辦理國務院領導交辦的事項。
第二階段,從1988年8月至1993年4月,國務院法制局由國務院的直屬機構改為辦事機構。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法制局“三定方案”的規定,國務院法制局是負責國務院法制工作的辦事機構,是國務院領導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其主要任務是:根據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新秩序對法制工作的要求,以及建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實際需要,對國務院各部門的立法工作通盤考慮,綜合研究,組織協調,具體指導。
主要職責是:
1.編制國務院立法計畫,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2.審查各部門上報國務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和國際條約;
3.組織起草某些重要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
4.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
5.編纂行政法規;
6.檢查行政法規的實施情況,研究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國務院提出建議;
7.組織清理法規,編輯法規彙編;
8.辦理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工作;
9.審定行政法規的外文譯本;
10.圍繞立法工作,開展法制理論研究以及與外國政府法制機構和國內外法學界的工作交流及學術交流活動;
11.負責行政法規的出版工作;
12.辦理國務院領導交辦的事項。
國務院法制局設7個司、室,1個直屬處。按照中央國家機關黨工委要求,設立機關黨委。
.辦公室 | 研究室 | .政法教科文衛法規司 | 財貿外事法規司 | 工交勞動法規司 | 農林城建法規司 |
法規檢查司 | 人事處 | 機關黨委 |
第三階段,從1993年3月19日起,國務院法制局由辦事機構改為直屬機構。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法制局新的“三定方案”規定:國務院法制局是負責國務院法制工作的直屬機構,是國務院領導同志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國務院法制局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審查修改或者組織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和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監督體制等政府法制工作,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1.編制國務院立法計畫,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2.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國務院審議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
3.組織起草某些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
4.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
5.研究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提出解決意見。
6.根據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參與或者組織檢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
7.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中的矛盾和爭議。
8.對行政複議、應訴工作進行指導。
9.辦理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工作。
10.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法規彙編,審定行政法規外文譯本。
11.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以及與外國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交流和國內外法學界的學術交流活動。
12.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法制局設7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以及法規編纂室、編譯資料室、信息中心。
.辦公室 | .政法人事法規司 | .教科文衛法規司 | .財政金融法規司 |
工交商事法規司 | .農林城建法規司 | 政府法制監督司 | 機關黨委 |
.法規編纂室 | .編譯資料室 | 信息中心 |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時期
(1998年3月起)
1998年3月,中共中央決定成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黨組。新成立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為國務院辦事機構。在“三定”方案中,將原國務院法制局參與或者組織檢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規執行情況的職能,劃歸各有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考慮、統一規劃國務院的立法工作,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經國務院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指導。
(二)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三)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
(四)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
(五)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行政法規、檔案和答覆意見。
(六)協調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
(七)辦理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牴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八)清理、編纂行政法規,編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彙編正式版本。
(九)組織翻譯、審定國家出版的行政法規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十)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機關內設8個職能司:秘書行政司(研究司)、政法勞動社會保障法制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法制司、財政金融法制司、工交商事法制司、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政府法制協調司、法規譯審和外事司和機關黨委。
2005年7月28日,經批准增設行政複議司和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機構設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內設九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下設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法制出版社四個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職能司
秘書行政司(研究司) | 政法勞動社會保障法制司 |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法制司 |
財政金融法制司 | 工交商事法制司 | 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 |
政府法制協調司(法規編纂司) | 法規譯審和外事司 | 行政複議司 |
事業單位
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 信息中心 | 機關服務中心 | 中國法制出版社 |
內設機構
秘書行政司 | 機關黨委 | 政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司 |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法制司 | 財政金融法制司 | 工交商事法制司 |
農業城建資源環保法制司 | 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司 | 政府法制協調司 | 法規譯審和外事司 | 行政複議司 | 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
信息中心 | 機關服務中心 | 中國法制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