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法律確認和保護公民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上處於平等的地位,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它作為一個口號,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正式提出的。早在歐洲文藝復興時期,新興資產階級思想家的先驅便提出了“人權”的思想。到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J.洛克、J.-J.盧梭等人系統地闡述了“天賦人權”學說,認為“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洛克:《政府論兩篇》),“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作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盧梭:《社會契約論》)。這一理論為資產階級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礎,也為資本主義法制建設提供了原則依據。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正式確認了這一原則,明確規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
平等表現
這種法律上的平等具體表現為:①全體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預法律的制定”;②“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③他們可以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1791年的法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這些原則。法國《人權宣言》和法國憲法所確認的這種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反對封建專制和等級特權,促進資本主義經濟關係的發展上,適應了當時歷史發展的客觀需要,後來被歐美等資本主義國家廣泛採用,成為資本主義法制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資產階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基礎上的,而私有制是產生一切不平等的社會根源。資產階級法律的核心是確認資本主義的私有制神聖不可侵犯,因而資產階級所謂的法律上平等,掩蓋著實際存在的人們經濟上和社會地位上的不平等。
意義
恩格斯指出,“無產階級抓住了資產階級的話柄:平等應當不僅是表面的,不僅在國家的領域中實行,它還應當是實際的,還應當在社會的、經濟的領域中實行”,"無產階級平等要求的實際內容都是消滅階級的要求。任何超出這個範圍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於荒謬"(《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 3 卷,第146頁)。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建立在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經濟制度之上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所以社會主義法律中所體現的平等性原則是真實的,具有實質性的內容。中國的法律,就是工人階級領導全國人民制定的,是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在這樣的法律面前,在它的實施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公民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具體規定了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包括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各項自由權利。為了保證這些公民權的真正實現,還採取相應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切實加以保障。對於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種法律上的平等原則,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反映了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的客觀要求,對於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加強社會主義民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