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江蘇省教育廳作為江蘇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履行以下職能:(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落實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研究草擬地方性教育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教育發展戰略思路,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全省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等方面的改革;研究制定全省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指導、協調、組織實施。
(三)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會同有關部門草擬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收費和教育基建投資等方面的政策法規;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境外)對我省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組織協調對廳管學校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省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社會力量辦學、掃盲等工作,指導、協調市縣及省有關部門的教育工作,負責教育督導、評估與檢查。
(五)審核高等學校和省屬中等專業學校的設定、更名、撤銷與調整;研究制定中等及其以下學校的辦學標準;組織審定中等及其以下學校的省編教材。
(六)負責部(委)屬高校和省屬高校、中專校黨的建設工作,指導市屬高校黨的建設工作,對其他各類學校黨的建設的重要問題進行調研,提出指導性意見;負責廳管中專校校級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七)負責部屬高校和省屬高校、中專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市屬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規劃和指導高校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高校的統戰工作;做好學校的穩定工作。
(八)協同省紀委(監察廳)做好部(委)屬高校和省屬高校、中專校黨的紀律檢查和監察工作;指導其他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和監察工作。
(九)規劃和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指導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十)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組織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的實施;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標準的意見;統籌規劃、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指導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負責全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有關教育考試的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全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工作和中等專業教育的招生工作;擬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畫;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和省屬學校中等專業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歸口管理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制度改革,擬定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分配工作。
(十三)規劃全省高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的研究並指導實施;指導高校的科技創新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組織高校承擔重大科研項目、科技攻關項目並指導實施;指導高校國家級和省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的建設。
(十四)統籌管理和指導高等教育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工作。
(十五)統籌管理和指導協調全省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全省文字規範化建設,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套用情況;負責國語推廣和國語水平測試工作。
(十六)歸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統對外交流工作;管理我省出國留學和來我省留學的有關工作及與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七)統籌規劃並指導校辦產業工作;指導學校後勤改革;協調和指導高校安全保衛工作。
(十八)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教育廳(省委教育工委)設20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綜合協調、政務公開、新聞宣傳、信息、信訪、保密、教育社團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協調與兄弟省市的教育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執法監督處)
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有關教育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協調區域教育現代化實施有關工作;指導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承擔教育行政執法與監督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擬訂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各類教育的布局結構調整以及體制改革工作;承擔全省高校、五年制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省屬中等職業學校的設定、撤銷、更名與調整的審核工作;擬訂全省各類高等教育和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年度招生計畫;承擔廳管學校的基建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對民辦高等教育的管理;規劃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
(四)基礎教育處
承擔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統籌管理工作;擬訂基礎教育發展政策措施;指導基礎教育階段學校常規管理;指導基礎教育的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工作,組織審定省編教材;指導中國小教學信息化工作;指導中國小校的德育、校外教育、民族教育以及工讀學校教育工作。
(五)職業教育處
承擔中等職業教育、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統籌管理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的教學改革、教材建設和德育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高等教育處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統籌管理工作;指導高等教育教學改革;指導高校專業設定與學科、教材建設;指導高校本、專科生培養工作;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指導高校實驗室、圖書館和校外實習基地建設,指導高校信息化建設工作。
(七)研究生教育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研究生教育和學位統籌管理工作;擬訂全省研究生教育與學位工作改革與發展規劃;指導高校重點學科建設;指導與管理研究生培養和學科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予專業的審批以及碩士點、博士點設定審核工作;組織對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質量與研究生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檢查;承擔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社會教育處
承擔社會教育統籌管理工作;指導農民文化技術教育、職工教育、老年教育、社區教育、掃盲教育和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的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有關工作。
(九)師資處
承擔教師隊伍建設統籌管理工作;擬訂全省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師德、師風建設;規劃、指導實施高校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中國小骨幹教師隊伍建設工作;規劃、指導和協調教師繼續教育和中國小校長培訓工作;指導教師職務評審聘任工作,組織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高級職稱評審工作;協調教育系統人才工作;負責高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指導市縣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十)高校學生處
承擔高校學生統籌管理工作,指導大學生常規管理;承擔各類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擬訂高校招生政策;承擔高校學生轉學審核工作;指導高校學生獎懲工作;指導高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參與擬訂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指導普通高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十一)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教育處
規劃、指導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高校承擔國家和省重大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並指導實施;承擔高校師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導高校思想理論、輿論陣地、校園文化等精神文明建設以及輔導員隊伍建設工作;指導高校學生德育和社會實踐;協調廳管學校出版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學技術與產業處
規劃、指導高校科學技術工作;指導高校科技體制改革;協調、指導高校參與國家、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和承擔國家、省各類科技計畫的實施工作,指導高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產學研結合和科技產業發展等工作;指導高校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大學科技園建設工作;協調教育系統智慧財產權工作。
(十三)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指導學校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指導相關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協調學生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和學校公共衛生應急處理機制;指導、協調學生軍訓工作;指導、協調教育系統雙擁和徵兵工作。
(十四)組織處(統戰與群工處)
指導學校黨的建設工作;指導高校黨委換屆選舉有關工作;指導高校黨員教育、管理與發展工作;負責廳管五年制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校級領導幹部的管理;參與做好高校領導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助省有關部門指導高校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會同省有關部門指導高校統戰工作;會同省有關部門指導高校做好民主黨派、僑聯台聯和民族宗教工作;會同省有關部門指導高校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開展工作。
(十五)安全保衛與維護穩定處
指導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學校安全保衛和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協調教育系統維護穩定工作;承擔高校網路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學校食品衛生、校舍、實驗器材、藥品安全工作;指導、協調學校重大安全事件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學生人身傷害責任保險工作;指導學校後勤管理和改革工作。
(十六)教育督導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擬訂對中等及其以下教育進行督導的規章制度;組織對市縣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組織對中等及其以下學校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組織開展全省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承擔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團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七)語言文字工作處(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語言文字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頒布的語言文字各項標準和規範;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套用情況;負責國語推廣和國語水平測試管理工作;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八)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台事務辦公室)
組織、指導教育系統國際合作與交流;管理我省出國留學和來我省留學人員的有關工作以及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交流工作;承擔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派工作;承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事項;承擔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資格審核、監督管理和中外合作辦學的前期審核論證工作;指導漢語國際推廣工作;指導、協調廳管學校聘請外國專家工作;協助做好教育對外宣傳工作。
(十九)財務處
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教育收費等有關政策;負責廳管學校和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預決算、財務管理;承擔全省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的統計、分析工作;統籌管理國家專項撥款、贈援款和世界銀行貸款等外資貸款;指導、協調資助家庭貧困學生工作。
(二十)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協調教育系統人事分配製度改革、工資福利等工作;規劃、指導中國小特級教師的選拔、培養、管理工作;規劃、指導市縣教育行政幹部培訓工作。
審計處 負責廳管學校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領導班子
沈 健 省教育廳廳長黨組書記
省委教育工委書記
胡金波 教育廳副廳長
黨組成員
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正廳級)
丁曉昌 省教育廳副廳長
黨組成員
兼任江蘇省教育科學研究院(江蘇教育學院)院長
殷翔文 省教育廳副廳長
黨組成員
蔣吉生 省教育紀工委書記
紀檢組組長
廳黨組成員
楊湘寧 省教育廳副廳長
朱衛國 省教育廳副廳長
黨組成員
倪道潛 省教育廳副廳長
黨組成員
潘漫 省委教育工委副書記
廳黨組成員
李世愷 省教育廳副巡視員
步錦昆 省教育廳副巡視員
洪 流 省教育廳副巡視員
直屬單位
江蘇省教育廳機關服務中心江蘇省教育考試院
江蘇省教育評估院
江蘇教育報刊總社
江蘇省電化教育館
江蘇省教育裝備與勤工儉學
江蘇省教育發展投資中心
江蘇省高校科技發展中心
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江蘇省教育結算中心
江蘇省教育國際交流服務中心
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指導服中心
江蘇聯合職業技術學院
江蘇省教育建築設計研究院
江蘇省教育科學研究院
信息公開
江蘇省教育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為便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及時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更好地向社會公眾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結合江蘇省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實際,江蘇省教育廳編制了《江蘇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江蘇省教育廳入口網站上查閱《指南》,也可到江蘇省教育廳《指南》發放處領取。
一、政府信息的分類
江蘇省教育廳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分“主動公開信息”、“依申請公開信息”兩類。其中,主動公開信息分為七個類別:
1.機構概況;
2.教育政策法規;
3.教育規劃計畫;
4.教育業務工作;
5.教育行政審批;
6.教育統計數據;
7.其它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的編排體系
江蘇省教育廳發布的“主動公開信息”包括索引號、信息名稱、內容概述、產生日期、檔案編號、發布機構、公開日期等7項內容。
江蘇省教育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提供的“依申請公開信息”,按照江蘇省教育廳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三、政府信息的獲取方式
(一)主動公開信息
江蘇省教育廳主動公開信息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通過江蘇省教育廳入口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電視等方式獲取信息,也可通過江蘇省教育廳設立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閱室、信息公開欄、電子觸控螢幕方式等獲取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
1.申請方式
申請人需向本廳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江蘇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表樣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江蘇省教育廳網站上下載電子版,也可以在江蘇省教育廳一樓大廳領取。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一是通過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二是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面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當面口頭申請的,由江蘇省教育廳工作人員作好記錄。
三是特別程式。申請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江蘇省教育廳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2.申請辦理流程
江蘇省教育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江蘇省教育廳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我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形成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江蘇省教育廳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3.申請處理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江蘇省教育廳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江蘇省教育廳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江蘇省教育廳機關對收到的有效申請在登記後出具《登記回執》(表樣見附屬檔案),再根據先後次序進行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申請人能夠根據《目錄》事先確定所需信息的索取號的,江蘇省教育廳機關將當場答覆或者立即答覆予以公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江蘇省教育廳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4.收費標準
江蘇省教育廳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經江蘇省財政廳和江蘇省物價局確定後收取。申請人申請減免費用的,可以在《申請表》中一併填妥。
四、政府信息公開機構
江蘇省教育廳辦公室是江蘇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辦公時間按照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統一規定執行。
五、申訴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監察室投訴。認為江蘇省教育廳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