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池州市委辦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至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池辦秘〔2010〕9號)和《東至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東至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東編字〔2010〕2號),設立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加掛縣物價局牌子,為縣政府組成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增加能源管理職責。
(三)劃入縣糧食局原承擔的糧食管理行政職責。
(四)劃入原縣經濟委員會承擔的指導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職責。
(五)將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國家、省、市和縣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科技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職責劃給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六)將縣船舶工業行業管理職責劃給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七)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國家、省、市和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需報國務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政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政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政府審批、核准、備案外,區分不同情況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核准、備案,或由企業自主決策。
(八)地方規劃和專項規劃、專項產業政策,除按規定需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外,由行業管理部門在國家、省、市規劃和政策的指導下分別制定。
(九)強化巨觀調控職責。重點是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畫;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加強投資巨觀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完善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加強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縣內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主要職責
東至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分析研究經濟形勢,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以及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用體系建設。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要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綜合編制全縣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畫,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政府性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方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指導督促和考核評價縣重點項目建設計畫的實施;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各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編制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和預案,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編制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國外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計畫,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管理和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和推進跨縣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七)承擔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組織編制、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責任;擬訂區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落實國家中部地區崛起政策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有關政策建議,指導縣域經濟發展和經濟強鎮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負責開發區的有關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扶助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組織、協調庫區移民安置和經濟開發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縣社會事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社會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服務業、重點區域性批發市場、重點要素市場發展規劃,指導市場體系建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研究提出重要商品儲備的建議。
(十)組織實施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全縣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研究和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煤炭、電力(含核電)、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規劃、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綜合協調能源行業節能和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監測、分析能源產業的發展狀況、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管理全縣石油儲備。
(十一)推進全縣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國土資源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建議。
(十二)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和實施工作;分析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方針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關於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及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糧油進出口計畫、縣級儲備糧的收儲、輪換計畫和動用建議;編制全縣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物流設施的建設規劃;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加強糧食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及行業統計工作,負責糧食收購企業經營資格的認定和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辦理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東至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資金管理科)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幫扶、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文明創建、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做好項目資金和財務監管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和規劃科(地區經濟科和財政金融科、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辦公室、縣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負責巨觀經濟走勢的預測、預警工作,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等巨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承擔指導鄉鎮經濟發展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銜接平衡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編制和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編制全縣和區域性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按規定負責開發區有關工作;承擔落實國家中部地區崛起政策的有關工作;研究貫徹國家財政金融政策,分析經濟和社會發展資金需求狀況,提出地方融資戰略和政策建議;參與對金融市場的規範化、法制化管理;聯繫銀行、保險、證券等機構,協調有關工作。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政策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專項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城鄉一體化試驗區工作;承擔推進小城鎮改革試點任務;組織或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分析有關經濟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機關法律事務工作;承辦縣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和設計審查科(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科)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政策,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負責編制下達縣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安排縣財政性建設資金,綜合管理縣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對政府性專項資金進行綜合平衡和管理,指導、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城鎮化投資政策和重大項目規劃建議;編制縣重點項目建設計畫,指導督促和考核評價計畫實施;分析監測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和實施情況,研究提出推進重點項目建設的政策措施建議,協調全縣重點建設項目有關問題;組織指導全縣重大項目謀劃和儲備;審核限額以上及縣財政資金安排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總投資概算;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和申報縣大中型項目設計方案;審核項目建設總投資的概算調整;匯總編制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參與勘察設計單位全面質量管理及地方建設設計標準、設計收費、政策和指標的協調和審定;參與大中型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後評價工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研究縣內外資本動態,監測分析利用外資狀況;提出利用外資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建議;提出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結構、用匯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承擔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按規定審核或核准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和縣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提出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和備選項目;審核利用國外貸款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資金的使用;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重大項目,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縣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承擔利用縣外資金有關工作。
(四)農村經濟和以工代賑科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水產、畜牧等發展規劃和計畫;提出全社會水利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提出農業和農村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編制全縣貧困地區經濟發展計畫、以工代賑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申報以工代賑資金和專項實物;指導全縣以工代賑工作;監督以工代賑資金的使用以及項目的實施;編制移民安置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和處理庫區移民安置和經濟開發工作。
(五)工業和高技術產業科(交通運輸科)
統籌工業發展規劃、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全縣工業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工業發展總體規劃和重點行業、支柱產業中長期規劃;規劃重大生產力布局,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重大產業基地、高技術產業基地和產業鏈建設;負責重大項目儲備;按規定審核工業重大項目,參與審核外商投資重大項目與境外投資重大項目;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技術進步、創新能力建設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按規定審批、核准、審核重大高技術產業項目,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前期關鍵技術、成套設備的研製開發和示範工程;研究提出引導科技投入的政策;最佳化配置科技成果產業化資金,管理歸口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原“科技三項費”),負責工業發展“三高”(高成長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企業上市、債券發行、資產重組工作。統籌交通運輸(含航空、鐵路)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含航空、鐵路)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審核或核准交通運輸(含航空、鐵路)建設重大項目,做好項目前期和建設中的相關重大問題的協調服務工作。
(六)社會事業發展科
研究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的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匯總編制人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社會事業專項投資計畫,審批、申報社會事業項目,安排社會發展專項資金和補助性資金以及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引導資金;會同編制縣內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指導性計畫。
(七)貿易和服務業科
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編制重要商品儲備計畫,指導國家糧食、棉花等儲備,協調、監督國家、省級、市級和縣級重要物資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綜合協調服務業發展;銜接平衡服務業和其他產業發展;負責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的安排、管理,承擔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
(八)能源辦公室(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科)
研究提出全縣能源發展戰略建議,擬訂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能源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能源行業發展的巨觀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監測、分析能源產業的發展狀況、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參與擬訂能源行業標準;按規定負責審查、上報或核准煤炭、電力(含核電)、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建設項目;負責能源項目銜接平衡,協調能源建設重大問題;綜合協調能源行業節能和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推動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參與能源國際合作、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國內能源區域合作工作;管理全縣石油儲備。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組織擬訂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流域污染治理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承擔縣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工作;承擔生態東至建設有關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