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型警察

服務型警察

服務型警察,所謂警察是指國家的統治與管理中,根據統治階級的意志,運用武裝的、行政的、刑事司法等特殊強制手段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國家行政武裝力量。新時期,提出服務型警察,是在國家繁榮昌盛、社會穩定、經濟飛速發展的背景下提出的,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因此,所謂服務型警察是指以密切警民關係為出發點,認真為民眾服務,達到警民共同預防犯罪目的的一種警務類型。

概述

進入本世紀以來,各國政府在致力於經濟、科技、法制建設的過程中,都十分重視警察隊伍的建設,而服務型警察在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明顯和突出。國家的安全,社會的穩定需要一支服務型的隊伍來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辦實事,辦好事。因此,服務型警察的隊伍的建設勢在必行。

中國共產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警察隊伍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警察來自人民,人民警察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所以,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離開了這個宗旨警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服務型警察隊伍建設能更好的維護國家的穩定,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而且還能更好地維護好人民民眾的利益不受侵害。以服務的只能服務社會,服務人民民眾,才能加強警民關係,促進警民和諧,達到社會和諧。

發展歷程

服務型警察服務型警察
社會在變,警察自己的業務範圍也發生了巨大的轉變。19世紀,美國大城市迅速發展,由此帶來了嚴重的社會治安問題,移民使得城市人口空前膨脹,工業化又加大了貧富差距,因此才誕生了美國的現代警察制度。在彼時,警察的職能,最主要的就是維護治安,增加公眾安全感。
但是,在1976年至1978年間,美國警察服務研究課題組(PoliceServiceStudy)在紐約州60個社區進行了調研,想看看平日裡警察都在乾什麼。研究顯示,警察的大部分時間是向公眾提供服務。在維護治安是警察的首要工作時,執法手段側重於“有效”;在服務民眾變成警察的首要工作後,執法手段自然應該轉變成“親民”。

中國的情況非常類似。社會治安狀況普遍不好時,在1983年至1987年間開展的嚴重踐踏法治的“嚴打”,在當時都可被接受,這可就不是“執法不規範”的問題了,公安、檢察、法院三家公然合體,“可抓可不抓的,堅決抓;可判可不判的,堅決判;可殺可不殺的,堅決殺。”

1980年,公安部在杭州開了一個會,定調刑偵與基層工作分開,破案工作歸刑偵部門,基礎工作歸派出所。這就意味著,作為國家暴力的末梢,基層派出所主要是作為國家權力與社區對接的組織,其主要工作內容就是服務社區居民。但由於“嚴打”來臨,這一方針發生根本逆轉,基層派出所也完全參與到“打擊犯罪”中。

這一政策的貽害,正在逐漸顯露出來。派出所多和社區居民接觸,而社區居民絕大多數都不是違法犯罪嫌疑人,但警察的執法態度,已經很難再扭轉。雖然在2004年,公安部再一次提出,中國治安政策要從“國家中心”向“社區中心”轉變,“民警應通過各種途徑多參與社區事務”。但結果是,對於服務居民的日常性工作(如腳踏車、手機被偷),警隊的興趣並不大;在日常執法活動中,也更願意彰顯自己是“暴力機器”這一面。

“服務型警察”這一概念,其實在09年時就被中國公安學術界提出過,但反響並不大,不僅在警隊內部被嗤之以鼻,不少民眾也不支持。有人說,你拿納稅人的錢,讓警察幫你扛煤氣瓶到6樓?有人說,打造“服務型警察”,是不是以後西瓜不甜警察也要來管一管?

這些低級的誤解本身不值一駁。那我們所說的“服務型警察”到底是指什麼呢?和“服務型警察”相對應的,是“管理型警察”,“管理型警察”警察的最大特點是“自己是權力主體,他人是義務主體”。我做任何事,你都得配合我,你不配合我,就是冒犯我,我就要對你動手。這其實正是學者吳思提出的“合法迫害權”。

這種情況下,會把更多的警民對立事件拖入我們眼前,讓很多人驚呼一句:最近警察怎么了?

所以,儘早規範化執法,並且側重於打造“服務型警察”,對警隊內部絕對是件好事。因為原本舒適的環境,正在變得越來越不舒適。同時,在各類公職中,警察是與公眾接觸最密切、最能讓公眾感受法治進程的職業。從這個角度來看,警方的執法方式轉變迫在眉睫,這是外部環境在逼著進步。

職能定位

警察的職能定位和政府的使命密 切相關,服務型政府的提出進一步強化了警察是人民服務員的角色,但是受制於知識不足和理性有限,警察不可能全方位理想化地完成職責。不同地域的警察職責及 其影響充分驗證了警察的職能定位必須作深層次的區分,一方面要堅持擔負起打擊違法犯罪的核心職能,另一方面要將日常的服務性工作定位為推動安全和秩序價值實現的附屬職能。

執法理念

“公民本位”是公認的服務型政府的核心價值理念。警察在堅持依法執行打擊刑事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同時,應樹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 的核心價值觀,儘快實現執法從管制型向服務型,從官本位向公民本位,從權力本位向權利本位轉變,力爭建設成為一支服務型警察隊伍,使執法工作最大限度地讓人民滿意。

意涵

服務型警察有三層意涵:

第一是有限性,從而區分一般工作職責和崇高職業理想;

第二是合法性,在政治法律的雙重向度下服從具體公開的成文法;

第三是參與性,鼓勵並調動社會各階層投入警察核心職能和附屬職能的實現中。

重要性

加強警察隊伍建設,尤其是服務型警察隊伍的建設,尤為重要。服務型警察組織的建設,有利於密切聯繫社區民眾,更好為社區服務;服務型警察組織建設,有利於加強警民關係,拉近警民的距離,促進警民和諧;服務型警察組織建設,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社會的正常秩序;服務型警察組織建設,有利於增強國家力量,把我國隊伍建設成為一支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軍事化的警察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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