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普遍優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簡稱普惠制,它是世界上32個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出口產品給予的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優惠關稅,是在最惠國關稅基礎上進一步減稅以至免稅的一種特惠關稅。特別是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的和非互惠的關稅優惠待遇。這種稅稱為普惠稅。
普惠制的主要原則是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所謂普遍的,是指已開發國家應對開發中國家或地區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所謂非歧視的,是指應使所有開發中國家或地區都不受歧視、無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謂非互惠的,是指已開發國家應單方面給予開發中國家或地區關稅優惠,而不要求開發中國家或地區提供反向優惠。
這項政策有利於幫助受惠國增加出口,促進工業化和經濟發展。
原則
(1)普遍性。指所有的已開發國家應對來自開發中國家的進口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
(2)非歧視性。指已開發國家給所有的開發中國家以同等的優惠待遇,不應歧視某一或某些開發中國家。
(3)非互惠性。指已開發國家應單方面給予開發中國家以優惠待遇,而不要求開發中國家向其提供反向優惠。
優惠制的主要原則是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所謂普遍的,是指已開發國家應對開發中國家或地區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所謂非歧視的,是指應使所有開發中國家或地區都不受歧視、無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謂非互惠的,是指已開發國家應單方面給予開發中國家或地區關稅優惠,而不要求開發中國家或地區提供反向優惠。
目標
(1)增加開發中國家向已開發國家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的出口,以增加開發中國家的外匯收入;
(2)促進開發中國家的工業化;
(3)提高開發中國家的經濟成長率。
範圍
實行普便優惠制的國家有:美國、加拿大、歐盟、瑞士、芬蘭、瑞典、挪威、奧地利、前蘇聯、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匈牙利、澳大利亞、紐西蘭和日本等多國。中國是加拿大、日本和歐盟等國家普惠制的受惠國。
產生
二次大戰後,新獨立國家經濟脆弱,難以打破 關稅壁壘,貿易逆差巨大,負債累累。它們雖然大都參加了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在關稅上與已開發國家享受同樣最惠國待遇,但這種形式上的平等、公平,在水平不同國家之間實際上是不公平的。1964年聯合國貿發會議舉行第一屆會議,77個開發中國家要求已開發國家給予更優惠的 關稅待遇。經多次磋商,1968年3月第二屆貿發會議通過了《對開發中國家出口至已開發國家的製成品及半製成品予以優惠進口或免稅進口》的決議,確定了普惠制的原則、目標和實施期限,並成立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
但是,已開發國家不願執行統一的普惠制,1970年10月決定由各已開發國家制定自己的給惠方案,每個方案有效期10年。1971年歐洲經濟共同體率先實施普惠制方案。
中國作為開發中國家,2011年已得到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盧森堡、比利時、愛爾蘭、丹麥、希臘、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紐西蘭、澳大利亞、瑞士、瑞典、芬蘭、奧地利、加拿大和波蘭等22個國家實行的普惠制待遇。 由於各國的外貿政策都會因經濟形勢而改變,再加上一些政治原因等,已開發國家的貿易普惠國每年可能都會做一些調整。
作用
由於給惠國實行減、免關稅產生的差額,使受惠國出口商品的價格具有更大的競爭能力,吸引進口商購買更多的受惠產品,從而擴大受惠國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的出口,增加外匯收入,促進工業化。
單據
2011年已有紐西蘭、加拿大、日本、歐盟等國家給予中國以普惠制待遇。對這些國家的出口貨物,須提供GSP單據,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目前使用的 GSP單據有
(1)表格A產地證。適用於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制,並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證出具。
(2)紡織品產地證。適用於紡織品類,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
(3)紡織品出口許可證。適用於配額紡織品,限額品種控制嚴格,由出口地外貿主管部門簽發。
(4)手工制紡織品產地證。適用於手工制的紡織品類,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
(5)紡織品裝船證明。適用於無配額的毛昵產品,由出口地外貿主管部門簽發。
對於上述各單據內容的填制力求做到正確,並符合各個項目的要求,如一旦填錯就可能喪失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機會。
研究
第一部分主要介紹普惠制的定義、作用、產生和發展,世界給惠國、受惠國簡要情況,以及申請普惠制的一般流程。
第二部分主要介紹我國普惠制利用的基本情況、制度性安排和取得的成績。
第三部分介紹歐盟和美國普惠制的基本內容、調整過程、主要特點;對歐盟、美國普惠制的異同點進行了比較。
第四部分對中國如何申請美國普惠制待遇提出建議。
第五部分對中國如何適應歐盟普惠制調整提出對策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