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環境績效排名達沃斯發布中國靠後居94位
來源:世界線上發布時間:2006-01-27
2006年世界環境績效排名26日在世界經濟論壇達沃斯年會上發布,在133個參加排名的國家和地區中,中國居94位。
環境績效指數顯示,中國在生物多樣性和生產性自然資源的保護方面有進步,但仍需在空氣品質、水資源和可持續能源方面加把勁。中國的總得分為56.2分(滿分100分),低於同等收入水平國家的平均水平(67.2分)。
在全部133個國家和地區中,紐西蘭拔得頭籌(88分),排名2至5位的依次為瑞典、芬蘭、捷克和英國。排名最後的5個國家分別是衣索比亞、馬里、茅利塔尼亞、查德和尼日。美國排名28位,遠低於其他已開發國家。指數顯示,美國在可重複利用能源、溫室氣體排放和水資源保護等方面表現不佳。美國耶魯大學林業及環境學院院長格斯·斯佩思認為,美國環境績效欠佳不僅對美國不利,而且會禍及全球。他希望環境績效排名對美國人民和政府敲響警鐘。世界環境績效排名由美國耶魯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的環境專家完成。
亞洲國家中,馬來西亞排名最高,居第9位。日本緊隨其後,排名第14位,韓國稍遜,居42位。我國的台灣地區居24位。印度和巴基斯坦排名比中國靠後,分列第118和127名。
績效排名顯示,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環境績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富裕程度,排名靠前的均為已開發國家,而靠後的均為貧困國家,這些國家環境基礎設施投入不足,管理也跟不上。但績效排名同時顯示,即使是發達水平相當的國家,環境政策的取捨也會影響環境績效。比如多米尼加共和國與海地的排名分列54位和114位;與瑞典發達程度相當的比利時僅排名39位。
環境績效排名先確定6大環境政策的16項指數的標準值(100分),並據此衡量各國的達標水平。績效排名還把每一個國家跟自己類似的國家進行比較,為提高政策水平提供強有力的工具。
WTO簡介
世界貿易組織
(WorldTradeOrganization)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該組織的基本原則和宗旨是通過實施市場開放、非歧視和公平貿易等原則,來達到推動實現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目標。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日內瓦萊蒙湖畔的關貿總協定總部大樓內。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
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管轄的範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新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外的智慧財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貿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建立世貿組織的構想是在1947年7月舉行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構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次大戰後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一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後來由於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未能成立。同年,美國發起擬訂了關貿總協定,作為推行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後,歐共體和加拿大於1990年分別正式提出成立世貿組織的議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才正式決定成立世貿組織。
該組織作為正式的國際貿易組織在法律上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處於平等地位。它的職責範圍除了關貿總協定原有的組織實施多邊貿易協定以及提供多邊貿易談判場所和作為一個論壇外,還負責定期審議其成員的貿易政策和統一處理成員之間產生的貿易爭端,並負責加強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以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
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是部長會議,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總理事會設有貨物貿易、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三個理事會和貿易與發展、預算二個委員會。總理事會還下設貿易政策核查機構,它監督著各個委員會並負責起草國家政策評估報告。對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每兩年起草一份政策評估報告,對最發達的16個國家每4年一次,對開發中國家每6年一次。抗訴法庭負責對成員間發生的分歧進行仲裁。
世貿組織成員資格分為兩種,即創始成員和新加入成員。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世貿組織在接納新成員時,須在部長級大會上由三分之二多數成員投票表決通過。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正式成立,自此取代關貿總協定,確立了多邊貿易體制規則。它不僅從法律上具備了健全的國際法人資格,而且協調管理的領域拓寬,規則加嚴。世貿組織通過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爭端解決機制、補貼紀律、可持續發展、服務貿易自由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和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等基本原則,使其對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就世貿組織現有的職能和協調範圍而言,它已成為名副其實的“經濟聯合國”(EconomicUN)。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處理國際貿易全球規則的唯一國際組織,其主要功能是保證國際貿易順利、可預測和自由的進行。
WTO的基本目標是國際貿易的可靠性,使消費者和生產者相信,他們能夠可靠地得到他們需要的製成品、配件、原材料和服務越來越大的選擇機會。使生產商和出口商相信,外國市場對他們開放。
WTO的最終目標是一個繁榮、安全和負責任的經濟世界。WTO的決議在全體成員國家一致同意的基礎上作出,並需經成員國國會的批准。貿易摩擦被引導進入WTO的爭端解決過程,爭端解決過程的核心是解釋協定和承諾,保證成員國的貿易政策與WTO的協定和成員國的承諾一致,由此減少貿易衝突演變成政治或軍事衝突的風險。
通過減少貿易壁壘,WTO也降低民族和國家之間其他壁壘。
被稱作多邊貿易體系的WTO體系的核心是經大多數貿易國家談判簽字並經各自國會批准的WTO協定。這些協定是國際商務的基本法律規則。它們約束各成員國政府為了共同的利益把各自的貿易政策限制在協定範圍之內。
WTO協定由政府談判簽署。但是,它們的目的是幫助物品和服務的生產者,出口商和進口商更好地經營。
最終目標是改進成員國人民的福祉。
它通過下述途徑來達到這個目標:
1)管理貿易規則
2)作為貿易談判的場所
3)解決貿易爭端
4)審議各國貿易政策
5)通過技術援助和培訓項目幫助開發中國家制定貿易政策
6)與其它國際組織合作
WTO的規則,即各項協定,是WTO全體成員國協商的結果。目前採用的規則是1986-1994年間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制定的。烏拉圭回合對關貿總協定作出了重大修改。
WTO中關於貨物貿易的主要規則仍然沿用關貿總協定中的規則。烏拉圭回合還制定了有關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解決爭端和貿易政策審議等方面的規則。整套檔案長達30,000頁,包括60個協定及一些成員國在某些特定領域,如降低關稅、開放服務市場等作出的承諾(稱作"安排")。
WTO的各項協定使各成員國在一個非歧視的貿易體制中享受各自的權利並履行義務。在這一體制中,每個成員國都得到保障:其出口將在別國市場上受到公平、一致的待遇;每個成員國必須承諾採取同樣的原則對待各項進口。該體制還規定,開發中國家在實施承諾的過程中可享受一些靈活性。
貨物
1947年至1994年間,關貿總協定成為了協商降低關稅和減少其他貿易障礙的論壇;關貿總協定製定了一些重要原則,尤其是非歧視原則。
自1995年起,經過不斷完善的關貿總協定成為了WTO中關於貨物貿易的主要協定。其中的附屬檔案專門對一些具體領域,如農業和紡織品,及一些具體問題,如國家貿易、產品標準、補貼和反傾銷行為等作出了規定。
服務
那些希望到國外去作生意的銀行、保險公司、電訊公司、旅行社、連鎖飯店和運輸公司現在也能享受到過去只適用於貨物貿易的自由、公平原則了。
這些原則出現在了新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中。WTO成員國還在該協定中作出各種承諾,表明有哪些服務領域是本國希望對外國開放的,以及開放的程度。
智慧財產權
WTO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由有關思想和創造力等方面的貿易和投資規則構成。
這些規則闡明了如何利用專利、商標及地理名稱來識別產品。它指出:貿易中的智慧財產權應該予以保護。
爭端解決
"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式的諒解"下制定的有關解決貿易糾紛的程式是促使各成員國遵守規則,保障貿易活動順利進行的關鍵。
當成員國認為其權利遭受損害時,可以訴諸WTO,以求解決爭端。專門任命的獨立專家們在協定和各國承諾的基礎上,作出判決。
該體制鼓勵爭議雙方儘量採取友好協商的原則來解決問題。如不能協商解決,可以採取成立專家小組審查案件和抗訴的程式。
解決爭端的數目足以使人們對此制度抱有信心。截止1999年3月,WTO共解決爭端167起,而GATT從1947至1994年共解決爭端300起。
政策審議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目的是為了提高透明度,增強人們對各國貿易政策的理解程度,並評價各國貿易政策的影響。許多成員國將此機制看作是對其政策的建設性反饋。
所有成員國必須定期接受審議,審議報告包括成員國報告和WTO秘書處報告。自WTO成立以來,已有45個成員國的貿易政策接受了審議。
一、世貿組織的組織機構
1.部長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
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是由所有成員主管外經貿的部長、副部長級官員或其全權代表組成的“部長會議”,部長會議至少每兩年舉行一次,部長會議具有廣泛的權力,主要有:
(1)立法權;
(2)準司法權;
(3)在特定情況下豁免某個成員的義務;
(4)批准非世貿組織成員所提出的取得世貿組織觀察員資格申請的請示;
2.總理事會
在部長會議休會期間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的總理事會代行部長會議職能。總理事會可視情況需要隨時開會,自行擬訂議事規則及議程。隨時召開會議以履行其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貿易政策的職責。總理事會下設:貨物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市場準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委員會、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補貼與反補貼委員會、反傾銷措施委員會、海關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進口許可委員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保障措施委員會和金融服務委員會。
3.各專門委員會
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時,共有創始成員75個,其中有30多個是發達成員。此後,許多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紛紛加入,截止目前為止,世貿組織成員已達144個,其中歐共體作為一個獨立的成員。
4、秘書處
大約500人,由總幹事領導,總部設在日內瓦,2002年的預算8600萬美元。
二、世貿組織管轄的協定
世貿組織管轄的協定和協定主要是指1994年4月15日達成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後檔案》中所包含的內容,但也包括世貿組織成立以來繼續談判的成果:
1.有關貨物貿易的多邊協定。具體包括:
(1)《1994年關貿總協定》。該協定是世貿組織規範貨物貿易領域的基本規範,指導其他貨物貿易的協定的內容,它繼承了《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整體,還包括就有關具體條款達成的諒解。
(2)《農業協定》。該協定規範了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之外的農產品貿易,大幅度削減了農產品貿易的關稅水平,並對農業補貼措施加以限制。
(3)《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
(4)《紡織品與服裝協定》。該協定是對原有的《多種纖維協定》的修正,目的在於降低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關稅以及配額管理等數量限制措施。
(5)《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該協定規範各成員的技術標準措施,要求各成員的技術標準是可預見的和可操作的,並儘可能與通用的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6)《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該協定要求各成員取消某些投資措施,避免投資措施對貿易的扭曲。
(7)《關於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即《反傾銷協定》。該協定完善了關貿總協定中有關反傾銷的條款。
(8)《關於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即《海關估價協定》。該協定明確了海關估價可使用的方法及其運用次序。
(9)《裝船前檢驗協定》。該協定對裝船前檢驗措施加以規範。
(10)《原產地規則協定》。該協定對原產地的確定、原產地標誌的使用做出了明確規定。
(11)《進口許可程式協定》。該協定對貨物進口許可證的發放進口許可程式加以規範。
(12)《補貼與反補貼協定》。該協定完善了關貿總協定中有關補貼與反補貼的條款,對補貼有了明確的定義,區分了禁止的補貼、可訴訟的補貼與不可訴訟的補貼,對反補貼調查及反補貼措施的運用做出了明確規定。
(13)《保障措施協定》。該協定是對關貿總協定第19條實施規則的說明。
2.《服務貿易總協定》及附屬檔案。
(1)《服務貿易總協定》。該協定是規範服務貿易的基礎性檔案,明確了服務賀易的定義以及基本原則,為服務貿易的部門談判打下了基礎。
(2)《基礎電信服務協定》。該協定主要由參加方的承諾減讓清單組成,並作為第四議定書附於《服務貿易總協定》項下。
(3)《金融服務協定》。該協定主要由參加方的承諾表組成,它們對有關銀行、保險業的市場準人做出了明確承諾。
(4)其他附屬檔案。主要對有關的部門談判制定談判時間表和基本方向。
3.《智慧財產權協定》。該協定製定了世貿組織範圍加強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的有關原則和具體實施措施,包括對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的規定。
4.《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該諒解是對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與加強,使貿易爭端的解決更為公平、有效和快捷。
5.《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該機制在於保障成員貿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見性,並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法規是否與世貿組織相關協定、條款規定的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各成員實施世貿組織有關協定的狀況。
6.《信息技術協定》。世貿組織40多個成員參加的旨在彼此間努力實現290多個稅號信息技術產品關稅(已開發國家有20闐年,開發中國家在2005年)。
7.諸邊貿易協定。世貿組織成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下列協定,只有參加方才受這些協定的約束:
(1)《民用航空器協定》;
(2)《政府採購協定》;
(3)《國際奶製品協定》。
三、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
1、提高生活水平
2、保障充分就業
3、在貨物和服務領域擴大生產和促進貿易
4、可持續發展及保護環境
四、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職能
1、實施、管理、運作所涵蓋的各項協定
2、談判的論壇
3、爭端解決
4、國家貿易政策審議
5、協調全球貿易政策
五、世貿組織協定體現出的基本原則
非歧視進行貿易是世貿組織的基石,是各國間平等地進行貿易的重要保證,也是避免貿易歧視、貿易摩擦的重要基礎。非歧視貿易市場要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加以體現。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
(1)貨物貿易方面的最惠國待遇
在貨物貿易方面,世貿組織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及其他協定在有關條款中規定了成員之間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即一成員對於原產於或運往其他成員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都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於或運往所有其他成員的相同產品。最惠國待遇要求在世貿組織成員間進行貿易時彼此不能搞歧視,大小成員要一律平等,只要其進出口的產品是相同的,則享受的待遇也應該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並且是永久的。例如,日本、韓國、歐盟都是世貿組織成員,則其相同排氣量的汽車出口到美國時,美國對這些國家的汽車進口要一視同仁地對待,不能在他們之間搞歧視。如果美國的進口汽車關稅是5%,則這幾個國家的汽車在正常貿易情況下,美國均只能徵收5%的關稅,不能對日本徵收5%,而對歐盟、韓國徵收10%或更高的關稅。
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進出口關稅。
第二,對進出口本身徵收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進口附加費。
第三,與進出口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海關手續費、領事發票費、質量檢驗費等。
第四,對進出口的國際支付與轉賬所收取的費用。如由政府對進出口國際支付收取的一些稅或費用。
第五,徵收上述稅、費的方法。例如徵收關稅時對進口商品的價值評估時,評估的標準、程式、方法均應在所有成員間一律平等。
第六,與進出口相關的所有法規及手續。如對進出口在一定時間內規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說明。
第七,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的徵收。如銷售稅、由地方當局徵收的有關費用等。
第八,任何影響產品在國內銷售、購買、提供、運輸、分銷等方面的法律、規章及要求等。如對進口產品的品質證書的要求,對進口品移動或運輸或儲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對產品的特殊包裝及使用的限制等。
儘管貨物貿易規定了一成員必須主動給予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無條件、永久的、普遍的、多邊的最惠國待遇,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尤其是開發中國家和少數成員的特殊利益需要,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對最惠國待遇提出例外請求,經世貿組織許可後,可以暫時背離最惠國待遇的原則。主要有:
第一,根據1979年11月28日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大會的決定,對開發中國家給予優惠。這種優惠主要體現在:已開發國家給予開發中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成品以更加優惠的差別的關稅待遇;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給予開發中國家更為優惠的差別的待遇;開發中國家之間可實行優惠關稅而不給予已開發國家;對最不已開發國家的特殊優惠。
第二,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及邊境貿易所規定的少數國家享受的待遇可不給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的待遇可不給予其他非該組織的世貿組織成員。如歐盟內部成員國之間的零關稅待遇可不給予美國、加拿大等。
第三,《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一成員為保障動、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對進出口採取的所有措施。
第四,國家安全的例外。即當一國的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不履行世貿組織最惠國待遇的義務,如美國對南斯拉夫聯盟的經濟制裁,使南聯盟不能享受美國給予的最惠國待遇。
第五,《1994年關貿總協定》允許採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補貼、反傾銷及在爭端解決機制下授權採取的報復措施。如1999年4月下旬,世貿組織授權美國可對歐盟的少數產品中止給予最惠國待遇關稅。
第六,政府採購的例外。貨物貿易中的政府採購不受世貿組織管轄,所以,目前不受最惠國待遇的制約。
第七,不屬世貿組織管轄範圍的港邊貿易協定中的義務。主要指政府採購。民用航空器貿易、奶製品及牛肉貿易等方面,世貿組織成員彼此間可以不給予最惠國待遇。
(2)服務貿易方面的最惠國待遇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規定世貿組織在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員應該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鑒於服務貿易發展的水平參差不齊,《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少數成員在2005年以前,存在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將這些措施列入一個例外清單。這些措施是暫時性的,在2005年之後要取消。在那之後,最惠國待遇原則上應是無條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員間實施。
(3)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最惠國待遇
世貿組織《智慧財產權協定》將最惠國待遇規定為其成員必須普遍遵守的一般義務和基本原則。在該協定第4條規定,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某一成員提供給其他成員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均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全體世貿組織其他成員的國民。也就是說,世貿組織要求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各成員的國民應當享受同等的待遇,而不能對某一成員的國民實行歧視。但是,在下述情況下,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最惠國待遇可以例外:
第一,由一般性的司法協助及法律實施的國際協定或協定引申出的,並且不是專門為智慧財產權制定的有關政策措施,例如雙邊司法協助協定規定的一些待遇。
第二,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或羅馬公約規定的按互惠待遇提供的待遇。
第三,《智慧財產權協定》沒有規定的表演者權、錄音製品製作者權及廣播組織權這幾個方面。
第四,在世貿組織成立前已經生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協定中已經規定的,且已將這些協定通知了世貿組織,只要這些協定對其他成員的國民不構成隨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視即可。
國民待遇是最惠國待遇的有益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後,也應該享受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這正是世貿組織非歧視貿易原則的另一體現--國民待遇原則,嚴格講應是外國商品或服務與進口國國內商品或服務處於平等待遇的原則。
(二)《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及適用範圍
世貿組織貨物貿易國民待遇反映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及其他有關貨物貿易協定中。其中《1994年關貿總協定》沿襲了《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3條國民待遇原則,並繼承了《1947年關貿總協定》實施以來的所有關於國民待遇爭端的裁決及解釋。
(l)《1994年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
第一,該協定規定,一成員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成員時,另一成員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對本國相同產品所徵收的國內稅或其他費用。例如,世貿組織成員對本國產品和進口產品均可以徵收消費稅,但是,該成員不能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國產品的消費稅。
第二,給予進口產品的有關國內銷售、分銷、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規章和條例等的待遇,不能低於給予國內相同產品的待遇。據此,如果沒有對國內產品在上述方面做出任何規定,則不能規定進口產品必須滿足某些方面的要求。例如,如果沒有規定國產品必須儲藏於某一特定倉庫,或由某種特定的交通工具運輸,則不能對進口產品做出此類規定。否則視為違背國民待遇原則。
第三,任何成員不能以直接或間接方法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數量限制,或強制規定優先使用國內產品。例如,在某種化學藥品的生產中,不能規定某種成份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國內原材料或國內成份。如國產化要求、進口替代要求均被視為直接或間接對外國產品構成歧視,違反國民待遇規定。
第四,成員不得用國內稅、其他國內費用或定量規定等方式,從某種意義上為國內工業提供保護。這意味著即使對進口產品和相同的國內產品適用同樣的稅收或費用,但對兩者的徵收方法不同,也可能構成對國內生產的保護。類似定量的規定也不能以國內生產提供保護的方式加以運用。此外,"國內生產"不僅指該產品的生產,也指與進口產品直接競爭的產品和替代品的生產。
值得指出的是,《1994年關貿總協定》規定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須符合特定數量或比例要求的國內數量限制條款,在實施時應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
(2)國民待遇原則實施中形成的一些原則
第一,國民待遇不考慮某一產品是否受到關稅約束的事實。任何成員不能以某種產品不受關稅約束而本身又可對該產品徵收更高關稅為理由,對其徵收更高的國內稅。
第二,國民待遇必須在每宗進口產品案中都得到履行。不允許在影響不同的各種方式之間,不同產品的不同待遇之間進行選擇、權衡。因此,不能以某種產品獲得了其他方面更優惠的待遇,或該產品出口國的其他出口產品獲得了更為優惠的待遇為理由而對該產品實行歧視。
第三,當某種產品在一國內不同地區享有不同待遇時,其中最優惠的待遇應給予進口相同產品。
(3)貨物貿易國民待遇的例外規定
國民待遇義務不適用於有關政府採購的政府法令、規章和條例,但此處的"政府採購"指的是政府日常費用的商品採購,而不是為了商業再出售,也不能用於商業性再出售商品的生產。國民待遇義務並不禁止單獨支付給國內生產者的補貼。
如果對電影影片新指定或保持以往的數量限制,並與關貿總協定第4條內容一致,國民待遇原則並不禁止這種限制。
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協定》規定,從世貿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的5年之內,允許開發中國家間對使用國內產品進行補貼。對於最不已開發國家,這一期限延長為自協定生效之日起的8年。
當地成份要求和對進口產品使用的限制,均被視作違背了世貿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但發達成員國可自世貿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的2年之內逐步廢除這些措施。開發中國家和地區成員國和最不發達成員國的這一期限分別為5年和7年。
總之,世貿組織規定當一成員的產品在繳納了正常進口關稅及相關費用,進入進口國後,它所享受的有關待遇應與進口國國內產品的待遇相同。
(4)《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
烏拉圭回合談判將國民待遇的原則從貨物貿易拓展到服務貿易領域。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有關國民待遇的內容並未如最惠國待遇那樣納入普遍義務與原則,而是採取了具體承諾的方式。
《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在不違反本協定有關規定而與承諾細目表上的條件和要求相一致的條件下,一成員應該在所有影響服務供給的措施方面,給予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不低於其給予國內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由於服務貿易與商品貿易的差異及其自身的複雜性,二者有關國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區別。《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將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不是作為普遍義務,而是作為具體承諾與各個部門或分部門的開放聯繫在一起,這樣可以使分歧較小的國家間早日達成協定。不能強迫開發中國家開放他們難以開放的服務市場,否則加重了他們在服務貿易和國際收支中的負擔,這是有悻於《服務貿易總協定》宗旨的。因此,服務貿易中國民待遇是以世貿組織成員間在平等基礎上通過談判方式達成協定,根據協定在不同行業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國民待遇。另外,服務部門國民待遇原則的實施應是本著"利益互惠"的原則,但這種利益互惠不應是絕對數量上的"對等優惠",而是"相互優惠",以符合不同發展水平國家的需要。
(5)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領域中的國民待遇
《智慧財產權協定》第3條規定:每一成員向其他成員的國民就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提供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協定涉及的國民待遇要與《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規定的國民待遇一致。《巴黎公約》第2、3條中規定,在工業產權的保護方面,《巴黎公約》成員國必須把給予本國公民的待遇也給予其他成員國國民,不允許存在任何對其他成員國國民的歧視。另外,該原則還意味著成員國之間不得要求對等的保護。如一成員國的專利保護期比另一成員國長,前者無權在其法律中規定後者的國民在該國只享有後者國家法律所規定的保護期。
《巴黎公約》還規定,任何一成員國不得要求其他成員國的國民必須在該國有永久住所或營業所,才能享有正當的工業產權權利;至於非成員國國民,只要在一個同盟成員國的領土內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實、正當的工商營業所,就應享有與同盟成員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巴黎公約》列出了實行國民待遇原則時各國獲準的保留範圍。它規定各成員國在涉及工業產權的保護領域中,凡有關司法行政程式、司法管轄權問題的法律都可聲明保留,不給予外國人以國民待遇,這也符合國際社會的通常做法。
《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規定:就享受本公約保護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國以外的本同盟成員國享受各該國法律現在給予或今後可能給予其國民的權利及本公約特別的權利。至於可享受國民待遇的作品範圍,《伯爾尼公約》規定了"作者國籍原則"和"作品國籍原則"的雙重標準。
與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組織的協定不同,世貿組織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國民待遇將重點放在對產品的國民待遇,而非對作者的國民待遇上。另外,《巴黎公約》將"國民"的範圍拓展到了在成員國擁有永久住所或真實、正規營業所的非成員國國民,《伯爾尼公約》發展到在成員國定居的非成員國國民。但總的來講,世貿組織和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組織的條約都將國民待遇列為適用原則,同時在國民待遇的適用範圍、可獲得性、維護和執行方面的規定大體相符。
(6)其他相關協定的國民待遇規定: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規定:"在不損害(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任何成員不得採取任何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國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數量限制規定不一致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納入該協定的並非所有的與貿易相關的投資措施,列入禁止清單的只有當地成份要求、貿易(外匯)平衡要求、國內銷售要求、進口用匯限制等四項對外國投資者的限制性要求。這些措施在某種程度上都扭曲了貿易格局和投資流向,不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取消進口數量限制原則,應加以禁止。但對開發中國家作出一些特殊規定,如《1994年關貿總協定》中的所有例外都可以視具體情況適用於該協定;開發中國家可以享受特殊優惠;對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規定了不同的過渡期等。
組織品和農產品貿易因其重要性和複雜性,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的普遍原則之外,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紡織品和服裝協定》,將紡織品和服裝貿易與關貿總協定基本原則的一體化列為宗旨。規定:通過反傾銷、反補貼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等措施,確保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在公正和平等的貿易條件下進行。另外,"在制定總的貿易政策時避免對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的歧視"。而《農業協定》中,各成員同意在市場準入和國內支持等方面達成具體承諾,即一定範圍內的開放市場,減少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因為國內支持和對市場準入的限制都嚴重扭曲了貿易格局。兩項協定達成的內容,都涉及國民待遇某些方面的改進,但在實現農產品貿易國民待遇原則的進程中,仍然需要不斷努力。
(三)世貿組織成員間互惠互利進行貿易
世貿組織管理的協定是以權利與義務的綜合平衡為原則的,這種平衡是通過互惠互利的開放市場的承諾而獲得的。互惠互利是多邊貿易談判,也是建立世貿組織共同的行為規範、準則過程中的基本要求。儘管在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協定、協定中沒有十分明確地規定"互惠貿易原則",但在實踐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減讓安排才可能在成員間達成協定。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
第一,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即所謂"投之以桃"、"報之以李"。
第二,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於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協定的規定繳納"入門費"--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在現實中,一國或地區加入世貿組織後,其對外經貿體制在符合《1994年關貿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及《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的同時,還要開放本國的商品和服務市場。
第三,互惠貿易是多邊貿易談判及一成員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與其他成員實現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任何一個成員在世貿組織體系內不可能在所有領域都是最大的獲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領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歷史充分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於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因為一國單方面自主決定進行關稅、非關稅的貨物貿易自由化及服務市場開放時,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取決於其他貿易夥伴對這種自由化改革的反應,如果反應是良好的,即對等地也給予減讓,則獲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則較小。相反,在世貿組織體制下,由於一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現有135個成員開放市場承諾範圍內進行的,自然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帶來的實際利益有世貿組織機製作保障,而不像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確定。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要優於單邊貿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大國。
(四)市場準入:通過談判逐步實現更大程度的貿易自由化
世貿組織一個重要的目標是促進開放貿易體制的形成,這一體制以管理鼓勵不同國家廠商間公平競爭的規則為基礎,而不是以管理貿易的流動來決定貿易利益的分配。
世貿組織一系列協定或協定都要求成員分階段逐步實行貿易自由化,以此擴大市場準入水平,促進市場的合理競爭和適度保護。主要表現在:
1.《1994年關貿總協定》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市場
《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條"減讓表"和第11條"一般取消數量限制"要求其成員降低關稅和取消對進口的數量限制,以允許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與國內產品進行競爭。這些逐步開放的承諾具有約束性,並通過非歧視貿易原則加以實施,而且一成員要承諾不能隨意把關稅重新提高到超過約束的水平,除非得到世貿組織的允許。例如,一國承諾將其進口關稅的加權平均水平降到12%,則在一定時期內,其關稅水平不能再高於12%,除非世貿組織認為該國的特殊情況,使其不能履行義務,才可依相關協定或條款授權它這樣做。
2.其他貨物貿易協定也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市場
《農業協定》要求各成員將現行的對農產品貿易的數量限制(如配額、許可證等)進行關稅化,並承諾不再使用非關稅措施管理農產品貿易和逐漸降低關稅水平,從而使農產品貿易更多地由國內外市場的供求關係決定價格,不致於造成農產品價格的過度扭曲。例如,日本的大米市場長期受高關稅和進口數量限制的扭曲,使其平均價格水平比國際市場高了3倍~5倍。《紡織品與服裝協定》要求已開發國家成員分階段用10年時間取消對紡織品、服裝的進口配額限制,用關稅保護國內紡織、服裝業,以避免國內紡織、服裝貿易市場的過度保護,讓投資者有較為透明、穩定的市場環境,而不是政府過多的干預造成的不確定性來決定其投資行為。
《進口許可證協定》要求各成員儘量不要使用許可證管理貿易。如果授權允許使用,則儘量使用可以擴大而不是縮小該領域貿易的方式來管理。如採用公開一般許可證,只要進口商向政府指定的部門申請登記即可進口,不需要經過多個關卡進行審批。
《海關估價協定》要求對進口商品徵收關稅時要公平合理、客觀地確定商品的價值,不能武斷或歧視性地確定商品的價值或分類。以便各國商品以合理稅賦水平在進口國進行競爭。其他貨物貿易的相關協定也使各國開放市場的承諾更具可預測性,減少隨意性。如《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協定》、《動植物檢疫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等。
3.《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服務市場
《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各成員在非歧視原則基礎上,通過分階段談判,逐步開放本國服務市場,以促進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間的競爭,減少服務貿易及投資的扭曲。這些分階段逐步開放市場的承諾涉及商業服務、金融、電訊、分銷、旅遊、教育、運輸、醫療與保健建築、環境、娛樂等服務領域,亦即我國所指的第三產業。這無疑對促進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4.有利於擴大市場準入的其他基本原則
各成員還可利用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在開放市場方面的糾紛和摩擦,積極保護自己;同時,貿易體制的透明度也有利於擴大市場準入。
(五)促進公平競爭與貿易
世貿組織認為各國發展對外貿易不應該採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競爭,尤其是不能以傾銷和補貼的方式銷售本國的商品。《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16條規定某一締約方以傾銷或補貼方式出口本國的產品而給進口國國內工業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或有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時,受損害的進口國可以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來對本國工業進行保護。所謂傾銷是指以低於正常價格或不合理的低廉價格向外出口本國商品;補貼是指出口商品在生產、製造、加工、買賣、輸出過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間接的獎金或補貼,不管這種獎金和補貼是來自政府,還是同業協會均應徵收反補貼稅。儘管如此,受損害的進口國在徵收反傾銷、反補貼稅時也應該遵循一定的程式進行,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條件必須是有傾銷或補貼的事實存在,並且傾銷或補貼造成了進口國國內工業的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才能徵收不超過傾銷差額或補貼數額的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同時世貿組織也反對各國濫用反傾銷和反補貼,以達到保護主義的目的。
除了上述第6條、第16條外,對貨物貿易中可能產生扭曲競爭行為、造成市場競爭"過度"的狀況,一成員政府,在世貿組織授權下,為維護公平競爭,維持國際收支平衡、或出於公共健康、國家安全等目的可採取措施,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如《農業協定》目的在於給農業貿易提供更高的公平程度;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協定,將改善智力成果和發明的競爭條件;《服務貿易總協定》將進一步規範國際服務貿易的競爭環境,促進服務貿易的健康發展。
(六)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
多邊貿易體制高度重視發展問題,也認識到開發中國家,尤其是最不已開發國家履行義務的靈活性和特殊需要,世貿組織沿襲了關貿總協定關於開發中國家和最不已開發國家優惠待遇的相關協定和條款,並在世貿組織的相關協定、協定或條款中加以完善。
世貿組織成員80%以上是開發中國家和轉型經濟國家,其中60多個開發中國家自主實行貿易自由化改革,對多邊貿易體制的穩定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也促進了本國經濟的發展(詳見第八章世貿組織與開發中國家)。
(七)貿易政策法規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的主要協定、協定中。根據該原則,世貿組織成員需公布有效實施的、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有:
(1)海關法規。即海關對產品的分類、估價方法的規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徵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
(2)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
(3)有關進出口商品徵收的國內稅、法規和規章;
(4)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有關法規和規章;
(5)有關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匯管理和對外匯管理的一般法規和規章;
(6)利用外資的立法及規章制度;
(7)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規和規章;
(8)有關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經濟特區的法規和規章;
(9)有關服務貿易的法規和規章;
(10)有關仲裁的裁決規定;
(11)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所簽訂的有關影響貿易政策的現行雙邊或多邊協定、協定;
(12)其他有關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章。
以上這些規則的公布應該是迅速的,但如果公開後會妨礙法令執行、違反公共利益、或損害某一企業的利益,則可以不要求公開。
透明度原則規定各成員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上述的有關法規、條例、判決和決定。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範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牴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履行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還規定,鑒於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員應保留或儘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和程式。這類法庭或程式獨立於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之外。除進口商在所規定允許的抗訴期內可向上級法庭或機構申訴外,其裁決一律由這些機構加以執行。
透明度原則對公平貿易和競爭的實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環保總局發布今年世界環境日中國主題及標識
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今日向媒體發布2007年“六·五”世界環境日中國主題——“污染減排與環境友好型社會”,並發布了主題標識。
這位負責人說,聯合國環境署確定的2007年世界環境日主題為“冰川消融,後果堪憂”。為呼應這一主題,結合我國環境保護的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展示中國政府和人民減少污染物排放、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決心和行動,環保總局將今年世界環境日中國主題確定為“污染減排與環境友好型社會”。
這位負責人表示,中國政府在經濟社會“十一五”發展規劃中提出要實現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目標,並將這一約束性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級政府各相關行業。當前,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工作力度明顯加大,約束性指標的導向作用開始顯現。推動污染減排、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不僅需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大工作力度,而且需要取得最廣大人民民眾的積極支持,動員最廣泛社會力量踴躍參與。將“污染減排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確定為今年世界環境日中國主題,旨在加大宣傳力度,鼓勵公眾參與,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減少污染物排放、與環境友好相處成為每個單位、每個企業、每個社會成員的自覺行動。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環保總局將在“六·五”期間舉辦大型記者招待會通報2006年中國環境質量狀況,召開全國綠色創建活動表彰大會,舉辦世界環境日主題展覽等多種多樣的宣傳紀念活動。
據了解,今年“六·五”世界環境日的中國主題標識是向社會廣泛徵集後經過反覆篩選確定的,充分體現了“污染減排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主題。標識整體為地球的形態,標識上半部分的綠葉代表空氣,表現了清新空氣滋養美好環境以及人類以減排治理大氣污染的努力;下半部分的藍色形似一尾暢遊的魚,代表了水的概念,寓意為只有潔淨的水才能孕育美好自然。標識圖樣已在國家環保總局網站(www.sepa.gov.cn)上公布,供免費下載使用。
來源:國家環保總局
全球環境狀況惡化
地球是人類的共同家園,然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規模的擴大,全球環境狀況在過去30年裡持續惡化。有資料表明:自1860年有氣象儀器觀測記錄以來,全球年平均溫度升高了0.6攝氏度,最暖的13個年份均出現在1983年以後。20世紀80年代,全球每年受災害影響的人數平均為1.47億,而到了20世紀90年代,這一數字上升到2.11億。目前世界上約有40%的人口嚴重缺水,如果這一趨勢得不到遏制,在30年內,全球55%以上的人口將面臨水荒。自然環境的惡化也嚴重威脅著地球上的野生物種。如今全球12%的鳥類和四分之一的哺乳動物瀕臨滅絕,而過度捕撈已導致三分之一的魚類資源枯竭。
1970年4月22日,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國,人們為了解決環境污染問題,自發地掀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民眾性的環境保護運動。在這一天,全美國有10000所中國小,2000所高等院校和2000個社區及各大團體總計2000多萬人走上街頭。人們高舉著受污染的地球模型、巨畫、圖表,高喊著保護環境的口號,舉行遊行、集會和演講,呼籲政府採取措施保護環境。這次規模盛大的活動,震撼朝野,促使美國政府於70年代初通過了水污染控制法和清潔大氣法的修正案,並成立了美國環保局。從此,美國民間組織提議把4月22日定為“地球日”,它的影響隨著環境保護的發展而日趨擴大並超過了美國國界,得到了世界許多國家的積極回響。
“地球日”誕生後20年中,世界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展。1972年6月,聯合國召開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人類環境會議,1973年,成立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許多國家都相繼成立了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科研機構,環境保護被提上了許多國家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環境問題受到了公眾的普遍關注。在許多重大的國際會議上,環境保護也成為重要議題之一,如1989年召開的44屆聯大、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大英國協國家首腦會議、西方七國首腦會議等都討論了環境問題,並通過了關於環境保護的決議或宣言。這說明環境保護已成為國際政治和國際關係的“熱點”。越來越多的政治家、科學家、有識之士都強烈的認識到,環境污染和生態惡化會使社會的文明進程將受到巨大阻礙。
由於環境保護問題已成為國際政治的熱點,1990年的地球日活動組織者們決定,要使1990年的地球日成為第一個國際性的地球日,以促使全球億萬民眾都來積極地參與環境保護。為此,地球日活動的組織者致函中國、美國、英國三國領導人和聯合國秘書長,呼籲以1990年4月22日為目標日期,舉行高級環境會晤,為締結多邊條約奠定基礎。呼籲各國採取積極步驟,達成協定,以阻止和扭轉全球環境惡化趨勢的發展。同時呼籲全世界願意致力保護環境,進行國際合作的政府,在本國舉辦“地球日”20周年慶祝活動。
慶祝“地球日”20周年活動的呼籲,得到了五大洲各國和各種團體的熱烈回響和積極支持。美國總統布希宣布,把4月22日作為美國法定的地球日,並呼籲公民積極投身到改善環境的行動中去。“1990年地球日”協調委員會主席丹尼斯·海斯事先拜訪了倫敦、巴黎、羅馬、波恩、布魯塞爾等地的活動小組,並得到明確的答覆,同意將1990年的地球日作為國際地球日進行紀念。亞洲、非洲、美洲的許多國家和地區也都積極回響,組織紀念活動。眾多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學生聯合會、青年發展與合作協會等,也都表示大力支持和積極參與“地球日”20周年紀念活動。1990年4月22日這一天,全世界有100多個國家舉行了各種各樣的環境保護宣傳活動,參加入數達幾億人。從那時起,“地球日”才具有國際性,成為“世界地球日”。
世界地球日活動旨在喚起人類愛護地球、保護家園的意識,促進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中國從20世紀90年代起,每年4月22日都舉辦世界地球日活動。
從20世紀90年代起,中國在每年的4月22日都舉辦“世界地球日”宣傳活動,並根據當年的情況確定活動主題。2008年,中國確定的“世界地球日”主題與“國際地球年”中國行動的宣傳口號一樣,即“認識地球,和諧發展”。其目的是向社會公眾普及地學知識,加強全社會對地學的認識和有效利用,提高公眾對資源國情的認識,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